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近日浙江丽水便利店的一桩纠纷引发全网热议,深夜一名男子在店内通行,手臂只是无意蹭到女子的背包,却被对方当众指责故意摸臀。男子反复解释,还主动提出调阅监控自证清白,女子拒不接受,逼迫男子当场道歉。后续女子还选择报警,警方调取完整监控之后,证实男子完全没有触碰女子身体。真相水落石出,女子承认属于误会,反而转头责怪店主没有早点调出关键监控画面。很多网友发问,当众指控别人猥亵,仅凭个人感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很多人觉得只是一场误会,吵一架就过去了。但当众指控他人猥亵,属于对人格名誉影响极大的指责,主观感受不能等同于客观事实。
民事层面,依据民法典,公民享有名誉权。在公共场所公然指认他人实施性骚扰、猥亵,如果没有客观证据支撑,已经构成名誉侵权。被冤枉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层面,如果属于捏造事实公然诽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处以罚款、行政拘留。这里也要区分,主观错觉造成的误会,和刻意捏造事实恶意诬陷,二者主观过错不一样,处理结果也会有区别,要看完整证据判断是否存在陷害他人的故意 。刑事上,只有刻意捏造犯罪事实,意图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达到情节严重,才会触及诬告陷害罪。
不少网友也好奇便利店店主有没有责任。店家只负有配合公安调取监控的义务,法律没有要求店家,必须按照当事人的要求随时立刻调取指定角度监控,所以店主不存在过错。
在这里提醒大家:
第一,遭遇疑似骚扰,第一时间留存视频、证人等客观证据,不要仅凭体感就当众定性对方违法。
第二,如果被他人无端诬陷性骚扰,不要一味息事宁人被迫道歉,主动要求调取监控,第一时间报警固定全部证据。
第三,误会可以谅解,但名誉不容随意践踏,遭遇公开污蔑,可通过协商、报警、诉讼维护自身人格权。
周兆成律师提醒:维权要依靠证据,而不是个人主观感受。无论是保护自己,还是对待他人,都不能把“我感觉”直接等同于事实。
我是律师周兆成,做一个专业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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