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驾乘意外险二审维持比例赔付
驾乘意外险伤残按行业标准比例赔付?二审维持全额赔付50万元
驾乘险中,保险公司主张按行业伤残标准对应比例赔付伤残保险金的,若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责格式条款且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法院通常认定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
01
案件概况与案情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保险公司拒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万。2024年,王某为其名下自用车辆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投保如意行驾乘综合保险,其中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额50万元/人,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额50万元/人,意外住院津贴每日100元,保险期间一年。同年8月,王某驾驶车辆行驶途中不慎翻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重伤、多名乘车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王某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22天,个人自行支付医疗费1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王某所受损伤构成三级伤残。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仅赔付部分款项,主张伤残保险金应按保险行业伤残标准对应比例赔付、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付。
何帆律师团队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答辩。
案号:(2025)黔0581民初10198号、(2026)黔05民终1668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险种:如意行驾乘综合保险
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额:50万元/人
伤残等级:三级伤残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赔付伤残保险金50万元
02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主张三点理由:
第一,伤残赔付应按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对应给付比例计算
三级伤残对应80%比例,不应按保额全额赔付,且该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界定,并非免责条款,无需特别提示说明。
第二,意外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应按比例/限额给付
意外医疗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90%比例给付,住院津贴单次赔付不得超过180天限额。
第三,一审混淆了人身意外险与责任保险的性质
一审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伤残损失,混淆了人身意外险与责任保险的性质,适用法律错误。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健康告知条款是理赔争议的核心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03
律师代理策略与裁判结果
何帆律师团队围绕比例赔付条款的性质认定和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展开论证。
第一,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责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伤残等级比例赔付、医疗费90%给付比例,均属于在约定保额范围内减轻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免责条款。案号:(2025)渝0106民初10010号。
第二,互联网投保中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本案为互联网投保,保险公司未就该类条款以加粗加黑等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也未提交投保可回溯资料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主张比例赔付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无需特别提示说明,与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相矛盾。
第三,比例赔付约定缺乏明确性,应作不利解释
保险合同仅笼统约定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给付,但未将该标准全文作为合同附件,也未在投保页面披露各级伤残对应的具体给付比例,普通投保人无从知晓完整的赔付规则。该约定缺乏明确性,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比例赔付条款不生效的前提下,王某的三级伤残经核算残疾赔偿金已远超50万元保额,法院判决按保额上限赔付符合人身保险定额给付的特性。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伤残保险金50万元(按保额上限赔付)、医疗费、住院津贴等各项款项,并承担鉴定费及大部分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伤残保险金50万元(按保额上限赔付)、医疗费、住院津贴等各项款项,并承担鉴定费及大部分诉讼费用。
二审: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一审(2025)黔0581民初10198号,二审(2026)黔05民终1668号。
本案明确了互联网驾乘险中伤残比例赔付条款的性质认定标准。
04
核心法律问题与FAQ
意外险伤残必须按行业标准比例赔付吗?
不一定。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条款本质上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特别是在互联网投保中未保留可回溯证据),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伤残保险金。
驾乘意外险和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驾乘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赔付方式为定额给付(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付),不以实际损失为限。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范畴,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在比例赔付条款不生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标准核算被保险人的损失程度,以确定是否达到保额上限。
互联网投保的保险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互联网投保中,保险公司应当以可回溯形式(如网页截图、操作轨迹、电子签名等)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包括比例赔付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仅提供格式化的电子条款,未以加粗、特殊字体等方式突出免责内容,且无法提供投保人的操作轨迹证据,法院通常认定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05
律师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被保险人在遭遇同类拒赔时应注意以下实务要点。
其一,投保时保留完整证据
包括投保页面的每一页截图、健康告知的勾选记录、保费支付凭证等。这些证据在理赔争议中是判断告知义务范围和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关键。
其二,收到拒赔通知后及时行动
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书面拒赔通知和具体的拒赔条款依据,不要仅凭口头通知。注意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和三十日解除权行使期限。
其三,涉及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
涉及事故责任认定、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审查、鉴定结论质证等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保险拒赔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失误或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
06
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案件处理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本文内容仅为普法与案例分享,请勿直接照搬套用。
本文为普法与案例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每个保险案件的合同约定、投保流程、事故细节、证据材料均存在个体差异,裁判与调解结果会因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建议携带完整保险合同、拒赔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
作者简介
作者:何帆律师,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保险拒赔维权。前法院员额法官,审理过数百起保险纠纷案件;前头部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深谙保险公司核赔逻辑。独创“法律+医学+证据”三维办案体系。985高校法学院毕业,硕士研究生。全国异地办案免差旅费,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费,败诉不收费),可垫资诉讼费。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