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区里某部门副局长,管工程项目审批。妻子没正式工作,平时帮几个朋友打理建筑公司的杂事。监察机关查下来,一个工程老板前前后后给这位妻子转了六十多万,而这位副局长一年多里,多次给这个老板的工程审批、验收开绿灯。

家属说:"他确实知道老婆和那老板有往来,但具体转了多少钱、分几次转的,他真不清楚。这样也能定受贿罪?"

这个问题听着简单,实则几乎是受贿案里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

一、特定关系人收钱,从来不是挡箭牌

法律上有个概念叫"特定关系人"。

根据 2007 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十一条: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为什么专门划出这么一类人?因为现实里很多受贿,根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伸手拿钱,都是通过配偶、子女、情人,甚至信得过的生意伙伴代收。请托人把钱打给这些人,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拨款、工程上给便利。表面看国家工作人员没碰钱,实际上钱最终还是进了他那一边的口袋。

所以司法解释写得很明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把财物给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关键从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有没有数钱,而是他有没有授意、安排、默许请托人把钱给到特定关系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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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种情形,三种结果

具体到"本人不知道具体数额"这种情况,实务里大致能分出三种结果。

第一种:主动授意型

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授意请托人把钱给特定关系人。比如他跟工程老板说:"这事你跟我爱人对接。"或者"以后这种事你直接找她就行。"这种情形下,不管他知不知道具体数字,都直接构成受贿罪。因为整个权钱交易就是他主导的,特定关系人不过是他的收钱通道而已。

第二种:事后默许型

特定关系人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了钱,但事后告诉了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没要求退还,也没上交。

根据 2016 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说白了,这种"事后默许",就补上了主观故意这一环。

第三种:完全不知情型

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钱确实完全不知情,既没有授意,事后也不知道;或者知道后明确反对,且实际督促退还、上交,只是因为特定关系人的原因没能退成的。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通常不构成受贿罪。但特定关系人如果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帮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还收了钱,那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不是受贿罪的共犯。

这里有一条极易被忽略的反向规则:退还、上交必须是及时且出于真实意愿的。依 2007 年意见第九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事发之后才补的"退款",通常救不了定性。

三、"不知道具体数额",不等于"没有受贿故意"

很多家属总把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不知道具体数额,和完全不知道收钱这回事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收钱这件事从头到尾完全不知情,也没有授意过,那确实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如果他只是不知道具体金额,明知特定关系人在利用他的职务便利收好处,还照样给请托人办事、放任不管,那就很难拿"不知道数额"来否定受贿故意。

受贿罪的故意,本来就不要求行为人精准知道每一笔钱的具体数字——有概括故意即为已足。就像你明知有人给你送礼,就算不知道盒子里装的是两瓶茅台还是两万现金,也不影响你有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司法机关会结合请托事项、双方关系、资金流向、家庭财产变化、聊天通话记录这些综合判断,推定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明知。

四、数额到底怎么认定?

这是家属另一个特别关心的问题。如果认定构成受贿,数额是不是一定按特定关系人实际收到的全部金额算?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授意请托人给特定关系人的,一般来说,国家工作人员要对实际收受的全部数额承担受贿责任。因为整个交易都是在他安排下完成的,特定关系人收多收少,都没超出他的概括故意范围。

如果是特定关系人先收了与职务谋利相关的钱款,事后才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没退还也没上交的,通常也按特定关系人实际收受的数额认定。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能拿出证据,证明其中某一部分确实完全不知情,比如妻子私下收的一笔大额款项,全程瞒着他,也没有证据显示这笔钱和他的职务行为有关,那辩护时可以就这部分提出异议。当然这种举证难度很大,得有实打实的证据支撑。

五、这类案子,家属最容易踩的几个坑

碰到这种案子,家属最常见的反应就是忙着替当事人"解释":"他真不知道数额""他只管工作不管家里的事""钱都是老婆收的""他俩经济各自独立"。这些话听着像辩护,但如果没证据撑着,反而容易被办案机关解读成"明知却装不知道"

还有一种更危险的做法,就是家属帮着补借条、改流水、串口径,把收钱说成是借款、投资或者生意往来。这非但改变不了受贿的定性,还可能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又添新的罪名

律师在这个阶段能做的,是帮家属和当事人把几个基本事实捋清楚: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对收钱这件事到底知不知情、有没有授意;

第二,请托事项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关联性到底有多强;

第三,资金的流向和最终用途是什么;

第四,有没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要求过退还、上交。

把这些事实查清楚了,才能判断是构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是根本不构成犯罪

说到底,看的是"心",不是"数"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特定关系人收钱,只是交易的一种形式而已。国家工作人员构不构成犯罪,核心永远是他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以及他对特定关系人收财物这件事,有没有授意、有没有知情默许

"不知道具体数额"很多时候是真话,但它通常挡不住受贿罪的认定。真正有用的辩护方向,得在证据和法律适用上下功夫:能不能证明确实不知情、有没有证据证明曾要求退还、收受的财物是不是全都和职务行为挂钩。

这类案子最复杂的地方就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和犯罪的边界,从来不是泾渭分明的。如果家里有人卷进这类事,建议尽早让律师介入,等案子到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把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每一次请托和办事的对应关系都理清楚。只有事实捋清楚了,罪名和数额才能争得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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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