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6年第27号公告。从这一天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再享受免税待遇,统一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一份“活”了30多年的文件——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正式废止。
一、一份活了32年的文件,终于被废止了
1994年,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加速期。为吸引外资,财税字〔1994〕20号出台,其中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一年,中国GDP只有4.86万亿元,外商投资几乎是“给政策就来”的年代。税收让利是招商引资最主要的筹码之一。
三十多年过去,中国GDP突破了140万亿元。当年的“暂免”,一“暂”就是32年。这份文件一边被反复引用,一边越来越不合时宜。外籍股东拿着分红不用交一分钱个税,中国境内自然人股东从同一家企业拿分红却要老老实实缴20%。同一个被投资企业、同一笔利润分配,只因股东国籍不同,税负天差地别。
二、13年前就写进文件的话,终于落地了
取消这项免税优惠不是临时起意。早在2013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就已明确提出“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废止文件此后一直未出台,这一等就是13年。
今年的节奏明显加快。8月21日,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将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消除“洼地”,系统梳理适应过去需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停止的要停止,该优化的要及时优化”。十天后的9月1日,27号公告落地。财政部没犹豫,两部门果断出手。
这不是孤立动作。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公告;8月28日,三部门发布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公告。两个多月内连续三份文件,指向同一个方向——把财产与投资收益类的个人所得税口径拉平。
三、为什么是现在?因为中国不再需要“跪着”引资了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的判断很直接:这项政策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产物,对吸引外资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中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人才、法治、营商环境已成为外商投资选择更为重要的决定因素,而不仅仅是税收优惠。
对比国际经验,当一国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高度,一般就不再依赖税收优惠来吸引投资,而是更关注稳定、健全、公平的市场环境。今天的中国,拥有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和完整的产业链,外资在华投资的决策早已从税收减免转向对超大规模市场、产业配套、基础设施、营商环境的综合考量。北京大学中国财税研究中心主任刘怡表示,继续依靠内外资不平衡的税收政策吸引外资,与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已不相适应。
说白了,三十年前是“求着外资来”,现在是“坐着等外资挑”——底气不一样了,姿态自然不一样。
四、外籍个人的税负真的会增加吗?未必
很多人看到“20%税率”第一反应是外籍股东要“大出血”了。但实际情况没这么简单。
按照国际税收基本规则,纳税人按属人原则负有全球纳税义务,在投资国的投资所得需要回母国纳税。换句话说,外籍个人在中国拿到的股息,即便在中国免税,回到母国照样要补缴。现在中国开始征税了,外籍个人在中国缴纳的个税可以抵免其向母国缴纳的税款,实际税负并没有增加。
李旭红说得更直白:这项政策更直接的落点不是“向外资产生新税负”,而是“主张了我国的税收权益,保障了我国税收不流失”。原本该中国收的税,以前让给了外国政府;现在,中国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
五、更关键的是堵住了一个巨大的税收漏洞
这项免税政策在实际运行中,催生了一条灰色产业链。央视新闻报道提到,“一些企业通过先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再大规模分红转移资产并套享免税优惠”。
操作路径并不复杂:先把企业性质改成外商投资企业,再把股东身份换成外籍,然后进行大规模分红——分红不用交一分钱个税。这种套利行为在过去十几年里屡见不鲜。取消这项免税政策,直接堵住了这条“先变身份、再大额分红”的套利通道。
六、释放的信号很清楚
27号公告释放的信号远比“外籍分红要交税”这几个字丰富得多。港澳台自然人股东同样被纳入新规范围。多项外籍人员利好政策并未取消——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津补贴免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股权转让的计税规则没有调整,本次只针对“境内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分红”这一项。
一句话总结:给超国民待遇的时代结束了,但欢迎外资的大门一直敞开着。只是这一次,大家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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