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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冈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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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函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价格行为,维护参保群众合法价格权益,防范明码标价不规范、价格欺诈、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主体责任

药店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全部商品,必须做到明码标价,标明商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做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集采药品要设置专区专柜,如实公示集采中选价格。医疗机构要在大厅、收费窗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公示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示市场调节价,及时更新价格变动信息,为患者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二、严禁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严禁出现价签缺失、标价不全、货签错位;严禁调价后不及时更新价签,标价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严禁药店出现医保刷卡结算价格高于自费现金购买价格的“阴阳价格”;严禁虚构原价、虚假划线价、虚假优惠等价格欺诈行为;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医疗机构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

三、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落实专人负责价格管理,完善价签维护、价格更新自查机制,主动开展内部价格自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妥善保管药品进销、收费结算相关票据台账。

四、妥善处置群众诉求

高度重视群众关于医药价格的投诉反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主动化解消费矛盾。

五、法律责任提示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对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发现医保基金使用、协议违约问题,将移送医保部门处理。

请各单位收到本告诫函后,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经营行为。

特此告诫。

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

监 制:王守东

审 核:吴 娜

责 编:石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