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我2026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地方附加税”是什么情况,是不是新的税种,会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这很好回答,如果你是一家处于市区的企业,短期内对你基本没啥影响,甚至你公司的财务人员都不会与你分享这方面的变化,因为,基本上就没有变化。这就和增值税由暂行条例变为法律一样,对大部分的企业都是无感的,除非是生产避孕产品这类极少数行业的企业,才有较大的影响。
但是,没有变化是相对的,在2025年11月26日国税总局发布《欠税公告办法》时,我就觉得有些奇怪,在其第二条中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欠税内容,这明显扩大了《税收征管法》的范围。
按理说,是不应该这样做的,毕竟《税收征管法》是上位法。现在看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为“地方附加税”,以后就不用再修改一次《欠税公告办法》了。
还是先说会不会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就真的会增加一定的负担。“地方附加税”主要用于替代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实施后不再征收上述三项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这里的计税基础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这类流转税的应纳税额,而不是企业的销售额,实际上的负担可以理解为13%的增值税,最终企业必须上缴的合计税负是14.43%(13%*1.11)至14.69(13%*1.13)。
首先,县城及以下的企业必然会增加负担,虽然由省级人大决定税率,但不能突破11%的下限,而县城的附加税原对等口径合计为10%,现在至少上升1个百分点;在城建税1%的那些地区,上升幅度就会达到5个百分点。
比如,位于县城的企业,缴纳100万的增值税,就需要比原来多缴纳1万元的附加税;其他地区的企业则会多缴纳5万元。
其次,省级人大决定的税率如果按上限13%,部分市区的企业税负也会上升1个百分点;当然,在规定为下限的地区,市区的企业则可能会省掉1个百分点。这就要看各省的实力和具体规定了,以前的营商环境,宣传得好就行,以后就可以靠实力来争取更多的优势,提升地方竞争力了。
最后,在补税的环节,麻烦可能就比较大了,以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既不能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比例罚款,也不能加收税收滞纳金。当改为“地方附加税”之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两项费改税的内容必然会跟着增加进来。
如果,某企业被查出补三年前的增值税100万元,地方附加税为12万元,假定这家企业的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为2%。按现行规定计算50%罚款和滞纳金均不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共需要补缴税费、罚款及滞纳金224万元(增值税100万,三项增值税的附加税费12万,罚款53.5万,滞纳金58.5万)。
如果《地方附加税法》正式实施几年后,罚款和滞纳金就会按地方附加税一并计算,一共需要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229万元(增值税100万,地方附加税12万,罚款56万,滞纳金61万),补税的企业就要多承担5万元的额外损失。
对很多实力较强的企业,可能这点负担不算啥,但对有一些微利行业,可能就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了。特别是对有些争议较大的优惠之类的分歧,很多年后才确定需要补税,就更会多出更多的滞纳金。这并非危言耸听,前几年的上市公司中就有数例,前几个月也有北大荒等上市公司在这方面中招。
当然,在《地方附加税法》实施前的欠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情况,是不会按新规则计算的,但过渡期很快就会过去,真实的损失差异是无法回避的。
站在个人视角,附加税费本身属于阶段性的产物:城建税为城镇化建设筹资,教育类附加用于弥补地方教育经费缺口。附加税费的税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完全依附于增值税和消费税,长期最优模式应该是并入主税,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核算和报税成本,并为创业合规保驾护航。
但综合各方面的现实约束,本次改革仍然采取折中路径: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搞了一个“三合一”,新设为“地方附加税”。虽然没有直接并入主税,但由三项独立款项合并为单一税种,仍然算简化了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流程,减轻了企业财务合规负担,也算是税制优化的一个小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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