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行为人在进口摩托车头盔的过程中为了“节省”税款,将涉案货物委托给通关团伙按个数为单位包税进口,由通关团伙向海关低报价格将涉案货物走私进境再交付给行为人。行为人向通关团伙支付包税费用,不再另行向海关缴纳税金,该包税费用远低于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上述行为系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如果行为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通关团伙代理进口业务的,则行为人与通关团伙构成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三、案例评析:陈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期间,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某通关团伙以个数为单位收取包清关费用,申报过程存在低报价格的情况,仍通过买手在日本采购摩托车头盔,并交由该团伙清关入境,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2万余元。
2024年8月1日,陈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期间,陈某向法院预缴罚金22万元。
2.律师分析
陈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委托他人以低报价格方式进口涉案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42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陈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陈某与通关团伙分担。考虑到陈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庭前预缴罚金,法院决定对陈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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