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丰
今天的职场讲“绩效考核”,规定工作量,月底算成绩,完不成任务可能扣奖金、降薪甚至辞退。如果把时间向前推两千年,在汉代的官府管理中,我们竟然能够看到一种颇为相似、但也残酷得多的办法:官府给服劳役的人规定每天必须完成的劳动定额,完不成怎么办?不是扣钱,而是直接挨打。
《汉书·尹翁归传》留下了一段非常值得注意的记载:“豪强有论罪,输掌畜官,使斫莝,责以员程,不得取代,不中程,辄笞督。”这几个字,几乎已经把一套汉代官府的“劳动绩效管理制度”写完整了。
尹翁归是汉宣帝时期颇有名气的地方官。他先治东海,后来任右扶风。右扶风属于当时拱卫京师的“三辅”之一,因此并不是普通地方。尹翁归治理地方的突出特点,就是“缓于小弱,急于豪强”。也就是说,他对于弱小者相对宽缓,而对于地方豪强则下手很重。豪强一旦犯罪被判处劳役,就被送往“掌畜官”。
所谓掌畜官,大体是掌管牲畜等事务的官署。被送到这里的人要干什么呢?《汉书》说得很具体:“使斫莝。”
“莝”就是切碎的草料,“斫莝”就是铡草、切草,给牲畜准备饲料。这当然不是什么轻松活计。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后面的四个字:“责以员程。”
所谓“员程”,就是规定数量、规定额度。换句话说,你一天不能爱干多少干多少,官府已经给你定好了工作量。今天我们会把这种东西叫作“劳动定额”。
问题还没有到这里结束。《汉书》紧接着又写:“不得取代。”也就是说,这份劳动不仅规定数量,而且必须本人完成,不能找别人代替。这样一来,一套相当严密的管理链条便出现了:犯罪之后被罚作劳役,劳役过程中规定工作定额,规定之后还要核查是不是本人完成,最后再检查是否完成规定数量。
那么,没有完成怎么办?三个字:“辄笞督。”“笞”本来就是以竹木之类击打身体的处罚。“督”则带有督促、责罚之意。连起来看,就是凡达不到规定劳动定额,就以笞打来督促。这便是这条史料对于“杖政史”极为重要的地方。
我们过去谈笞、杖,很容易把它理解为一种单纯的司法刑罚:犯了罪,官府审判,最后判你笞多少、杖多少,然后执行完毕,案件结束。
可是尹翁归这条史料告诉我们,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笞打已经进入了“劳动管理过程”。它不是一次性的刑罚,而可以成为一种日常性的管理手段。每天有工作量,每天有人监督,每天都存在完不成任务的可能;而每一次完不成任务,都可能招来一次身体处罚。换句话说,板子已经成为管理劳动效率的工具。
这与单纯判处“笞二十”、“笞五十”意义完全不同。后者至少还有一个确定的数字,打完便结束;而“不程辄笞督”的可怕之处,在于它附着于一个持续性的劳动过程之中。只要你还在劳动,只要你还有一天达不到官府规定的“员程”,板子就仍然悬在身后。
甚至可以说,官府把人的身体直接变成了劳动考核表。完成了,今天免打。完不成,今天挨笞。第二天继续干。
《汉书》紧接着的一句话,更让人看到这种制度实际运行起来可能有多么严酷:“极者至以自刭而死。”有人竟然被逼到拿铡草使用的利器自刎而死。
当然,我们不能仅凭这一句话便断定每一个被罚劳役的人都遭受了如此严重的虐待,也不能把尹翁归简单写成一个只知道打人的酷吏。《汉书》对他的总体评价实际上相当正面。
班固特别记载,尹翁归为政虽然“任刑”,却“清洁自守”,并且“不以行能骄人”,在朝廷很有声誉。他治理右扶风以后,“扶风大治,盗贼课常为三辅最”。也就是说,在当时官方的政治评价体系中,他还是一名相当出色的能吏。
这反而更加值得玩味。因为它说明,在汉代人的政治观念中,“会打人”与“好官”并不必然矛盾。只要打的是被认为应该打的人,只要严厉处罚最终能够换来治安改善、盗贼减少、地方秩序稳定,那么这种身体惩罚不仅可能得到容忍,甚至可能被视为地方官治理能力的一部分。
这也是研究中国古代“杖政”时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板子之所以能够延续如此漫长的历史,并不只是因为古人“残酷”,更因为它长期被嵌入一整套治理逻辑之中。审判需要它,打。审讯需要它,打。官吏失职需要它,打。百姓抗命需要它,打。到了尹翁归这里,就连劳动量没有完成,也可以打。
于是,笞杖便从一种刑罚逐渐扩展成为一种行政技术:它不仅负责惩罚过去的错误,还负责逼迫人完成现在的任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汉书》留下的“责以员程,不得取代,不中程,辄笞督”,真正值得记进《中华帝国杖政史》的,恰恰不是某个人究竟挨了多少下,而是它让我们看到了一种非常古老的治理方式——汉代官府已经开始用板子考核劳动定额。
两千年前的“绩效考核”,最终考核的不是一张表,而是人的皮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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