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篇文章,一篇讲刑诉法“切香肠式前进”的历史逻辑,一篇梳理“进步抽象、退步具体”的争议条款。这篇我想把这两个视角合起来,回答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为什么刑诉法总体上越改越好,但个别条款在实践中确实“越改越坏”?为什么这种“坏”只能通过继续修改来纠正,而不是靠司法解释或实务操作来修补?
这不是和稀泥,而是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
一、总体进步是“规范性的”,具体退步是“实施中被异化的”
刑诉法四十七年三次修改,从164条到308条,每一次修改都在规范层面往前推进。
1979年解决“有没有”的问题,结束了“政策代替法律”的无法无天状态。1996年明确废除收容审查,把律师介入时间从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侦查阶段律师正式获得辩护人地位。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值班律师、速裁程序入法。这些进步,无论幅度大小,都是不可逆的结构性嵌入——一旦写进法律,就成为后续改革的基石,成为司法解释不能突破的底线,成为实务部门必须回应的制度压力。
但具体条款在实施中的异化,往往是操作层面、解释层面的倒退。以同步录音录像为例,2012年刑诉法第121条原文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法律文本本身是有层次、有区分的,并非简单规定“录音或者录像”。但在后续实务中,司法解释和内部规范将其执行导向“从宽把握”,律师申请复制时被告知“仅供内部监督使用”——这不是法律条文的倒退,而是执行层面对立法初衷的逐步掏空。再比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立法原意是将其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以限制羁押,但“有碍侦查”的模糊表述,在执行中被技术性地扩大适用,演变为事实上的超羁押手段。
规范性进步是“钢筋骨架”,实施异化是“墙体裂缝”。骨架在长高,裂缝也在扩大,两者并行不悖。这就是为什么张青松律师说2012年修法是“质的飞跃”,但同一部法律里的指居条款,在实践中却被广泛质疑为“秘密拘捕”。
二、“退步”的三重动力:法院的现实权衡、公检的制度套利、权力的扩张本能
具体条款为何会在实施中“越改越坏”?我观察有三重动力,层层递进。
第一重,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做“现实权衡”,在操作细节上往回拉。
以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401条为例。2012年解释第325条曾明确“不得加重数罪中某一罪的刑罚”,但2021年解释第401条将其修改为“不得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从明确禁止变为模糊兜底。法院系统的考量有其现实基础:原规则在数罪案件中过于僵化,若一审对A罪量刑畸轻、B罪量刑适当,二审无法单独加重A罪,导致全案纠错困难。但问题在于,这种“务实”调整直接侵蚀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刚性。该原则的价值恰恰在于“绝对”——一旦开口子,被告人上诉的心理压力就会重现,上诉权保障便沦为空谈。法院系统作为司法解释制定者,天然倾向于扩大程序控制权、压缩辩护权对审判权的挑战空间,这种“拉回”往往打着“解决实践操作困难”的旗号,但其对权利保障的侵蚀不可忽视。
第二重,公检两家“松一松跑十里”,钻各种空子进行制度套利。
公安机关对指居的滥用,是教科书级别的“制度套利”。2012年立法时,指居的适用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现行法第75条已删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审批程序须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执行地点“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三重保险,立法者想得很周到。
结果呢?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划走,但公安系统把指居用在了更广泛的罪名上——只要往上报,上级公安很少不批;“指定居所”变成了宾馆、培训中心、闲置办公楼,形式上不是“羁押场所”,实质上比看守所更封闭;律师会见以“有碍侦查”为由被拒绝,家属知情权被架空。纪委系统看到工具好用,也在“留置”前大量采用类指居措施。这就是“松一松跑十里”——立法给了一个严格限定条件的工具,实务部门先把条件扩大解释,再把程序走成形式,最后将其变为常规武器。
第三重,也是最根本的一重:权力对制约的本能抗拒。
刑讯逼供不是某个时代的产物,是权力不受制约时的本能选择。只要刑事诉讼还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摇摆,只要侦查权尚未被纳入中立的司法审查,只要口供仍然是突破案件的核心抓手,刑讯逼供就有生存的土壤。指居只是公安系统在当前框架下的一个“发明”——它规避了看守所的监管,制造了信息黑洞。但即使明天立法废除了指居,公安系统也会发明新的替代措施。权力不会金盆洗手,只会换一副手套。 这不是悲观,是对权力本性的清醒认知。
三、为什么“坏条款”只能靠修法纠正,不能靠解释或实务修补?
有人会问:既然司法解释能夹带私货,为何不能通过更高级别的解释把它“解释回来”?既然公检能钻空子,为何不能通过内部纪律堵漏?
