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浦东新区周浦镇下属企业周康拆迁公司周浦分公司的30余名员工接到通知——参加笔试。随后面试。随后签署工龄确认单。随后N+1补偿款直接打入账户。没有协商。没有工会意见。没有企业法人出面。只有一句解释:“党委决定。”三十多名员工,大多是十几年工龄的老员工,其中有3名退役军人。十几年在一家企业工作,签过3至4次劳动合同,突然被告知“走人”,而且是以一种他们从未见过的方式。当事人反映,这不仅仅是一起劳动纠纷。他们质疑,此次裁员涉及基层党委决策与法定程序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履职行为的合规性。部分员工已向相关反映渠道反映情况。
一、两场考试,决定了一份工作的去留
整个过程由周浦镇人事部门主导,而非用工企业法人。第一张公告:通知员工参加笔试,未说明笔试目的,由镇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监考。
第二张公告:通知笔试合格者参加面试。相关负责人称面试由“政府跟第三方共同参与”,但未公布第三方机构信息,未公布笔试面试成绩。随后,相关负责人召集“笔试面试不达标”的员工,发放工龄确认单,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给予N+1补偿,启动解除程序。
一位员工描述:“整个过程没有法人、工会、人大出面告知原因,也没有任何协商可能。工龄确认后不管要不要,全由财务统一打款。”“我就看到贴出的笔试面试的2张公告,问相关领导得到就一句党委决定。”
二、三个“没走”上海市人社局明确提示:
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这一次——没走企业法人。周康拆迁公司周浦分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总经理和企业工会。但整个处置过程中,企业法人被完全架空。镇人事部门不是用人单位,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主体资格。没走协商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核心条件是“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本案从未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过任何协商。没走工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工会被完全绕过。当员工质疑时,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已向上级部门报备”。另有工作人员直接让员工“去起诉”。
三、一句“党委决定”员工反复追问解雇理由,唯一的回应是——“党委决定”。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商程序和工会通知程序,是法律设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可被任何内部决定替代。如果“党委决定”的内容本身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那么执行该决定的党组织和党员,是否涉嫌违反“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重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当事人反映,此次由镇人事部门主导、绕过企业法人、绕过工会、绕过协商程序的解除行为,是否属于违规干预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有待审查。
以“笔试面试”作为解除依据,却未公开成绩、未披露第三方机构信息——当事人反映,这一做法是否涉嫌违反《条例》中关于违规干预职工人事安排的规定,有待审查。
四、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以“笔试面试不达标”筛选人员,但成绩未公开。
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但从未说明发生了什么“重大变化”。上海市司法局官网指出:如果员工怀疑公司违法解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上海12348法律服务热线明确:违法辞退要支付2N赔偿金。N+1与2N之间,差的不是法律条文——是一个程序是否被履行。
三十多名员工,十几年工龄,3名退役军人——劳动法规定的程序,不能因为一句“党委决定”就被绕过去。事件发生至今已逾两年。据员工代表姚先生反映,问题始终未得到实质性推进。
五、姚先生的申请
第一,申请督查督办。国务院办公厅明确要求,对办理质量差、推诿扯皮的诉求事项,通过督查督办、提级办理等方式推动解决。姚先生认为,30余名老员工被集体解雇、法定程序被绕过,不应在“已报备”的答复中不了了之。
第二,申请提级办理。对推诿扯皮、诉求人不满意的情形,可申请提级办理。姚先生指出,员工未获知该“党委决定”所依据的具体程序和书面文件——此类涉及基层党委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复杂问题,有必要由上级部门介入核查。
第三,申请对相关领导干部不作为问题进行核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涉及群众利益问题不作为、乱作为的,应当予以问责。
姚先生恳请浦东新区纪委监委关注:周浦镇党委是否履行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镇纪委是否履行了监督责任;相关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规干预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行为。
六、结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写在纸上。法律规定了协商程序——本案没有协商。法律规定了工会通知程序——本案没有通知工会。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作为解除主体——本案由镇人事部门主导。党委在企业重大事项中发挥领导作用,依法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商程序和工会通知程序,是法律设定的强制性程序义务,不能被任何内部决定所替代。没有签署放弃争议协议的员工,有权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姚先生及30余名员工希望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与支持,协助推动本案进入实质性处理程序。
(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当事人承诺以上事件句句属实,如有虚假诬告,愿承担法律责任;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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