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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林冬雪

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针对预付卡优惠范围口头约定模糊引发的消费争议,承办法官适用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对约定不明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依法判决商家退还未消费预付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当地一家个体洗护店办理预付充值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各项优惠的适用范围仅作口头约定。后续消费者打算使用9.9元洗鞋优惠清洗拼绒面料鞋子,遭到商家拒绝。商家称该材质鞋子不适用低价优惠,需按高价计费。消费者并不认可,提出此前参与店铺团购活动时同款鞋子可享受优惠,商家前后标准不一。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310元。

承办法官核查消费记录与庭审陈述后认为,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充值付款行为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服务合同关系。本案核心争议为优惠服务适用鞋类范围约定不明。

依据预付式消费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不明可作出多种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结合查明事实,商家曾在团购业务中清洗过同款鞋子,现预付卡消费中将其排除优惠之外,属于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商家无法按约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未消费预付款。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洗护店铺于判决生效后退还消费者预付款310元,双方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初审:林冬雪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