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进一步从明确筹资标准、规范待遇保障政策、优化经办承办机制、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一步统一规范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其中明确,从2027年1月1日起,门诊慢性病费用等5类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同时报销比例也统一固定下来,最高可以报销80%。
新政明确,基本医保异地就医降比例自付费用(因异地就医,导致医保报销比例下降产生的额外多付部分)、门诊慢性病费用、超限价自付费用、基本医保乙类先行自付费用以及按医保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支付待遇按成都市医疗保险药品保障管理政策执行。
起付标准统一,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按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每年度随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实施调整。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起付标准降低50%。居民大病保险对一个自然年度内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单次或多次累计后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比例给予报销。
从2027年起,全市统一按固定比例报销,不再因商业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差异。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按以下比例报销:0至5万元(含)部分按60%报销,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部分按70%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80%报销。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人·年和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新政再次强调,成都市居民大病保险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在保证资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筹资水平逐步调整过渡至当年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水平的6%左右。
居民大病保险与居民基本医保目录保持一致,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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