答案是:不行。有些底线,必须靠修改法律来重新划定。
第一,司法解释不能突破法律文本。 2021年刑诉法解释对上诉不加刑的“软化”,是在数罪并罚情形下如何理解“不得加重刑罚”的解释空间内操作的。但如果法律在数罪并罚问题上明确写出“不得加重数罪中任一罪的宣告刑”,司法解释便无从下手。同理,若法律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连续录制,并允许辩护律师复制”,实务部门便不能以“内部资料”为由拒绝。法律文本是权力的笼子,笼子的钢筋粗细,只能由立法者决定。
第二,内部纪律缺乏外部刚性约束。 公安部可以发文件规范指居,最高检可以发通知要求严格审批,但这些文件对基层办案人员没有刚性约束。没有律师的质证权、没有法院的司法审查、没有嫌疑人的救济渠道,“内部规范”就是左手管右手。而法律修改可以引入外部制约——把指居审批权从公安内部转移给法院、赋予嫌疑人申诉权、规定律师会见不受限制。这些结构性约束,只能靠修法实现。
第三,只有修法才能重新分配权力格局。 刑诉法每一次修改,本质上都是权力再分配。2012年把侦查阶段律师从“法律帮助者”变为“辩护人”,是权力再分配;2018年确立值班律师制度,是权力再分配;未来若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更是权力再分配。司法解释只能在既有格局内微调,只有立法才能打破格局、重新洗牌。
所以,指居要纠正,必须修法——要么废除,要么把审批权交给法院,要么明确律师会见权、家属知情权不可剥夺。录音录像要纠正,必须修法——明确“应当全程连续录制”且“辩护律师有权复制”。排非程序要纠正,必须修法——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当庭决定,不得拖延。这些,司法解释都做不到。
四、未来的“切香肠”方向:指居司法化、废除“如实回答”、律师在场权入法
既然只能继续改,那下一步切哪片香肠?当前,刑诉法第四次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2023年9月),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亦已确认。同时,2026年8月28日律师法修订通过,于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34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规定。”全国律师人数已突破83万人(2025年9月司法部部长贺荣国新办发布会数据)。修法窗口已开,条件日趋成熟。优先序应如此排列:
第一片:指居条款的司法化改造——最紧迫。 指居已成为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重灾区,且因缺乏中立审查,完全处于信息黑洞。下一步修法,至少应做到三选一:要么彻底废除指居制度,将所有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统一纳入看守所监管;要么将审批权从公安机关内部转移给法院,实行事前司法审查;要么至少明确指居期间律师会见权、家属知情权不可剥夺,且“有碍侦查”不得作为拒绝会见的理由。这是当前最迫切、最有共识的改革方向。
第二片:废除“如实回答”,确立完整沉默权。 2012年修法实现了“半个沉默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进刑诉法第50条。但同法第120条仍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是典型的制度精神分裂:一面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一面强制如实供述。这两条在同一个程序中相遇,嫌疑人面对讯问,到底说还是不说?“如实回答”是1979年遗留的职权主义遗产,在实务中成为侦查人员“政策攻心”的法理依据,也成为刑讯逼供的潜在借口。既然口供已非“证据之王”,既然排非已确立,既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已入法,那么“如实回答”就是一块必须切除的制度阑尾。逻辑自洽,时不我待。
第三片: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从“不可能”到“有可能”。 2012年修法前后,律师在场权的反对理由是“哪有那么多律师?”当时全国律师二十多万,刑事案件一年几百万件,资源上确实不现实。但十年过去,全国律师已突破83万人,且值班律师制度已全面铺开——虽然值班律师目前不能阅卷、不能调查取证,但至少在看守所“坐班”。若值班律师能在讯问时在场,哪怕只是见证程序合法性、事后可以作证,对遏制刑讯逼供的效果也是立竿见影的。从“没有律师”到“律师多了”,从“强烈反对”到“声音变小”,这就是条件成熟的过程。下一次修法,律师在场权至少应在部分案件、部分讯问环节中试点入法。
第四片:刑事辩护全覆盖从律师法走向刑诉法。 2026年8月28日,刑事辩护全覆盖正式写入律师法第34条第二款:“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规定。”该法已于9月1日施行。这是一个巨大进步——意味着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原则上不能开庭。但律师法是规范律师行业的法律,不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真正具有程序法效力的,是刑诉法。下一步,应推动将“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开庭审理”写入刑诉法,使其从行业规范升级为对审判权的刚性程序约束。同时必须配套规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最低服务标准、阅卷权保障、会见时间保障、辩护意见必须记录在案等。否则,数量上的全覆盖只会稀释辩护质量,适得其反。
五、结语:没有终局的博弈,只有永恒的修改
刑诉法修改,是一场没有终局的博弈。
立法者往前推一步,司法解释可能往回拉半步;法律文本收紧一个口袋,实务部门可能钻出一个新洞;今天废除一个滥用工具,明天权力可能发明一个新的替代方案。这不是悲观,是现实主义。
但现实主义不等于消极。正因为权力会不断寻找新漏洞,法律才必须不断修改;正因为公检法会“松一松跑十里”,立法才必须“紧一紧拴一绳”;正因为法院会做现实权衡,刑诉法文本才必须越来越细密、越来越刚性。
1979年到今天,刑诉法从164条到308条,每一次修改都在证明一个道理:改,永远比不改强;早改,永远比晚改强;哪怕只改一个法条,只要方向是对的,就值得。
指居条款会纠正,同步录音录像会开放复制,排非会当庭决定,“如实回答”会废除,律师在场权会确立,辩护全覆盖会从律师法走向刑诉法。不是因为我们乐观,而是因为这是唯一的路。除了继续修改、继续斗智斗勇,我们没有别的办法。
刑诉法的生命力,正在于它永远是一部“未完成的法律”。
(本文是“刑诉法修改”系列第三篇。前两篇《刑事诉讼法的生命力在于“改”:从“无法”到“有法”,从“粗疏”到“精细”》《刑诉法修改争议:进步抽象,退步具体——一个持续十多年的老话题》,见“李蒙不蒙你”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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