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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知名吹风机商品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到期不意味着商品装潢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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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A公司是国际知名吹风机企业,其独创的T型锤状吹风机造型、结构布局及专属配色方案,经过长期市场运营,形成高辨识度的商品装潢,积累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B公司生产、C公司线上店铺销售的同款T型吹风机,整体造型、结构组合、配色风格与A公司产品高度趋同,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极易引发市场混淆。A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令B、C两家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涉案装潢对应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届满,应属于通用设计,可自由使用。

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明确裁判:商品装潢的保护独立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涉案吹风机装潢兼具独特造型结构与专属配色,经过长期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不受专利保护期限约束,B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同时,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调整了责任承担主体与方式。涉案销售方C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已完成注销,无需再判令其停止侵权,但根据法律规定,其股东需承接涉案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维持原判核心赔偿责任,仅变更责任承担主体。

本案明晰了知识产权多重保护规则: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具备知名度与识别性的商品装潢,仍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持续保护。

该案有效遏制了市场“搭便车”仿冒行为,维护了企业商誉与公平竞争秩序,实现了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互补,同时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权益,也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辨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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