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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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秦代的刑罚,人们脑海里很容易出现一个“严刑峻法”的印象。商鞅变法以后,秦国以法治国,及至秦始皇统一天下,法律更是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黥、劓、斩趾、城旦舂、迁、赀、笞,各种刑罚名目繁多。在这样的历史印象之下,我们很容易进一步想象:秦代官府里的板子,大概也是想打谁便打谁,只要有一点瓜葛,先拖过来打一顿再说。

可是,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里的一句话,却提醒我们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工盗以出,臧(赃)不盈一钱,其曹人当治(笞)不当?不当治(笞)。”短短二十几个字,却很值得琢磨。

这里说的是,一个从事官府手工业生产的“工”,盗窃了物品并把它带了出去,赃物价值“不盈一钱”,那么,与他同属一个工作组织的“曹人”,应不应该跟着受笞呢?秦代法律给出的答案干脆得很:不当笞。

也就是说,出了一个盗贼,不能因为大家在一起干活,就把同曹的人都拖过来打一遍。这在秦代的政治法律环境中尤其值得注意。

秦是一个高度重视基层组织责任的国家。从编户齐民到什伍制度,从官府作坊到各种徭役组织,一个人并不是孤零零地存在于国家面前,而往往被编织进户、伍、曹等各种组织关系之中。一个人犯罪,周围的人是否知情,是否参与,是否应该告发,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都可能成为法律追究的问题。

法律答问》本身就保存了大量这样的案例式问答。比如,有人盗窃不足一钱,经过乙家,乙并不知道,因此“毋论”;如果乙明明知道却不抓捕,则要“赀一盾”。又比如,一人盗窃,另一人明知赃物来自盗窃而接受分赃,即使所得“不盈一钱”,仍然要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夫妻之间也一样要追问:妻子究竟知不知道丈夫盗窃?有没有事先共谋?有没有窝藏赃物?不同情况,处理办法并不相同。

把这些条文放在一起看,就会发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秦法世界:它确实严厉,但这种严厉并不等于毫无区别地乱罚一气。恰恰相反,它非常执着于追究一个问题——这个人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其曹人当笞不当”,问的正是这个问题。从我们的“杖政史”角度看,这句话尤其重要。因为它让我们看见,早在秦代,当笞打已经成为国家惩罚手段以后,随之出现的另一个问题便是:国家的板子究竟可以打到什么地方?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国家有没有权力打人。第二个问题则是国家有了这种权力以后,能不能随便打人。秦代显然已经走到了第二步。

一个工匠偷了东西,他本人当然可能受到法律追究。但是,同一个“曹”里干活的人,仅仅因为与盗者存在组织上的联系,是不是就应该陪着挨一顿笞?《法律答问》明确回答:“不当治(笞)。”这四个字,实际上是在给板子划界。

它说明笞刑不是一种可以任由基层官吏随意使用的身体暴力,而已经被装进了一套责任认定程序之中。什么人该打,什么人不该打,为什么打,依据什么打,都必须在法律关系中寻找理由。这一点,对于理解秦代尤其重要。

后世谈秦法,常常只看到它“重”的一面。事实上,从睡虎地秦简所展示的具体法律世界来看,秦法还有一个极其鲜明的特点,就是“细”。盗了多少,值多少钱,是不是共谋,是不是知情,是不是窝藏,是不是同居,是不是同曹,都要分门别类地讨论。甚至盗采别人桑叶,“赃不盈一钱”,法律仍然专门规定“赀徭三旬”。

国家权力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密度进入社会生活,同时也以前所未有的精细程度计算责任。板子当然也在这种计算之中。这就使得秦代“杖政”出现了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特征:笞打既是权力,又是规则。如果只看到前者,我们便只能得到一个“暴秦”的脸谱;如果同时看到后者,就会发现中国古代身体刑罚制度在秦代已经出现了一种极为重要的变化——国家不仅把“打人”制度化,也开始把“什么时候不能打人”制度化。

这其实比“打多少板子”更加重要。因为一项暴力手段一旦进入国家法律体系,真正决定其政治性质的,并不只是它有多疼,而是谁有资格命令实施、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什么情况下不得实施。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当治(笞)”这四个字,可以看作秦代杖政史上一个很小却很有意味的注脚。秦代当然不是一个温情脉脉的时代。它的刑罚严酷,身体刑广泛存在,这一点没有必要回避。但是,严酷与无规则并不是一回事。

睡虎地秦简留下的这句问答告诉我们:两千多年前的秦人已经知道,出了一个盗贼,并不意味着旁边所有人都应该陪着挨打。板子已经掌握在国家手里,但国家自己的法律也在告诉执法者:这块板子,不能想打谁就打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