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叶律,晚上好。孙割和某田的大小作文近期热度很火,今天不聊八卦,聊一个税务问题:孙割给某田3000万彩礼,某田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一般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9种应税所得,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 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上面9种所得种类,不包括赠与所得。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 非经法律明文规定,政府无权开征新税,公民也无纳税义务,因而收彩礼不用征税。
追问:为什么彩礼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的“偶然所得”?我结个婚能拿多少彩礼也很偶然啊?
有小伙伴问,难道彩礼不属于偶然所得吗?比如中彩票中了3000万,照理要按照偶然所得的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叶律师提醒大家,税法意义上的“偶然所得”并不等同于汉语字面意思“偶然发生的所得”,不能直接进行字面解释。
关于何为偶然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此处的“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存在定义模糊,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实施条例》还规定“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国税总局 确实在后来给“偶然所得”认定打了不少补丁。比如,2011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规定,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再比如,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74号公告把过往所得种类定性存在争议的“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特定情形下的 受赠房屋、股权 ”“ 企业在宣传促销中随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年会庆典赠送礼品 ”三种所得类型,定性为偶然所得。
相比国税总局在2011年和2019年打的补丁来看,彩礼不认定为偶然所得的原因其实非常明显:从民法视角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给付,即“不结婚要退,结了离婚时间短也要退”,这说明它有明确的对价(结婚),不是无偿的。偶然所得(得奖、中奖、中彩)的共同点是不需要你做任何事、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就能拿到的钱,而彩礼显然不符合这个特征。
说成大白话理解:彩礼不属于偶然所得,根本原因不是"税法没列举、没明确",而是彩礼基于婚姻目的和双方约定,有隐含的行为对价,不具备“偶然性质”和“无偿性”,因而不符合偶然所得的特征。
追问:如果彩礼不征收个税,是否可以虚增彩礼数额,虚增部分作为服务或者货物交易款项,以实现节税?
答:就猜到有提这个问题的,虽然从理论上来看“彩礼不征个税”,因此可以被用于转换收入性质以实现避税,但实践中, 这条路风险极大,究其根源,在于当下税收征管审查重点不在于你以什么名目去申报所得,而在于它“本应该是什么”,或者“更像是什么”。
比如:一笔3000万的转账,备注"彩礼",但收款方在同一时期为付款方提供了直播带货、商业站台、品牌代言等服务,或者收款方本身就是付款方关联企业的合作方,税务机关完全可能综合“有没有真实恋爱、婚姻关系发生”“资金往来和商业往来的时间是否有重合”“彩礼数额是否超出当地正常水平”“资金收取方是否提供了其他应税服务”等因素,重新对彩礼变更认定性质。
实践中,由于自然人作为纳税主体,存在着较高的征管和监管成本,所以税务机关一般会以付款方为审查重点,要求付款方就资金性质作合理解释。
譬如,公司向股东分红正常要打20%的个人所得税,但公司以彩礼为由直接向股东的妻子或儿媳支付巨额资金,意图以彩礼不征个税为由规避股息红利所得应征的个税,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不会直接找收款方,而是直接找付款方(公司)要求解释(“公司不是婚姻缔结的主体,凭什么以自己的名义付彩礼?你是帮谁付的?是不是股东?如果不是股东,是帮谁付?日后会不会归还?……”)。
当然,现实中一般不会出现公司直接支付彩礼的降智操作。我们来加深点难度:某网红主播MCN公司老板向主播个人账户转账1200万,备注“彩礼”,称系老板与主播恋爱、订婚所下的“聘礼”,该老板实际中确实也与主播同居、恋爱甚至登记结婚。从表面上来看,只要是彩礼,无论老板给主播多少钱按理都不需要征收个税,但如果税务机关“恰好”发现彩礼支付账户是过往向主播发放薪资、提成的账户,或者与薪资、提成发放账户呈强资金关联;然后又“恰好”发现近半年 主播没有按原有提成规则领取收入 ,税务机关就有可能要求双方就"彩礼"真实性举证,否则老板、主播主张的“彩礼”定性就可能不被认可,轻则要求更正申报限期改正,重则移送税务稽查。
类似案情的致命点在于:转账时间与商业结算周期高度重合,收款方本身就是商业链条中的参与者,用“彩礼”粉饰应税收入,在资金流、合同流、社交关系多维度交叉比对下无所遁形。
当然,最重要的一点,巨额彩礼是否具有合理性,衡量标准、裁量权力不在 给付双方 手中,而在税务机关手中。只要税务机关认为彩礼申报数额、频次、交易方式不合理,就有可能不予认定或者数额认定调减。
追问:那么孙割给3000万,是不是真的就不用交税?
答: 如果3000万全部认定为彩礼(没有被识别到可疑的应税交易行为),收款侧确实不用交个税。但问题在于,一个自然人,怎么拿出3000万现金?资金来源是否已经把该征收的个税足额清缴?
很多小伙伴谈及币圈,动辄用“亿”作为单位讨论资金量,殊不知实践中,可公开流通、经得起税源管理部门审查的资金是很宝贵的, 在现行征管体系下,能合规拿出手的3000万现金,在其提取、流转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存在税收征管的节点和痕迹, 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3000万彩礼,虽然收款侧不需要征收个税,但给付侧早已税痕累累。纳税义务一直都在,无非是在交付的链条上由谁承担罢了。
最后,本文基于网络公开信息进行税法分析,不构成对当事人实际税务状况的判断或指控。
[完]
叶东杭
主要业务领域: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税费争议诉讼、税务合规专项、税务稽查应对、投融资涉税法律服务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恒刑事中心数字经济与网络犯罪辩护部顾问,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主攻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撰写税务犯罪文章数十篇,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辩护经验,曾办理多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成品油、制造业、财务咨询、出口贸易、自媒体行业。同时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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