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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9日,合肥天鹅湖大酒店黄山厅,炜衡全国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公益培训如期举行。作为炜衡体系内的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有幸全程参与了这场实务盛宴。其中,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陈矜教授主讲的《从法官及审计角度谈司法会计鉴定实务难题及解决方案》,以及行江副教授、韩冰院长、刘宏岩秘书长、陈良主任等嘉宾的与谈环节,让我对司法会计鉴定的质证逻辑有了系统性重塑。以下结合辩护实务,谈几点心得。

一、先破后立:走出"鉴定意见=铁证"的认知误区

陈矜教授开宗明义指出,律师在司法会计鉴定质证中存在三大误区:把鉴定意见当"铁证"、分不清财务事实与法律定性、看不懂底稿只能笼统异议。这三点可谓直击实务痛点。

过往办案中,我们往往习惯于在鉴定意见的程序要件上做文章——资质是否齐全、委托是否规范、回避是否到位,却鲜少深入实质财务计算逻辑。但陈教授提醒我们,法官审查鉴定意见遵循两套标准:证据能力(能不能用)与证明力(敢不敢采)。即便程序无瑕疵,若检材存疑、逻辑有重大漏洞,法官依然可能不予采信。这让我意识到,质证不能止于"挑刺",更要"拆解"——把鉴定意见从结论倒推,逐笔验证其技术路线的可复现性。

二、守住红线:鉴定只能评价财务事实,禁止法律定性

课程中反复强调的一条红线令我印象深刻:司法会计鉴定人只查明财务数据的客观情况,法律定性问题一律由法院认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鉴定意见涉及对定罪量刑等法律问题的判断。然而实务中,鉴定报告常见错误表述比比皆是:直接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定某笔资金属于犯罪所得、评价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些越权表述恰恰是辩护的最佳突破口。

嘉宾与谈环节中,陈良律师从刑诉法角度指出,鉴定意见若越权作出法律定性,本质上是对法庭审判权的侵蚀。作为辩护人,我们不仅要指出"超范围鉴定",更要向法庭阐明:该鉴定意见已非单纯的财务专门性问题报告,而是混杂了法律判断,其客观中立性已然存疑,应当予以排除或不予采信。

三、技术拆解:审计四大痛点的刑事化审查

陈矜教授从审计技术视角梳理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四大实务难题,这为律师阅卷提供了精准的审查清单:

其一,资金混同与轧差计算的适用边界。 职务侵占、非吸案件中,常见鉴定机构将同一账户所有流水简单相减得出涉案金额,不做逐笔甄别。但刑事证据标准要求排除合理怀疑,轧差必须建立在可区分每笔资金性质的基础上;无法区分时,不能轧差。辩护中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是否区分了个人资金与企业资金?混同账户是否被无条件轧差?

其二,账套失真与账实不符。 企业内外两套账、原始凭证缺失的情况下,鉴定若只摘抄账本、不比对银行流水,则存在重大缺陷。律师阅卷时要追问:鉴定有没有开展账实核对?账面数字是否经过外部凭证验证?

其三,合法支出扣减问题。 非吸、传销、职务侵占案件中,鉴定常仅统计资金流入,对归还本息、经营成本、合法往来不予扣减。庭审发问时可直击要害:哪些支出不予扣减?不予扣减的会计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其四,技术路线不透明。 鉴定技术路线应当清晰到"依靠底稿可复现最终金额"的程度。若鉴定人无法通过工作底稿完整复现计算过程,其意见的证明力便大打折扣。

确实,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照搬普通审计思路出具报告,却忽略了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这提醒我们,面对"审计报告"冒充"鉴定意见"的情形,要果断援引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要求其接受与鉴定意见同等严格程度的审查,不能因其形式上的"报告"属性而降低质证标准。

四、程序改造:常规审计技术如何嵌入刑事诉讼框架

课程第四部分关于"审计程序改造"的内容,对理解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尤为关键。陈矜教授指出,常规审计程序不能直接照搬,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要求进行改造:

- 函证程序:审计中的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直接向第三方获取证据,但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银行存款应由办案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并调取流水,鉴定人不得自行向第三方函证。

- 监盘程序:鉴定人不能主动实施监盘,应取得办案机关依法定程序形成的勘验检查笔录、查封扣押清单。

- 分析性程序:因核算环境不规范、犯罪行为具有偶然性,分析程序在司法会计鉴定中的应用效果被大大削弱,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这意味着,若我们在阅卷中发现鉴定人自行函证、自行监盘,或大量依赖分析性程序得出犯罪金额,即可从程序合法性角度提出有力质疑。2025年4月公安部《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将资金分析成果正式纳入鉴定范畴,这对辩护工作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资金分析的程序规范化,恰恰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程序质证的抓手。

五、实操路径:从阅卷到庭审的完整质证链条

课程第五部分给出的律师实操方案,堪称"拿来即用"的工具箱:

阅卷阶段,务必调取鉴定意见书、全套底稿、全部检材、委托函、受理文书、资质材料。若办案机关不提供底稿,应书面申请,明确写明"辩护方需复核计算逻辑、用于庭审质证"。

审阅阶段,从程序、法官视角、审计技术三个维度出具书面质证意见。特别要关注"法官六问":委托事项是否属于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鉴定人有无越权?检材是否经合法程序提取?计算逻辑能否复现?材料是否完整充分?是否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出庭?

庭审阶段,发问提纲分为程序、检材、审计技术计算三类。例如:"个人企业资金混同情况下,如何区分涉案资金与合法资金?""使用轧差计算,请说明每一笔轧差对应的业务事实依据?""是否可以通过工作底稿完整复现最终鉴定金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发问只问财务、技术、检材问题,不问法律定性问题,否则容易被审判长制止。

专家辅助人的启用策略也值得关注。当账户数量庞大、财务数据极度复杂、鉴定存在重大技术争议时,可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但需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并非独立证据,而是质证意见的组成部分,其定位是协助律师梳理质证点、庭审发问,而非做出新鉴定。

六、案例启示:董某案对辩护策略的指引

陈矜教授分享的董某案(从合同诈骗罪改判挪用资金罪)极具实务参考价值。该案中,一审依据鉴定意见认定董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则通过查明资金完整去向、履约能力等客观财务事实,改判挪用资金罪。

这个案例给辩护人的启示是:鉴定方案应覆盖多种罪名可能性,鉴定意见只针对客观财务事实作出,不预先做法律定性。 我们在办案中,若发现鉴定意见直接对整体涉案金额进行法律定性(如直接认定"诈骗金额""侵占金额"),应当果断提出:该表述已超越财务专门性问题范畴,属于法律判断,且一旦个别证据经质证被排除,可能导致整个鉴定意见被推翻。正确的辩护策略是推动鉴定人仅客观描述资金流转、付款金额、回款金额、合同履行情况,将定性问题留给法庭。

结语

两小时的课程,信息量极大。陈矜教授从法官和审计双重视角,为我们拆解了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黑箱;嘉宾与谈则从刑诉法理、商事犯罪辩护、律所管理等维度进行了延伸。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不必成为会计师,但必须成为"看得懂底稿、提得出问题、打得中要害"的质证者。

回到实务中,我将把本次培训的收获转化为具体的质证清单:每遇财务类鉴定,先查程序合法性,再审检材完整性,三核技术路线可复现性,四击越权法律定性。在财务证据的迷雾中,唯有把质证工作做细、做实、做透,才能真正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炜衡刑专委搭建的高水平交流平台。合肥之行,不虚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