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一则让人难过的新闻:2025年10月5日,郑州四中高一女生牟晓丽(化名)在军训最后一天,被临时聘用的“教官”梁某以查寝为由带到男生宿舍楼梯间强制猥亵。案发后,女孩多次自残,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重度抑郁,2026年4月被迫转学。目前梁某已被提起公诉,法院正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女孩的身心状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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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不只关乎一个罪犯,更暴露了校园安全链条上几道本应起作用的防线同时失守。我想从法律角度,谈几个被广泛忽略、但值得每个人记住的问题。

一、事实复盘:三条防线为何同时失守

据公开报道,梁某是郑州战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日薪150元。该公司经营范围只有教育咨询、体能拓展,没有军训承训资质,参保人员仅1人,案发后因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梁某本人曾因盗窃罪于2021年被不起诉,2022年又被行政拘留12日。按照《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组训教官应由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骨干出任,但学校却把活动外包给了无资质公司,人员背景审查几乎为零。

女孩事发后向生活老师求助,得到的回应是“没多大事”“太敏感,做做心理疏导就好了”。直到母亲坚持要求,学校才报警立案。

这三条防线——资质审查、人员审查、求助响应——没有一条真正拦住风险。这不是某一个环节的疏忽,而是系统性失灵。

二、法律责任:从梁某到学校,谁该承担什么

从刑法角度看,梁某的行为如果查证属实,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属于从重情节。最终是否定罪、如何量刑,需要等待法院依据证据裁判。

从民事角度看,学校作为组织者,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要求学校保障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学校将军训外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公司,安排有前科人员接触未成年学生,明显存在选任、监督过失。如果女孩的损害与学校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涉事公司超范围经营、不具备承训资质,还可能面临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是两条线,公司责任不会因为梁某个人被追究而自动消失。

三、被忽略的前科漏洞:入职查询为何没拦住梁某

很多人问:有犯罪记录的人怎么能当“教官”?这里有一个被广泛忽略的法律细节。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入职查询制度,要求相关单位招聘时查询应聘者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此类记录不得录用。但梁某的前科是盗窃罪,不一定落入上述禁止录用的特定犯罪范围。再加上他是日薪临时聘用,很可能根本没被纳入查询范围。

这提示我们:入职查询制度的关键短板,不在“有前科”本身,而在临时人员、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容易被排除在查询之外。我觉得不能因为一个人有盗窃前科就永久否定其所有工作机会,但在校园这类与未成年人单独接触的特殊场景,对暴力、性侵、多次行政处罚等记录,应当有更严格的禁止和审查标准。这不是歧视,而是风险控制。

四、强制报告:一句“没多大事”可能已经违法

女孩向生活老师求助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注意,法律要求的是“疑似”就要报告,而不是等证据确凿、事情“够大”才报告。生活老师作为学校工作人员,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责任主体。如果因为敷衍、拖延导致伤害扩大,可能被追责。

很多校园侵害案件之所以恶化,不是因为没人知道,而是知道的人选择“内部消化”“别闹大”。强制报告制度的本意,就是让“知情者”成为保护者,而不是旁观者。

五、赔偿与行动:受害者家庭和社会能做什么

在司法程序中,受害者家庭可以关注两点。

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民法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是证据固定。报警回执、医疗记录、心理诊断证明、转学证明、与学校的沟通记录,都要妥善保存。精神创伤的鉴定正在进行,结果会影响量刑和赔偿。

女孩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重度抑郁,说明伤害不仅是身体上的,更是长期的。除了法律追责,专业心理治疗、稳定的家庭支持、避免二次伤害同样重要。这些不是“矫情”,是恢复的一部分。

最后我想说,制度不会自动保护人,需要被认真执行。学校应当把军训承训资质审查、教官背景审查、双人查寝、男教官不得单独进入女生区域、监控覆盖、投诉响应机制,变成具体、可监督的操作流程。家长也可以主动询问学校:军训教官来自哪里?是否有犯罪记录?查寝如何安排?这些不是找麻烦,而是合理的知情和监督。

我们无法用一条法律消除所有恶意,但可以把该有的门一扇扇关上。希望下一个牟晓丽,在开口求助时,能先被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