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卢某作为专职驾驶员驾车逆行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构成重大过失。(2)法院综合考量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承受较高用工风险、驾驶员工作危险系数高、劳动者收入水平以及公司未投保三者险等过错因素,酌定追偿金额约35万。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法律关系】
工程公司 → 卢某:劳动合同关系及职务侵权追偿关系;工程公司 → 孙某/张某:职务侵权责任关系;卢某 → 孙某/张某: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关系。
【原告诉请】
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卢某赔偿因其重大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约68万及自有车辆损失约1万,合计约69万元。
【被告答辩】
卢某未答辩。
【法院查明】
2020年5月,卢某与工程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担任专职驾驶员,约定月工资约1万元。2020年11月12日上午9时许,卢某驾驶工程公司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国道行驶时,与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卢某、孙某、张某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驾车逆行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保险公司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工程公司对卢某系执行工作任务的事实予以认可。事故发生后工程公司先行向伤者支付约5万现金,后续因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又向张某支付约45万元、向孙某支付约14万元及车辆报废款约4万元,以上合计经济损失约68万;另自有车辆损失约1万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某作为专职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驾车逆行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强制性规定,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综合以下因素确定追偿比例:其一,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承受较高用工风险;其二,驾驶员岗位工作危险系数相对较高;其三,卢某月工资约1万元远低于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偿付能力有限;其四,工程公司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亦存在管理过错。据此酌定工程公司向卢某追偿金额约为35万元,自有车辆损失约1万元由卢某承担,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工程公司向卢某追偿金额确定为约35万元。(3)卢某承担工程公司自有车辆损失约1万元。
【案例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其他】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专职驾驶员驾车逆行是否构成重大过失;(2)在认定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追偿比例应如何确定。法院在判决中充分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的风险分担原则——用人单位不能将全部经营损失转嫁给普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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