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5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正式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与2025年9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在体例和内容上均作出大幅调整,这在立法史上较为少见,既反映出社会各界对破产法修订的高度关注,也体现了破产法作为有限财产下综合治理法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作为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梳理出与企业主、债权人、法律从业者最相关的六大核心变化,用通俗语言讲清每一条修订背后的实务影响。
变化一:破产申请审查期间新增临时保护机制,填补保护真空期
二审稿新增规定: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同时设置配套约束:临时中止执行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不得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
实务解读:
这一规定填补了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保护真空期。此前从破产申请提出到法院裁定受理之间存在时间差,债务人财产可能被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先行瓜分,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临时中止机制为这段过渡期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审稿同时保留了紧急保全措施:破产申请提出后至法院受理前,债务人财产存在贬值或被恶意转移等紧急情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中止执行或保全措施,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变化二:连带个人债务人制度细化,三至五年监督考察期明确
二审稿新增三项核心内容:
第一,行为限制。连带个人债务人应当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离开住所地应当及时报告,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出境。
第二,豁免财产。连带个人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维持基本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物品及相关费用属于豁免财产,具体范围和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三,监督考察期。连带个人债务人依法破产清算后,由法院确定三至五年的监督考察期,期间新获得的财产除豁免财产外均用于清偿债务。
实务解读:
这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关键细化。连带个人债务人,即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获得了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的可能,但同时受到严格的行为约束和监督机制,防止利用个人破产逃废债务。
三至五年监督考察期的设计,平衡了给债务人重生机会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双重需求。考察期内新增财产原则上用于还债,体现了先还债后自由的立法思路。
变化三:重整前协商制度确立,困境企业救治新增路径
二审稿在重整一章中增设重整前协商一节,明确两种方式:
方式一:当事人达成重整协议。当事人在申请重整前自行协商达成重整协议,进入重整程序后由法院审查确认。
方式二:初步重整计划草案预先表决。在申请重整前制定初步重整计划草案并预先表决,进入重整程序后转化为正式重整计划。
配套规则明确:依法进行重整前协商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推荐管理人。
实务解读:
重整前协商制度是二审稿最具制度创新性的内容之一。它允许当事人在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前先行协商,显著提高了重整的成功率和效率。特别是预先表决机制,解决了传统重整中先进入程序再协商所导致的时间成本和不确定性。
这一制度与实务中已经存在的预重整有相似之处,但此次由立法直接确认,法律效力更加明确,为困境企业在法院受理前开展自救和协商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变化四:破产财产清偿顺位调整,人身权益优先原则强化
二审稿作出两项调整:
一是删去此前关于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债权除外的规定。
二是增加连带个人债务人欠付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实务解读:
清偿顺位调整体现了人身权益优先于财产权益的立法原则。抚养费、赡养费等涉及基本生存权的债权被提升清偿顺位,与惩罚性赔偿债权的排除性处理形成对照,进一步强化了破产程序中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保障。
变化五:跨国破产制度完善,“一带一路”破产协作有法可依
二审稿作出三项规定:
第一,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我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二,债务人住所地位于我国领域外,但财产位于我国领域内或与我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或者由我国法院管辖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我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第三,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承认破产程序、提供帮助。
实务解读:
跨国破产规则的完善,直接回应了“一带一路”建设和跨境投资增长带来的破产管辖权冲突问题。对于在广西从事东盟贸易、跨境投资的企业而言,这一修订为跨境破产协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也为涉外债权的跨境追索增加了制度工具。
变化六:管理人制度完善,选任机制更加灵活
二审稿完善了破产管理人范围的规定,并允许重整前协商的当事人向法院推荐管理人。
实务解读:
这一调整增强了管理人选任的灵活性和当事人参与度。对于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意向投资人而言,在重整前协商阶段推荐熟悉企业情况、具备行业经验的管理人,有助于提高重整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缩短程序周期,降低沟通成本。
结语:破产法修订释放的制度信号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六大变化,释放出三个清晰信号:
第一,从清算导向转向救治导向。重整前协商、临时保护机制等制度创新,核心目标都是为困境企业争取更多救治时间和空间。
第二,从单一企业破产向个人破产延伸。连带个人债务人制度的细化,标志着我国破产制度正在从企业破产向自然人破产有序推进。
第三,从国内规则向跨境规则拓展。跨国破产条款的完善,回应了中国经济深度融入全球体系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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