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款还在核对,对方突然发了一段视频,把企业名称、老板照片和几张合同截图放在一起,说公司“收钱不办事”。销售人员陆续收到客户转来的链接,负责人着急要求删掉,法务却担心:删了以后,还怎么证明对方说过什么?
我的建议是,把固定关键证据和请求平台采取措施及时并行推进。已经在扩散的内容,不必等所有取证工作完成才处理;但只顾着投诉,却没留下原文、账号和链接,也可能给后续维权留下缺口。
以下以企业合作争议被发布到网络的假设场景讨论,不对应具体客户、办案经历或热点事件。
先弄清楚,争议指向谁、说了什么
企业名誉受法律保护,企业负责人也有自己的名誉权益。但视频里批评的是公司的履约,还是指控负责人个人违法,需要分别看。公司与个人不能因为利益接近,就把各自受到的影响全部混在一份材料里。
即便没有完整写出公司名称,也要看商标、店铺、项目名称、照片等信息能否让受众识别出具体对象。仅有企业内部的人觉得“像是在说我们”,与公众能够确定指向,证明意义并不相同。
接着把内容拆开:哪些是可以核查真假的事实,哪些是评价,哪些存在侮辱性表达。例如,“一笔预付款尚未退回”需要核对合同和资金;“体验很差”需要放在具体语境中看;把尚有争议的履约直接描述成已经查明的违法行为,则要进一步审查依据。
企业不能因为批评难听,就认定对方造谣。对于公共利益下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法律有相应保护,也对捏造歪曲事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情形划出了边界。判断需要看完整内容和事实基础。
截图不要只截最刺眼的那一句
一条视频的标题、口播、字幕、配图和置顶评论,可能共同改变读者对事实的理解。取证时只留一句话,反而可能无法说明误导是怎样形成的。
可以在合法访问的范围内,保存完整页面和视频内容,并记录账号名称、可见账号标识、主页链接、具体作品链接、发布时间和取证时间。账号改名后,只有昵称的截图往往不够稳定;不同平台上的同名账号,也不能当然当成同一个主体。
录屏时让进入页面、展示账号、打开作品和阅读相关内容的过程连贯可见;保留原始文件,后续用于标注的副本另存。对重要且容易删除、修改的材料,可以评估公证等证据保全方式,但不能认为做过某一种存证就必然获得法院采信。
传播情况也需要有时间坐标。某个时点的阅读、转发和评论数,可以帮助说明当时的传播状态,不能直接等同于真实独立受众人数,更不能据此算出一个确定赔偿金额。
如果有二次剪辑和转发,分别保存各自链接、账号、内容变化及可见的来源关系。不要仅凭措辞相近,就宣称所有账号受同一个人指使;这种关联还需要证据。
平台通知,要让人看得懂具体问题
一封只有“内容严重失实,立即删除”的投诉,通常缺少最关键的对照。更有用的方式,是列明具体链接、具体语句、认为侵权的理由,以及能够初步支持这一判断的材料。
比如,对方称“企业从未交付”,企业可以提交与相应项目对应的交付记录,并说明记录证明的范围;若只是部分交付,就不能拿部分记录宣称已经全部完成。涉及商业秘密或他人个人信息的附件,应在保留必要证明内容的前提下审慎处理。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通知,需要包含侵权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请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时,应按平台入口提交,并保存投诉内容、提交时间、受理编号和回复。
通知不是“企业一投诉,平台就必须无条件删光所有批评”。平台需要依法处理,也存在对方提交不侵权声明及后续争议程序。企业应关注平台转来的通知,及时评估是否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不能提交一次后就不再跟进。
错误通知造成损害也可能产生责任。因此,不能为提高投诉成功率编造权利依据、夸大事实或组织虚假举报。准备得准确,往往比写得激烈更重要。
合同争议和商誉争议,可以关联审查
假设对方确实对质量提出过异议,企业需要保存完整的沟通、检测和处理记录。商誉维权并不意味着原合同问题自动消失;原合同存在分歧,也不意味着任何公开指控都可以不受限制。
我会更关注,网上的表述与真实交易之间具体差在哪里:时间被提前了,条件被省略了,部分履行被说成从未履行,还是尚未确定的争议被写成已有结论。这样整理,才能让每一项维权主张接到可以核查的事实。
若涉及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还可以结合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审查商业诋毁路径。2025年修订后的相关规定在第12条。是否适用,要核对主体、行为和经营背景,不能把所有负面发帖都归为不正当竞争。
对外回应与后续损害资料,也要一起准备
回应可以围绕已经核实的关键事实,说明哪些事项仍在核对、将通过什么正常程序处理。不要在情绪下公布无关个人信息,不要用另一轮未经证实的指控回应对方。
客户取消订单、要求暂缓合作、询问信用状况的原始邮件和聊天,可能帮助分析实际影响。应同时核实取消的真正原因、订单阶段以及可证明的损失,不能把同期全部营业下降都算在一条视频上。
已经取得的证据可以用于评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具体请求,以及赔偿主张;若传播仍在持续且情况紧迫,还应结合条件研究相应的临时救济。是否支持、支持到什么范围,要由证据和法定条件决定。
商业争议一旦进入网络,企业面对的就同时有交易事实和传播事实。处理时既要留下对方究竟发布了什么,也要拿得出自己为什么认为它失实的依据。取证、平台处理和原合同问题的解决相互配合,才有可能把局面带回能够核查的事实,而不是继续扩大争吵。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与企业商誉保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24—1026、1195—1197条;《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12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