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遇到药物试验受试者死亡,习惯性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这恰恰容易踩进维权大坑 。
药物临床试验,不是普通看病的诊疗合同。受试者签的知情同意书,属于特殊试验合同,除医院之外,药企申办方也是合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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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如果按医疗损害(侵权)起诉,要适用过错责任。家属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还要鉴定死亡和试验存在明确因果关系 。试药本身风险未知,死亡常夹杂自身基础疾病,鉴定经常给出因果关系不明的结论,维权难度极大,很容易败诉 。
而走药物试验合同违约路径,依据GCP规范与知情同意书约定,申办方负有试验相关损害的补偿义务,不苛求必须证明对方存在医疗过错,只需证明死亡和试验具备关联性,就可以追责药企申办单位 。
常规医疗损害,只能告医疗机构。合同之诉,可直接把药企申办者列为被告,责任主体更完整,维权筹码更高。
当然不是一概排斥侵权路径,医院明显违规操作时仍可选择。但多数试药致死案件,优先用合同违约责任,比照搬普通医疗人身损害思路,对受害方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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