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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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杖政”,最容易留下来的史料,当然是“打”——谁打了谁,打了多少,打成什么样。但有时候,真正值得注意的,反而是皇帝突然下令:不要再打了。

东汉章和元年(公元87年),汉章帝下诏赦免天下囚犯。按照《后汉书·郭躬传》的记载,当时朝廷规定,在四月丙子以前已经被关押的死罪犯,可以减死一等,发往金城戍边。诏令里特别留下四个非常值得注意的字:“减死罪一等,勿笞,诣金城。”

死罪已经减等,不杀了;不仅不杀,而且“勿笞”——不许在发配以前再打一顿。这两个字,在中国古代刑罚史上颇有意味。

汉代本来就是一个大量使用笞刑的时代。从汉文帝废除肉刑以后,笞刑更曾被大量用来替代肉刑,甚至出现笞三百、笞五百这样的重刑,结果有人在受刑过程中被活活打死。后来汉景帝几次减少笞数,又规定刑具尺寸、受刑部位和执行办法,本质上都是在解决同一个问题:名义上是笞,实际上却可能要命。

到了东汉章帝这里,我们又看到这种制度思路向前走了一步。既然死刑已经赦免,朝廷的目的就是留下这个人的命,让他去边地服役。那么,如果在出发以前仍旧按照旧例狠狠笞打一顿,把人打成重伤,甚至打死在路上,所谓“减死”岂不是失去了意义?

所以,“勿笞”两个字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很朴素的刑罚逻辑:既然决定让他活,就不要再把他往死里打。

这件事情后来又引出了廷尉郭躬的一次奏议。

郭躬出身于一个世代习法的家庭。《后汉书》说他“家世掌法,务在宽平”,本人担任廷尉以后,“决狱断刑,多依矜恕”,还曾经把法律中可以从轻处理的四十一项条文整理出来上奏,后来都得到施行。

问题在于,章和元年这次赦令有一个漏洞。诏书只说四月丙子以前已经“系囚”的死罪犯可以减死、免笞、发往金城,却没有涉及那些犯了死罪以后逃亡在外、当时尚未被捕的人。

这些人怎么办?如果后来被抓回来,严格按照诏书文字解释,他们就享受不到这次赦免,仍然可能按照原来的重罪处罚。

郭躬认为不合理。他于是上书,其中有一句话特别值得写进《中华帝国杖政史》:“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重人命也。”

为什么把死刑减掉,让犯人去戍边?郭躬给出的解释只有三个字:“重人命”。

既然国家这次赦免的出发点在于珍重人的生命,那么这种恩典就不应该仅仅因为一个人当时恰好在监狱里,另一个人当时恰好还在逃亡,就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郭躬接着说,当时犯死罪后逃亡在外的人“无虑万人”,赦令以后又陆续抓获很多。如果这些人全部因为原诏没有写到而重新按照死罪严办,就与这次赦免“重人命”的本意相违背。

因此他提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后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于边。”

这里又出现了那两个字:“勿笞”。而且郭躬把“不打”与“全人命”直接联系起来。

这就很有意思了。在中国古代漫长的杖政历史中,笞杖通常被视为一种比死刑、肉刑轻得多的刑罚。正因为“轻”,它才可以如此广泛地使用。但是郭躬显然非常清楚:笞刑在法律名义上可以叫轻刑,在人的肉体上却未必真的轻。

一个已经判处死罪的人,如果被减死以后还要长途押往金城,身体能不能承受这一路折腾,本来就是问题。如果临行以前再重重笞打一顿,伤口感染、身体衰弱,甚至途中死亡,都完全可能发生。因此,“勿笞”不是一种无关痛痒的附加恩典。它与保命直接相关。

郭躬甚至进一步提出,这样做不仅能够“全人命”,而且“有益于边”。因为这些犯人活着到达金城,就可以成为边地戍守力量;如果先打得半死不活,甚至死在路上,对于国家又有什么好处?这已经不是单纯的仁慈,而是一种相当现实的国家治理计算。

汉章帝认可了郭躬的意见。《后汉书》记:“肃宗善之,即下诏赦焉。”“肃宗”就是汉章帝。也就是说,皇帝认为郭躬说得对,随即下诏,把这项赦免扩大到相关逃亡死罪犯。

从“杖政史”的角度看,这则史料格外珍贵,因为它让我们看到,古代国家不仅会讨论“应该打多少”,也开始讨论:什么时候根本不应该打。

从汉文帝用笞刑代替肉刑,到汉景帝不断减少笞数、规范刑具,再到汉章帝这次明令“勿笞”,我们能够隐约看出一条很有意思的历史线索:国家在不断使用身体刑罚的同时,也不断发现身体刑罚自身的危险。

板子看似比刀轻。可是板子一样会死人。所以,当刑罚的政治目的已经发生变化——从处死变成赦免,从消灭一个犯人变成让他去边地服役——原来附着在刑罚上的那一顿笞打,也必须跟着取消。这就是“勿笞”两个字背后的制度意义。

中国古代的杖政,并不只是研究权力怎样把板子打下去。有时候,我们还应该看看:权力究竟在什么时候意识到,这顿板子已经没有必要再打下去了。章和元年,汉章帝赦免死罪犯时留下的“勿笞”二字,正是这样一个值得记住的历史瞬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