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现金负担。日前,上海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分类自负”费用,可直接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抵充,不足部分可由家庭共济资金支付。

所谓的分类自负是指医保报销范围内,需要个人先行负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的部分费用。个人自负费用是指医保报销范围内,除分类自负外,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

举例来说,某“乙类药品”为100元,个人先行自负10%(100元*10%=10元),这10元就属于分类自负费用;再比如,某十一批国家集采药品,集采中选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为5元,非中选“价高药”价格为30元。如参保人选择“价高药”,5元范围内按医保规定报销,超出的25元差额,也属于分类自负费用。

此次扩大支付范围后,参保人员(含家庭共济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分类自负费用,优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进行抵充;若本人历年账户结余不足,差额部分可使用绑定的家庭共济资金支付,无需全部自掏现金。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进行抵充的支付顺序具体为:先抵充个人自负部分,包括门急诊自负段、住院起付线以及门诊共付段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的费用;抵充后如历年账户仍有结余的,再抵充分类自负费用。

举例来说,某“乙类药品”为100元,个人先行自负10%(100元*10%=10元,就是分类自负费用);再按照在职职工在三级医院门诊共负段报销规则(个人自负30%、医保报销70%),(100元-10元)*30%=27元,27元就是个人自负费用;剩下63元由医保报销。如果某参保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含家庭共济资金)只有30元,那么先用于抵充个人自负的27元,再抵充分类自负10元中的3元,还需要现金支付7元。

职工医保参保人本人历年账户资金可直接支付分类自负费用;账户不足时,可使用绑定家庭共济资金。居民医保参保人虽无个人账户,但可通过组建家庭共济网,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相关费用。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参照执行。

参保职工可通过“随申办”App“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专区组建共济网,并选择“共济支付”方式,便于家庭成员使用共济资金。

上海市医保局表示,新政将有效盘活个人账户沉淀资金,进一步降低群众就医自付压力,未来将持续优化医保便民服务。

原标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上海医保新规今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