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然而实务中,围绕还款顺序、款项性质认定、资金来源合法性等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最新司法实践,就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几个核心实务问题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偿还借款未注明性质时,如何认定清偿顺序?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分期还款时未明确约定具体偿还项目,是优先偿还本金还是利息?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极易引发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据此,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还款应当优先清偿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等),其次是利息,最后才是本金。
实务中,闽清法院曾调解一起因偿还顺序争议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陈某向林某甲、林某乙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合计750元。后双方就陈某后续支付的款项应优先偿还本金还是利息产生激烈争议。法院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类似地,陕西城固法院审理的赵某诉秦某案中,法院亦认定在双方未明确约定清偿顺序的情况下,应依法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清偿。
律师提示:若借款人还款时单方备注为“偿还本金”,而出借人对此不予认可,出借人应及时提出异议,明确告知仅认可先还利息、多的再扣本金,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先归还本金。同时,建议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还款清偿顺序,还款时通过转账等可追溯方式操作,并在备注中注明款项性质。
二、转账记录单方备注“借款”,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实践中,许多出借人在转账时会在备注栏写明“借款”,以为这样就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然而,这一做法并不能高枕无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常熟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科技公司向小张转账50万元并备注“借款”,后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归还。小张辩称该款项并非借款,并提交了委托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转账记录中备注的“借款”仅为转款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形成借贷合意,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多地法院在类似案例中均持相同观点。
律师提示:仅凭转账备注“借款”提起诉讼风险极大。出借人应当签订并保存好借条等债权凭证,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收款人若收到备注“借款”的款项但实际为其他性质,务必留存好原始凭证,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固定证据。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被告未在收款时及时提出异议的,应对款项性质不属于借款承担比无备注时更重的举证责任。
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法律后果如何?
将信用卡套现后的资金或从借款平台(如花呗、借呗等)借贷后取得的资金出借他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汨罗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张某以个人名义从信托公司贷款后转借给陈某,后陈某未能如期还款导致张某被信托公司起诉。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陈某应返还借款本金。白河县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原告从银行贷款10万元后高利转借给被告,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对利息约定亦不予支持。宁城县法院亦明确,出借资金应为自有合法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的,借贷合同无效。
律师提示:民间借贷关系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关于利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约定的利息,但部分地区(如青岛地区)认为可以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面临民事上的合同无效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等刑事责任。
四、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如何认定?
关于出借信用卡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但最终的裁判结果趋于一致。
观点一认为,信用卡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出借信用卡系违法行为,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观点二认为,出借信用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情形,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成立,但该法律行为无效。
无论采何种观点,出借信用卡的行为最终均被认定为无效。宁国市法院审理的王某诉高某案中,高某借用王某信用卡透支消费147000元并出具借条,法院认定王某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判决高某返还透支消费金额。涵江区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亦作出相同认定。
关于借款金额的认定,一般认为实际用卡人刷取的本金即为应返还的款项金额。信用卡借款利息并非出借人出借给实际用卡人使用的资金,不影响借款本金的认定。
律师提示:出借信用卡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存在巨大风险——借用人未按时还款时,持卡人需先行偿还银行债务,再向借用人追偿;连续逾期将导致个人征信受损;若牟利数额较大,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切勿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
结语
民间借贷的核心在于“合法”与“诚信”。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树立证据意识,规范借贷流程——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还款顺序、保留转账凭证、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唯有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规则不清或行为违法而陷入被动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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