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张向勃
在继承法律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其目的在于解决遗产处理过程中因继承人众多、遗产情况复杂而引发的争议,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和公平分配。然而,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遗产管理人如何选任、如何履职、如何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等问题,均需要在个案中不断探索和明确。2024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其中“王某诉赵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作出了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指引。
一、典型案例引入
案例:王某诉赵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一)
案情背景: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一、赵二、赵三。赵某与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亦先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回迁入住通知书。现王某与赵一、赵二、赵三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各方对于赵某留有的遗产如何管理未有明确意见。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除王某外,赵一、赵二、赵三均在国外生活,遗产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等复杂事项,继承人分散于国内外,遗产管理面临现实困难。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为妥善处理此案,主动前往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了解被继承人赵某的家庭成员情况、遗产范围及状况、遗产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确定一名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并一致推选现居国内的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王某在审理法院引导下及时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多次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经析法明理、耐心调和,各方当事人最终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本案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法定继承案件中的适用规则。一方面,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全面了解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相关情况,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基础。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引导当事人推选出合适的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指导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得到了其他继承人的一致认可,是法定继承案件中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二、核心法律规则体系解析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系统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未留有遗嘱,不存在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之间亦未主动推选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主动告知当事人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实。
(二)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则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是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的首要问题。民法典规定了遗嘱执行人优先、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的递进式选任规则。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在继承人均未主动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推选现居国内的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这一做法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兼顾了遗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王某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且居住在国内,便于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是适格的遗产管理人。
(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履行规则
遗产管理人选定后,如何履行职责是制度落地的关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六项职责。本案中,王某在审理法院的引导下,及时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多次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这一做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其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人的首要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全面清查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投资权益等,确保遗产范围清晰明确,为后续分割奠定基础。
其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是保障继承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案中,王某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向身处国外的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既克服了空间障碍,又确保了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透明度。
其三,遗产管理人的履职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本案中,人民法院在遗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积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既保证了遗产管理人的履职质量,又增强了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信任。
(四)遗产管理人制度与多元解纷机制的衔接
本案的另一重要亮点在于遗产管理人制度与多元解纷机制的有效衔接。人民法院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全面了解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相关情况,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基础。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当地的家庭情况、财产状况较为熟悉;房屋征收指挥部则掌握着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信息。人民法院主动与这些机构沟通协调,获取第一手资料,有助于准确查明遗产范围和相关事实,提高审判效率。
在遗产管理人完成遗产清理和报告后,人民法院通过析法明理、耐心调和,引导各方当事人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这一做法体现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五)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时代价值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回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持续增长和家庭财产结构的日益复杂,遗产继承纠纷呈现出涉及财产类型多样、继承人分布广泛、法律关系复杂等新特点。传统的继承人共同管理遗产模式在实践中往往因继承人意见不一、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陷入僵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制度化的路径。
本案的裁判规则表明:遗产管理人制度不仅是处理复杂遗产事务的有效工具,更是化解继承纠纷、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机制。通过依法引导当事人选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履行职责,可以有效避免因继承人之间的矛盾而导致遗产管理陷入僵局,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处理和公平分配。
三、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第一,遗产管理人宜尽早确定并明确职责范围。继承开始后,如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或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当及时协商推选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确定后,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其职责范围、履职方式、报告机制等事项,避免因职责不清引发后续争议。
第二,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全面履职并注重留痕。遗产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情况、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建议对每一项重要操作(如清理财产、处置资产、支付债务等)保留书面记录或电子记录,以便向其他继承人报告和接受监督。
第三,继承人应积极配合理清遗产并理性表达诉求。继承人应当积极配合遗产管理人的工作,及时提供与遗产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对于遗产分割方案,建议在充分了解遗产状况的基础上理性表达诉求,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分歧,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第四,涉及跨境继承时宜充分利用在线方式推进程序。本案中,部分继承人身处国外,人民法院和遗产管理人通过在线视频方式推进遗产清理和报告工作,有效克服了空间障碍。在涉及跨境继承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积极利用在线诉讼、在线视频会议等方式参与遗产管理程序,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
第五,积极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化解继承纠纷。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情感因素,诉讼并非唯一解纷途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优先尝试向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寻求帮助,通过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时,也可以积极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全面了解遗产状况和家庭背景,为妥善化解纠纷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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