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不是一般的“违规”,而是典型的农村集体“三资”乱象
根据举报材料和纪检监察机关认定:2024年10月至11月,春岗村村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总额约30余万元。
这笔钱,自始至终没有进入村集体账户,而是放在本村信贷员处。
仅凭这两点,问题的性质就已经清楚了:
1. 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方案、集体资产处置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春岗村没有开会、没有公开招投标,属于典型的“少数人说了算”。
2. 资金体外循环,违反农村财务制度。
村集体收入必须入账、必须接受监督。30余万元不进集体账户,放在信贷员个人处,本身就为挪用、侵占、坐收坐支提供了温床。这不是“不规范”,这是违法。
3. 以“宅基地”名义卖地,触碰土地管理红线。
宅基地审批有法定程序,不是村委会想卖就能卖。村干部擅自出售村集体土地,已经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金额较大、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所以,这不是“工作失误”,也不是“好心办坏事”。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失序、村干部权力失控的案件。
二、“还陈年旧账”不能成为糊涂账的代名词
群众最不能接受的是村干部的解释: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少部分被纪委查收。
问题随之而来:违法资金用于偿还所谓“陈年旧账”,是不是村干部想还谁就还谁?想给谁就给谁?不用经过村委干部会议研究?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村级支出,尤其是涉及数万元、数十万元的资金,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必须公开明细,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干部个人无权决定把一笔体外循环的资金“还给”某个债权人。
更何况,这些“陈年旧账”本身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存在?有没有经过审计?是不是村干部自己经手的债务?债主是谁?这些都要说清楚。否则,“还账”就可能变成“洗钱”,变成利益输送的遮羞布。
还有更让人担心的一点:2024年10月事发,2025年11月纪委查处剩余涉案资金,一年有余。
这期间,30余万元体外循环,有没有流入其他用途?有没有完整的银行流水?有没有被挪用、生息、甚至被瓜分?
如果连一笔完整的资金流水都拿不出来,仅凭村干部一张嘴说“还账了”,那群众凭什么信服?纪委查出的27万,剩下的钱去了哪里?有没有追缴?一年多的“体外循环”,本身就是严重的监管失控。
三、一个政务处分结案,何以平民愤、何以服众?
群众最愤怒的是:村干部背了个行政处分,事情就完了。而花钱买宅基地的村民,却收到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等于花钱买了个“违法”。
这种结果,不仅不公平,而且传递了错误信号:干部违法成本低,群众受害成本高。
法律上,村干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司法机关认定。但至少有几个方向必须查清:
· 是否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是否涉嫌挪用资金罪?
· 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
· 所谓的“陈年旧账”背后,有没有利益输送、虚假债务?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查清,仅以政务处分结案,显然不符合“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要求,更不符合当前集中整治“深挖彻查、绝不姑息”的明确态度。
刘宁在8月17日会议上强调,要“对异常中标的‘标王’、质量低劣的工程深挖彻查、绝不姑息”。农村集体“三资”整治同样是“攻坚突破”的重点。春岗村这样的典型案件,如果轻飘飘地一个政务处分了结,那全省的“三资”整治还怎么形成震慑?
安伟在郑州会议上说,要“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抓乱象治理化解民忧”。春岗村案件如果就此终结,震慑在哪里?民忧又怎么化解?
四、群众不能当“冤大头”,治理必须“见底清零”
这起案件中,最值得同情的其实是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他们或许并不完全清楚村干部的程序违法,把钱交给了村干部,最后却要面临“限期整改”、甚至钱地两空的风险。
群众花钱买地,源于对村级组织的信任;干部的违法行为,不能让群众承担后果。这是底线。
因此,处理这起案件,不能止于处分一个村干部,而应当做到:
1. 资金流向全公开。
从30余万元产生到每一笔支出,必须有完整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债权人确认。查不清的,必须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必须移送。
2. “陈年旧账”逐笔审计。
每一笔所谓“陈年旧账”,都要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是否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是否存在虚假债务。
3. 刑事追责不缺位。
对涉嫌犯罪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能以政务处分代替刑事追究。
4. 群众权益要兜底。
对善意购买宅基地的村民,如果符合宅基地条件,可以依法补办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还购地款,并赔偿相应损失。不能把违法成本转嫁给群众。
5. 以案促改要落地。
春岗村的问题,暴露出村级“四议两公开”形同虚设、财务监管真空、开发区边缘地带治理薄弱。必须举一反三,把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真正关进制度笼子。
五、春岗村不能成为集中整治的“烂尾案”
河南正在以“脱贫攻坚精神”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刘宁明确要求:“确保取得行风重塑、基层善治、群众受益的综合性成果。”
春岗村这起案件,金额不算特别巨大,但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它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土地权益、村集体的“钱袋子”、基层组织的公信力。
如果这样的案件都能“一个处分了之”,那么所谓“行风重塑”就是一句空话;如果群众花钱买地最后变成“花钱买违法”,那“群众受益”就无从谈起。
所以,郑州市经开区、郑姚管理区乃至郑州市纪委监委,都有责任把这笔账查清楚、把责任人追到位、把群众的问题解决好。
群众身边无小事,30万元不是小数目。
春岗村这笔“糊涂账”,必须晒在阳光下。
给村民一个明白账,才是对“以人民为中心”最好的交代。
不回避矛盾,不淡化问题,不放过责任人,不伤害群众利益。农村集体“三资”整治,不能只是开会表态,更要看春岗村这样的具体案件能不能真正“见底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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