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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据陈先生反映,其入职公司5年,以外包形式签订合同,被派往另一家公司工作。6月,因项目收缩,公司通知其退项。期间,公司曾两次与其沟通,提出给予2万元慰问金,劝其主动离职;若不接受,公司将安排其待岗,并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陈先生未接受,遭遇“监狱式待岗工位”。

这里所说“监狱式待岗工位”的大致“画像”是:公司在距离其住所约50公里处租赁了一处共享办公室,工位仅四五平方米,为玻璃幕墙结构,暴晒后室内温度较高,且未配备空调及通风设施。公司要求其前往该处办公,并称已为其专门租赁该场地,要求每日打卡四次并接受监控。从上班距离、工作环境看确像“监狱式待遇”。

涉事公司这么做的目的,无非是逼迫陈先生等人主动离职。在陈先生及多名同事拒绝前往的情况下,公司又安排他们返回原营业地办公,后续如何演绎有待观察。但这种变相逼迫员工离职的做法,心态上很扭曲,手段非常恶劣,既伤害了员工感情,又侵害了合法权益,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显然,这是一种极其不明智的做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涉事企业按法律规定解除与陈先生等人的合同,只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就可以了。然而,涉事公司既花钱租赁“监狱式办公室”,又将面临逼迫离职企图失败赔偿员工的代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再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涉事企业逼迫离职的目的,是让员工主动离职,自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结果可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涉事企业或许要为此付出更多代价。

其一,涉事企业要为之前设“监狱式待岗工位”付出租赁成本。其二,解除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里,而且必须给员工的经济补偿少不了。其三,如果员工通过司法渠道起诉维权,企业还将付出打官司的成本。另外,企业形象难免受到影响。换言之,企业按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只需要付出经济补偿,但现在至少付出四种成本。

对于这种变相逼迫离职行为,劳动者就应当坚决抵制并依法维权,以挫败企业的不良企图。从监管角度来说,也要积极为劳动者“撑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劳动条件恶劣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监狱式待岗工位”大概不符合劳动条件。

但遗憾的是,陈先生等人曾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但对方表示此类情况难以介入处理,仅能受理欠薪类投诉。当行政监管不作为,不仅在纵容某些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也造成劳动者维权失去坚实依靠。因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既需要劳动者自己保持清醒和勇气,同时需要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真正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