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修订的相关文件内容
序号
原文件
拟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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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1.将“推动企业规模发展。根据城市规模和现实条件,合理确定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主体数量和服务片区,试点探索燃气企业“一城一企”发展模式,支持企业适应变化深耕拓展市场,鼓励引进战略合作主体优化重组,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安全发展能力。”修改为“推动企业规模发展。根据城市规模和现实条件,合理确定管道天然气经营主体数量和服务片区,支持企业适应变化深耕拓展市场,鼓励引进战略合作主体优化重组,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安全发展能力。”理由:开展“一城一企”试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删除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相关内容。
2.删除“各地级市结合实际建立本地燃气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投入核算监审制度、市场盈亏保底平衡点监测制度,综合考虑必须的安全运行投入成本、企业市场规模及经营收益等因素,结合本地气源距离及运价、及时顺价实现程度等,测算确定本地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运行市场盈亏用户数及用气量保底平衡点,推动处于保底平衡点以下且不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企业在县域或市域范围兼并整合,或采取市级委托本地有实力燃气企业托管经营、县域或市域管道天然气企业兼营本地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等方式,瓶管衔接、肥瘦搭配、持续发展、确保安全,彻底改变部分企业长期低水平亏损经营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状况”表述。理由:落实为基层减负、为企业减负相关要求。
3.删除专栏10内容。
理由:落实为基层减负、为企业减负相关要求;开展“一城一企”试点涉嫌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4.将“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从严落实经营许可制度。强化新修订的《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落实,建立许可动态核查制度,坚决执行燃气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期重新换发规定,督促企业始终保持应有的经营条件”修改为“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从业落实经营许可制度。强化新修订的《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落实,建立许可动态核查制度,坚决执行燃气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期重新换发规定,督促企业始终保持应有的经营条件。”理由:原表述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5.删除“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每年在企业年度报告基础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系统适时监测、特许经营项目及许可条件评估、财务审计、用户满意度测评,对企业作出信用等级评价,优秀企业鼓励支持,不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劝其退出燃气市场,拒绝退出燃气市场或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依法撤销燃气经营许可或提请属地人民政府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建立准入退出长效机制”表述。理由:原表述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6.删除专栏12“建立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投入核算监审制度、建立燃气市场盈亏保底平衡点监测制度”内容。理由:原表述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落实为基层减负、为企业减负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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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作目标删除“ 未加装燃气“三件套”用户全部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表述。理由:原表述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禁止简单化‘一刀切’执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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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加大力度开展流动摊点违规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主要任务与措施中“实施停气与‘黑名单’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要求使用气瓶、私自携带气瓶流动经营的用户,供气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供气,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建立违规用户‘黑名单’制度,列入名单的用户,燃气企业一律不得向其供气”修改为“实施临时管控措施(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要求使用气瓶、私自携带气瓶流动经营的用户,供气企业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书面告知后拒不整改的用户,履行报备程序后可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理由:原表述涉嫌违反《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要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置不合理市场\公共服务退出条件,不得随意剥夺群众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要求。
连续十年创作不易,感谢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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