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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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司担保“看人优于看章”。仅有公章无有权人签字、无有效决议、相对人未合理审查,即便公章真实,也不产生公司保证责任。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3)桂10民终1956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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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9日,某农商行与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万元,用于偿还旧贷。某实业公司、叶某某、杨某某等与某农商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某实业公司的担保材料仅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和股东程某某的签字,股东会决议中亦无二人签名。

此前,自2015年起,某农业发展公司每年向某农商行借贷,均由某实业公司等担保。历次借贷中,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均在借贷材料中签字捺印,股东会决议亦有江某某、程某某签字捺印,银行对办理过程拍照记录。但本案续贷时,仅有一枚公章,无任何人员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判决某实业公司对2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审法院改判:结合历次交易习惯,仅有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字,应视为某实业公司未作出继续担保的意思表示,撤销其对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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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仅盖章不签字”的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规操作具有强烈警示意义。

其一,“看人不看章”规则在公司担保中的落实。 《九民纪要》确立的“看人不看章”规则,其实质是:合同效力的判断不在于公章真伪,而在于盖章人是否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本案将此规则延伸至公司对外担保场景,明确仅有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无授权代理人签字、无股东会决议签字的,不能当然认定公司具有担保意思。公章真实不等于意思表示真实。

其二,金融机构的审查义务标准更高。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担保业务时应承担比普通相对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银行在此前历次交易中均要求“公章+签字+股东会决议签字+拍照记录”,形成了稳定的交易习惯。本次仅有一枚公章,银行却放弃了对签字环节的审核,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进而否定其善意第三人地位。这对金融机构的风控提出明确要求:担保审查不得因客户是“老客户”“续贷”而简化签字程序。

其三,交易习惯的证据价值。 本案的核心证据之一是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历次担保材料中均有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签字捺印,银行有拍照记录。这一稳定的交易习惯成为判断公司真实意思的基准。当本次材料与历史习惯明显不符时,法院推定公司不具有担保意思。这提示当事人和律师,在类似纠纷中,应注重搜集和提交双方交易过程中的历史文件、照片、视频、往来记录等,以还原交易习惯,支撑或反驳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其四,对公司与担保人的实务启示。 对于公司而言,公章管理混乱可能导致“被担保”的风险。本案中,某实业公司因公章脱离控制被他人加盖,险些承担2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公章使用审批和登记制度,尤其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防止公章被滥用。对于法定代表人、股东等自然人,若不同意公司为他人担保,应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对方表明反对立场,避免被交易习惯推定默示同意。本案中,江某某、程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担保,为二审改判提供了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