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近日四川某县一场教育工作会议引发全网热议,部分所带班级考试平均分偏低的教师,被要求上台集体合影,身后大屏幕赫然显示“耻辱”两个大字。事件曝光之后,当地官方已经致歉,并且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很多网友提出疑问,单位内部会议,以所谓“鞭策进步”为名公开示众,这种做法触碰了哪些法律红线?
不少人有误区,认为内部管理、考核问责,就可以不计方式方法。但法律上,人格尊严不受身份、考核结果的限制,即便是单位管理行为,也不能以羞辱人格作为手段。
依据《民法典》,每一位公民都享有人格尊严、名誉权,任何组织都不得实施侮辱、贬损他人的行为。同时《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人格受法律保护,侮辱教师,可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狠抓教学质量、开展考核整改,完全属于正常管理,但是约谈、培训、帮扶整改,才是合法途径,公开贴“耻辱”标签、当众合影示众,已经超出合法管理的边界,属于侵权行为。
教学成绩受生源基础、家庭环境、办学条件多重因素影响,不能简单全部归责于一线教师。用羞辱式手段施压,不仅达不到教育整改的初衷,更会严重伤害教师心理健康。
在这里也提醒职场当中的所有人:
第一,绩效考核、工作问责,不能以侮辱人格、公开示众的方式开展。
第二,如果遭遇单位公开羞辱、贬损,注意留存现场照片、视频、会议记录等证据。
第三,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人格权。
第四,管理的目的是改进工作,而不是打击羞辱个体,手段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周兆成律师提醒:考核可以从严,人格不容践踏。无论什么岗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受法律平等保护。
我是律师周兆成,做一个专业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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