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经聪律师团队,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成功案例办案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涉税领域重特大经济犯罪,量刑梯度严苛,历来是税务稽查、公安经侦重点打击罪名。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实务难点集中:有无真实货物交易、是否具备抵扣税款目的、挂靠经营行为定性、介绍开票人员责任划分。大量企业经营者误认为“只是走个账、不存在税款损失就没有风险”,最终身陷刑事风险。下文结合三起真实案例梳理完整辩护思路。
案例一:定性之辩——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不属于虚开,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关键词:挂靠经营、真实货物流、资金流转、无骗取税款目的、无罪不起诉)
甲建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自身缺少对应经营范围资质,挂靠乙公司对外承接工程。货物由甲公司采购、直接交付下游客户,由乙公司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稽查后,案件移送公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
匡经聪律师团队辩护策略
第一,本案存在完整真实货物流,交易客观真实,不存在凭空开票。
第二,行为人开票目的仅为完成合规结算,主观上没有骗取、侵占国家税款的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第三,参照涉税案件司法指导意见,挂靠模式下如实开具发票行为,不宜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办案成果
检察机关充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不具备虚开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刑事案底。
办案启示
区分“有真实交易挂靠开票”与“无货虚开”是首要辩点。无税款损失、具备实质经营基础的开票行为,是涉税案件重要无罪突破口。
案例二:数额之辩——剔除未用于抵扣发票,税款数额大幅下调,量刑降档
案情简介
(关键词:部分发票未抵扣、税款数额认定、降档量刑)
某商贸企业实际控制人,因业务缺口接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侦查机关将全部涉案发票载明税款全额认定犯罪数额,认定税款数额巨大,预估刑期十年以上。
匡经聪律师团队辩护策略
逐一核对全部发票、税务系统抵扣记录:其中一部分发票因察觉风险,并未进行增值税抵扣,没有产生国家税款损失。该部分对应的税款金额,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同时区分主动接受发票与中间人介绍行为,厘清主次责任。
办案成果
法院采纳质证意见,剔除未抵扣部分税款,涉案税款数额从“巨大”下调至“较大”,法定刑区间下降,结合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认罪认罚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办案启示
虚开案件犯罪数额核心标准是实际造成的税款损失。没有完成抵扣、未产生税收流失的发票,不应计入定罪数额,能够实现大幅度量刑降低。
案例三:地位与主观之辩——底层财务人员,被动执行,认定从犯获得轻判
案情简介
(关键词:普通财务、听从老板安排、无获利、主观认知弱、从犯从轻)
李某系公司财务人员,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配合完成对公资金流转、发票入账等工作,不参与业务洽谈,不从中获取额外收益。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案被查处,李某一并被追诉。
匡经聪律师团队辩护策略
李某仅为打工执行者,没有发起、策划虚开行为;不掌握公司经营决策权,没有从中分红牟利;法律认知有限,单纯服从上级指令,主观恶性较小,在整个犯罪链条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应当认定从犯。
办案成果
法院认定李某构成从犯,结合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配合税务追缴税款等情节,从轻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办案启示
涉税共同犯罪中,财务、行政等普通雇员,若无共谋、无额外获利、仅被动执行工作,具备极大空间认定从犯,争取非实刑处罚。
匡经聪律师团队总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心辩护要点
1. 核查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挂靠经营事实,论证无骗取税款目的,争取定性无罪;
2. 核对税务抵扣记录,剔除未实际抵扣、未造成税款损失部分,降低涉案税款金额;
3. 厘清主从犯地位,对底层员工、被动参与人员争取从犯认定;
4. 优先完成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夯实从轻量刑基础;
5. 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及时补救的行为,争取不移送刑事立案。
涉税犯罪量刑沉重,企业经营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交易、开票、资金、货流四流不一致潜藏巨大刑事风险,事前合规远胜于事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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