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是国家专门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平台灵活就业人群设立的一项保障机制,这些从业者一旦发生职业伤害事件,经人社部门认定后就能申领相关补偿。那么,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摔伤,顺利申领新职伤补助后,能否再向平台为其投保的商业意外险保险公司索赔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其限期向骑手赔付相关保险款项。
小张是某平台的注册外卖骑手,每日接单时,平台会依规为小张参保国家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由平台承担全部保费。此外平台还为骑手投保《众包个人意外险》,保费则从骑手配送报酬中扣除。
2024年3月10日,小张在送餐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导致肋骨多处骨折,肺挫伤。经申请,人社部门认定小张本次受伤属于新业态职业伤害,小张顺利拿到了4万余元的新职伤补偿。
后续,小张前往鉴定机构申请伤残评估,其伤情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按照外卖平台为其投保的意外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需向小张赔付60万元保额的10%,对应保险金6万元。但小张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赔,于是小张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项: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以及保单特别约定的第7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争议焦点一,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人社部门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等证据,足以证实小张是在送餐途中驾驶非机动车摔倒受伤,属于意外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保单中关于“已参保新职伤则不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的特别约定,本质是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条款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就上述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及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约束力。
此外,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是国家为新业态劳动者设立的基础性兜底保障,具备社会保障属性。涉案众包个人意外险属于商业人身保险,为定额给付型保障,二者制度属性、保障逻辑不同,并不冲突,不能相互替代。因此,针对保险公司以小张已取得新职伤补偿为由拒赔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张伤残保险金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外卖骑手是新业态就业群体,新职业伤害保障能有效帮助骑手抵御配送途中的意外风险。但是部分从业者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已经享受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是不是就不能够再申请商业意外险赔付?
浦东法院金融庭法官冯楠介绍,“新职伤办法”属于面向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是工伤保险制度针对外卖骑手这类特殊岗位的延伸,而平台扣费投保的单日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二者的设立目的、资金来源、赔付规则并不相同。该办法鼓励平台叠加购置商业保险,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外卖骑手送餐过程中,一旦发生摔伤、碰撞等事故,要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妥善保存当日接单截图、电子保单、就诊病历、缴费单据等。受伤之后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新业态职业伤害认定。当遭遇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时,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也提醒各保险机构,正视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充分履行保险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切实落实保险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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