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能够有效挽回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且系初犯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不仅是被告人悔罪态度的重要体现,更是法院适用缓刑的核心考量因素之一。

案情简介

孙某(化名)系某餐饮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孙某以公司名义与某食品供应商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食材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孙某公司供应食材,孙某公司按月结算货款。2024年1月至4月期间,孙某公司累计拖欠供应商货款共计32万元。供应商多次催收后,孙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供应商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孙某以虚假的经营状况骗取食材供应。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孙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公司已经出现严重亏损的事实,以虚假的履约能力骗取供应商的信任,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孙某提起公诉。

孙某的公司虽然出现了经营困难,但并非空壳公司,公司在案发前具有真实的经营活动和营收能力。孙某拖欠货款的主要原因在于经营不善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而非事先预谋的诈骗。供应商报案后,孙某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构成自首。孙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始终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孙某家属已代为退还全部拖欠货款32万元,取得了供应商的书面谅解。孙某此前无任何犯罪记录,具有稳定的住所和家庭,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孙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孙某主观恶性较轻。孙某经营的餐饮管理公司具有近三年的正常经营记录,与供应商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已有近一年的良好合作记录,孙某均按时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孙某公司因市场竞争加剧、客流下降等客观原因导致经营困难,才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孙某并非一开始就具有诈骗的故意。

第二,孙某具有自首情节。供应商报案后,孙某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第三,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孙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第四,孙某家属已代为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判阶段,孙某家属已代为退还全部拖欠货款32万元,取得了供应商的书面谅解。

第五,孙某系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孙某此前无任何犯罪记录,具有稳定的住所和家庭,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32万元,数额较大。但鉴于孙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孙某犯合同诈骗罪,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罪中自首、认罪认罚与全额退赔的缓刑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不仅是被告人悔罪态度的重要体现,更是法院适用缓刑的核心考量因素之一。辩护工作应当在案件早期即启动退赔协商工作,争取在审判阶段之前完成退赔和谅解,为缓刑的争取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