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能要点脸吗!?广西崇左,同村两邻居酒后口角,一方率先挥拳砸向对方肩膀,对方本能抬手一格,打人者脸颊挨了一下当场坐倒在地,回家后查出多处肋骨骨折,前后花掉医疗费8.5万余元,转头把被打的那位告上法院,张口要9.8万赔偿,法院一审全驳,二审维持原判:防卫没超限度,骨折是不是格挡打出来的都证明不了,自己醉得站不稳怪谁?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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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和周某是扶绥当地同村老乡,两家之前因为鸡毛蒜皮的琐事有过节,平时碰面不说话,但也没到见面就掐的程度。出事那天傍晚,凌某在家喝了不少米酒,晃晃悠悠在村道溜达,半路撞见周某迎面走来。

俩人一照面,凌某嘴里先不干不净冒出几句旧怨,周某本来想绕过去,凌某却横着挪步挡了道,嗓门越扯越大,从“你上次多管闲事”吵到“你这人就是欠收拾”。

围观的几个村里人后来跟法官说,凌某身上一股酒气,站都站不太直,指着周某鼻尖骂,周某一直没还嘴,后退了半步想拉开距离。

可凌某越骂越上头,突然右手抡圆了照着周某左肩膀窝下去就是一拳,这一下不是推搡,是实打实的击打,周某根本没防备,肩膀被砸得一个趔趄。

周某后来在笔录里讲得很实在:“他突然打过来,我脑子一片空白,左手就抬起来挡,顺手往外拨了一下。”那只左手掌心蹭到凌某下巴和脸颊,力道说大不大,但凌某本来酒后腿软,被这么一推一挡,重心整个往后仰,后背“咚”地撞在村道水泥地上,当时就蜷着身子哎哟。

旁边人赶紧上去拉,凌某缓了几秒自己撑着地爬起来,眼冒金星还要扑上去再打,被几个邻居死死拽住胳膊,连哄带拖送回了自己家。

凌某回到家起初没当回事,以为磕了一下缓宿醉就好。可半夜左胸口越来越疼,翻身都费劲,天亮叫儿子开车送镇卫生院,拍片后转县医院,诊断写的是“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医嘱住院。

这一住就是一阵,病历显示他前后两次入院治疗,门诊加住院票据攒下来总共85335元。除了治骨头,医生还给他查了高血压、脂肪肝、老胃病一堆基础病,挂水吃药理疗一项不落。

凌某出院后第一件事不是反省自己先动手,而是让家属去问周某要钱。周某这边态度很硬:你喝多了先打我,我抬手挡一下凭什么赔?

两边在村委调了一次,凌某开口就要对方结了全部医疗费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算盘一打9.8万多。周某分文不出,凌某干脆委托律师,把周某诉到法院。

开庭时凌某方拿出的证据很齐全:报警记录、县医院诊断书、费用清单、务工证明、护理人身份证、车票。重点咬死一句话:被告挥手打我脸,导致我失去平衡倒地骨折。

周某方没请律师,当庭把事发时两个目击村民拉来作证,还提交了村委调解记录。证人表示:凌某先骂先打,周某手抬起来是挡不是揍,凌某倒地是因为自己喝飘了,爬起来还要再冲。

法院调了急诊首诊记录,发现凌某就诊时自述“夜间饮酒跌倒致胸痛”,没写“被周某打骨折”;再发函问医院,医院回函确认:85335元里,真正用于“肋骨骨折”的西药、固定、住院床位、手术处置等合计4672元,剩下8万多全是治原有疾病和全身检查。

一审共有2个焦点:周某抬手是不是正当防卫;凌某骨折跟这格挡动作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

第一,凌某酒后主动逼近、率先击打肩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周某被袭瞬间抬左手上格、顺势横拨,目的是隔开对方而非追击,动作单一、没拿家伙、没补第二下,侵害停止后也被劝退没再纠缠。

对照最高法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31条,综合侵害性质(徒手击打肩部)、强度(一拳)、防卫时机(被打当时)、手段(徒手格挡)、损害后果(对方脸颊受触、自己倒地),完全在合理必要限度内,定性正当防卫

第二,凌某主张“格挡致骨折”,但他自己酒后平衡差、倒地姿势未知、爬起来还要再打,医学上脸颊受击和左胸多发肋骨骨折之间没有直接力学传导;证人没看到周某肘击或捶打其胸部;首诊自述是“跌倒”不是“被击打”;剩余8万余元医疗费跟骨折无关。按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凌某完不成因果链条,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综上,2026年扶绥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凌某全部诉讼请求。凌某上诉到崇左中院,二审阅卷后认为一审事实清、法律适用对,防卫认定和因果切断都没毛病,维持原判。

法律怎么看?

第一,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超限度才担适当责任。

最高法总则编解释第31条把限度判断标准列明,不是拿尺子比谁力气大,而是看侵害性质、手段、强度、防卫时机、手段、强度、后果综合掂量。

凌某一拳砸肩膀,周某抬手一挡,这配比放任何正常成年人都算本能反应,真要判周某赔,才是对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打脸。

第二,侵权四要件缺一环都不行。

加害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四样齐全才谈赔偿。周某格挡是合法防卫行为,不算加害;主观无伤害故意,不算过错;肋骨骨折连是不是这一挡造成的都证明不了,因果关系断裂。

第三,举证分配和费用穿透审查。

民事健康权纠纷里,原告对“被告行为致伤”负举证责任,不是被告自证清白。再说医疗费,法院现在不再看总额开票就全认,医院回函拆项后,4672元骨折治疗费才是涉案真实损害,其余8万多是自身慢病,就算真有侵权也赔不到那笔。凌某把旧病新账一块算,恰恰踩了“滥用诉权”的坑。

醉酒更不是挡箭牌。凌某庭上提过“我喝多了控制不住”,法律早有定论:生理性醉酒不免除民事行为能力,只会被记为“重大过错”加重己方责任。先挑事、先动手、先醉酒,三先叠一起,索赔近10万变成零,不冤。

法官在结案提醒里说的话接地气:邻里杠起来可以骂两句别动手,动手别喝酒,喝酒别动手;被打了抬手挡可以,但别顺势抡成互殴;上了法庭别以为“我伤重我就赢”,病历、证人、费用分项、现场监控才是硬货。这案子如果凌某当晚不端那杯酒、不先抡那一拳,根本不会有后面8万医药费自己扛的戏码。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