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吊销、撤销,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天差地别。这就是所谓的“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1、注销在公司法上的完整表述应为“注销公司登记”;吊销在公司法上的完整表述应为“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在公司法上的完整表述应为“撤销公司登记”。因此,注销或者撤销都是针对“登记”而言的;吊销的对象则是“营业执照”。
2、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予解散。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3、撤销公司登记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依法被撤销的,应予解散。公司因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注销公司登记不属于行政处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应予解散,经清算后,得以注销公司登记。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有: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
(2)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3)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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