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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信用中国(广东中山)公示了一份引发行业关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某食品饮料公司因生产销售“津威米露汁(配制酒)”,被认定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且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1,264.25元,罚款202,571.2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三点问题:

一、商标侵权:擅用他人注册商标

中山某食品饮料公司生产的90ml*40支规格“津威米露汁(配制酒)(杀菌型)”和150ml*40支规格“津威米露汁(配制酒)(杀菌型)”标识使用“津威”字样商标标识,侵犯了石龙津威公司第630301号、第1101529号、第1339024号、第579184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不正当竞争: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

生产的上述批次商品同时存在整箱包装、装潢与石龙津威公司涉案商品整箱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附加违规:标签不合规

生产上述产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

实际上,关于“津威”的侵权纠纷,石龙津威公司与中山某食品公司早已闹上法庭。2024年,东莞市石龙津威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方)、中山某食品公司(生产方)等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西城区法院一审认定,被诉“津威米露汁”虽标注为“配制酒”,但其成分、销售渠道及消费认知更接近无酒精饮料,与石龙津威公司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构成类似,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上海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山某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5年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隔不久,市场监管部门再出手,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中山某食品公司作出顶格处罚,彻底击碎其 “蹭流量” 的侥幸心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上述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于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264.25元,罚款202571.25元。

给企业/品牌的合规提示

一、“跨类别”也未必安全——商品类似与否不只看《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更要看相关公众一般认知(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本案中,配制酒≠自动避开饮料类商标权,同样构成近似商标

二、包装装潢同样受保护——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特有包装装潢,擅自"搭便车"模仿,即便不完全相同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委托生产方与生产方承担连带责任——品牌方(委托方)和生产企业在商标审查上有注意义务,未尽审查义务可能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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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高沃综合信用中国(广东中山)/南方都市报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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