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初,申请执行人只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请求执行。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就需要尝试其他途径以最大程度实现债权。其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就是一条重要的实现债权路径。本期,我们梳理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和注意事项,以期帮助读者解决具体实务问题。

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司法实务中,多数债权人存在认知误区:被执行人无财产偿债时,可直接申请追加其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追责偿债。最高院通过类案统一裁判尺度:执行追加被执行人严格适用法定原则,到期债权不属于法定追加情形,不得直接追加次债务人。债权人可通过「到期债权执行程序」或「代位权诉讼」实现债权,二者程序边界、适用场景、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不可混淆适用。

裁判要旨

1. 执行程序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严格法定,仅能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情形,法院不得突破法定范围、自由裁量追加第三方主体。

2. 被执行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属于独立的债权执行范畴,不属于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不得直接追加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3. 债权人执行到期债权的合规路径:冻结债权+向次债务人发履行通知,次债务人无异议可强制执行;次债务人提异议的,终止执行债权,债权人需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确权。

4. 审执分离原则: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债权债务争议,不得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定,必须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案情简介

1. 债权人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该公司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 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第三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另有自然人案外人系该笔债权担保人。

3. 债权人为快速实现债权,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次债务人、担保自然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4. 一审、复议法院均驳回债权人追加申请,债权人不服,向最高院申请执行监督。

5. 最高院经审理终审裁定:到期债权不属于法定追加情形,执行程序不得追加次债务人及相关担保人为被执行人,驳回债权人全部申诉请求。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490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1.追加被执行人坚守严格法定主义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生效裁判文书以外的第三方主体承担实体债务,直接剥夺当事人实体权利、影响多方权益,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明文列举的情形,严禁突破法律规定扩大追加范围。

2.到期债权有专属执行程序,无需、也不能追加主体

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到期债权的专属执行流程:法院冻结债权、通知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该程序可直接实现债权清偿,无需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变相追责次债务人。

3.审执分离,实体争议排除执行审查

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到期债权、债权金额、担保责任等均属于实体争议,需通过诉讼程序审理认定,执行程序仅负责程序实施,无权直接确权、追加责任主体。

实务要点总结

(一)绝对禁止操作

被执行人无财产、享有对外到期债权时,不得直接申请追加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该申请100%被法院驳回,属于程序性错误。

(二)债权人两步合规维权路径

1. 优先走【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向执行法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对外债权,送达履行通知,次债务人无异议的,直接强制执行回款;

2. 次债务人提异议的,立即终止执行,切换【代位权诉讼】:起诉次债务人确权,胜诉后依法强制执行。

(三)次债务人风险防控要点

1. 收到履行通知务必15日内书面提异议,逾期未异议将丧失抗辩权,法院可直接强制执行;

2. 收到履行通知后,严禁擅自向原被执行人清偿,否则需在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可能被追究妨害执行责任。

(四)程序心区别

追加被执行人=创设新的责任主体(严格法定、禁止扩大适用);到期债权执行=执行已有权利(程序实施、不创设新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实务结论

执行程序中绝对不能直接追加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外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只能通过「到期债权执行程序」或「代位权诉讼」实现债权,不得以规避程序为由,申请突破法定范围追加第三方主体承担责任。

案例1:次债务人提异议,立即终止债权执行,只能起诉代位|最高法类案规则

裁判要点: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到期债权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必须停止强制执行,不得审查异议真实性。债权人唯一救济途径:提起代位权诉讼,通过审判确认债权合法性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2:次债务人无异议却拒不履行,仅可强制执行债权,仍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点:次债务人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未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可直接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但不得裁定追加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两种程序法律性质、效力完全不同,不可混用。

案例3:已决到期债权,次债务人否认无效,法院可直接执行

裁判要点:经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到期债权,属于无争议债权,即便次债务人口头否认,法院仍可依法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诉讼,但依然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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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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