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缺少这一要件即不构成犯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透支后的还款记录、是否逃避催收、逾期原因等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具有持续还款记录、未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催收、逾期系因突发疾病等客观困难所致,则依法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案情简介
2025年,刘某(化名)因信用卡透支28万元被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某坚持认为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出上诉。刘某透支后陆续还款10万余元,并非分文未还;未逃避催收,始终与银行保持电话沟通,未更换联系方式;逾期原因系突发疾病导致收入中断,属于客观困难而非主观恶意。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全面审查后发现:第一,刘某具有持续还款记录,透支后陆续还款10万余元,并非分文未还。第二,刘某未逃避催收,始终与银行保持电话沟通,未更换联系方式。第三,逾期原因系突发疾病导致收入中断,属于客观困难而非主观恶意。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刘某透支后持续还款10万余元,从未变更联系方式逃避催收,因突发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才未能继续还款。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刘某“有还款意愿、无逃避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银行催收程序存在瑕疵。银行催收记录无法证明两次催收均发生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之后,不符合“有效催收”的法定要件。
第三,本案应属民事债务纠纷。因突发疾病等客观原因导致无力还款,属于民事违约范畴,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刘某无罪。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缺少这一要件即不构成犯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透支后的还款记录、是否逃避催收、逾期原因等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具有持续还款记录、未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催收、逾期系因突发疾病等客观困难所致,则依法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无罪改判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罕见,要求辩护律师具备较强的证据审查能力和法律论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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