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服务费收入,收到香港某公司的汇款,逃避缴纳税款被查
昆山***贸易有限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收到香港某公司的汇款,逃避缴纳税款被查。同时,该公司未如实代扣代缴员工和负责人刘某的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并保管账簿和记账凭证被罚。
违法事实一: 经查,昆山***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成立至2024年末持续收到香港某公司美金汇款,结汇人民币金额合计11943007.75元。
经查,该香港公司主营保温杯出口业务,其在境内的采购、跟单、验货、订仓等国际贸易配套辅助业务实际由你单位负责。你单位和香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均为刘某,香港公司每月转款至你单位作为“办公经费”,你单位收款后迅速结汇并转至原员工个人账户,再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直接支付员工、实际负责人。
你单位员工和昆山***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和香港公司签订合同,你单位和香港公司之间也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
因你单位员工的服务内容明确涉及对境内货物的采购协调、发货安排等环节,其服务与境内货物存在直接关联,虽接受服务的香港公司在增值税跨境免税政策中属于“境外单位”,但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其所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违法事实二: 检查期间你单位共发放员工工资7653763.80元,未全额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实际负责人刘某用于和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208995.09元,未如实代扣代缴员工和刘某的个人所得税。
税款计算: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值税税率……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之规定,你单位应对其向香港公司提供的商务辅助服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你单位检查期间合计少缴增值税676018.97元,其中2015年55634.28元、2016年49127.86元、2017年57500.38元、2018年73706.84元、2019年78071.75元、2020年58305.61元、2021年74830.01元、2022年62863.67元、2023年94132.36元、2024年71846.21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官方未披露完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你单位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增值税罚款338009.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0748.24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2696.37元;
对你单位未能按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处以罚款246357.13元;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并保管账簿和记账凭证的行为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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