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顾:入职一个月,被要求"二选一"
2025 年秋招,某A股汽车零部件上市公司以技术岗、管理岗名义招录了约 440 名 2026 届高校毕业生,承诺产线实习一个月后转入技术岗。
2026 年8月,入职刚过一个多月,HR 开始集中一对一约谈这批应届生,给出"二选一"方案:
选项 A:当天签"个人原因离职"协议并补偿半个月工资;
选项 B:不签字,调岗至流水线从事螺丝锁附、线路插接,原定一个月的产线实习延长至三个月,薪资按普工标准重算。
据当事学生提供的约谈录音显示,HR 还暗示"本地有数百人的 HR 群",不配合签字,后续背调不会好看。最终约 107 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约占招录总数的 24.3%,约七成学生在压力下签了字。有被裁硕士生称,一天要打五六千个螺丝,拇指疼了半个月。
8 月 25 日,某地人社局通报认定:该公司在协商解除过程中"方法简单生硬,缺乏充分有效沟通",已对人力资源总监作出停职处理。
8 月 27 日,该公司发布致歉信,承认"管理层在决策上有失误,管理上有疏漏",承诺向被劝退应届生发放 3 个月求职生活补贴,如 3 个月内未就业再给 6 个月工资补偿。
二、法律分析:这到底是"协商解除"还是"隐形解聘"?
实务中这类操作常被归入"隐性解聘"的范畴。公司不直接发解除通知,而是通过调岗、降薪、施压等手段,让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员工一旦签署因个人原因离职,企业就可以借此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人社局通报中的措辞是"方法简单生硬,缺乏充分有效沟通",并没有直接使用"胁迫""违法"等定性。但从法律框架来看,这套操作至少触碰了三条红线。
红线一:调岗必须"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岗位和薪资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公司要调岗降薪,必须跟员工商量,员工不同意,不能单方面执行。
“不主动离职,就将你从技术 / 管理岗调至流水线”,这种模式不属于平等协商,更偏向于施压通知。
红线二:调岗必须具有"合理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调岗是否合法,通常看三个标准:
经营必要性:调岗是否因生产经营确有需要的合理调整;
待遇相当性:新岗位薪资是否与原岗位相当;
岗位适配性:新岗位是否与员工的技能、学历、原岗位基本匹配,不得带有侮辱、惩罚色彩。
本案中,将校招引进的硕士技术方向应届生安排高强度流水线作业,岗位与学历技能严重错配、薪资下调,从外观上高度接近惩罚性调岗。
红线三:胁迫签署的离职协议可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 150 条,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员工如果能证明签字是被胁迫的,"自愿离职"协议可被撤销,公司仍需依法支付补偿金。但这取决于个案完整证据,需要由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结合录音、聊天记录等材料进行个案裁判。
三、合规风险:隐性解聘的法律后果
后果一:如离职协议被撤销,将面临更高的经济成本
如果离职协议被仲裁 / 法院撤销,意味着这份所谓的自愿离职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企业原本打算通过劝退省去补偿开支,最后反而有可能承担更高的经济赔付,实际付出的成本,会远高于当初正常协商解除的对价。
后果二:行政监管介入、企业声誉受损
人社局公开通报,人力资源总监停职,企业被责令整改;同时伴随舆情发酵,直接打击公司品牌,对后续校招、人才招聘带来长期负面影响。
后果三:IPO 审核中的合规隐患
7 月 29 日,该公司向港交所二次递交上市申请,重启"A+H"上市计划,裁员约谈恰好发生在递表一周后。
IPO 审核中,劳动用工合规性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领域,大规模劳动仲裁和行政处罚记录可能成为审核障碍。为压缩人力成本而引发的合规风波,如果反过来拖慢了上市进程,整体得不偿失。
四、总结
人员优化本有合规稳妥的处理方式,该沟通协商就坦诚沟通,该依法补偿就足额补偿。
企业试图靠恶意调岗、降薪施压、言语威慑的方式变相逼退员工,看似省下了短期的补偿成本,实则埋下了劳动仲裁、舆论翻车、上市合规的多重隐患,最终往往得不偿失。
关注我们,持续拆解真实劳动争议案例,聊聊企业用工里那些容易踩坑的实务细节。
声明:封面由AI辅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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