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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单约定:基本保险金额40万元,,若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应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即12万元)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豁免自确诊之日起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杨女士因长期睡眠问题前医院就诊。被确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杨女士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及特别关爱金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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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赔付保险金及豁免保费,拒赔理由有三个1. “病名不符”2. “诊断造假”3. “拒绝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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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保险公司的多重抗辩,杨女士委托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张媛媛律师代理此案。开尔律师团队深入研究后,从合同条款的医学定义和证据规则入手,进行了精准有力的反驳:
1. 核心观点一:疾病的认定应以“诊断数值”而非“病名”为准。
2. 核心观点二:保险公司对“诊断造假”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3. 核心观点三:及时固定证据,避免鉴定程序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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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开尔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全额赔付并豁免保费:保险公司向杨女士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12万元及轻症疾病特别关爱金12万元,合计24万元;同时,判决保险公司豁免杨女士自2024年7月22日(确诊之日)起的全部剩余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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