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今天,美国专利商标局官网上,仍然挂着一份42页的《中国知识产权指南》。
文件全名为《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olkit》,主要面向已经进入或者准备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介绍中国的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文末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该指南)
这份指南最早发布于2019年,2021年修订,USPTO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了目前官网仍在提供的版本。
作为一份面向企业的一般性指南,它当然不可能穷尽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所有规则。文件也明确提示,其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但免责声明不能消除基础法律规则的错误。
这份指南在专利权期限、涉外证据手续、行政罚款基数等可以直接核查的事实上犯了错误;一些商标、专利和著作权规则虽然不能简单认定为“写错了”,但表述过于绝对,或者没有把适用范围和例外关系说明清楚。
更值得关注的是,USPTO仍在官网出版物目录和中国知识产权资源页面中提供并介绍这份2023年版指南。
一份美国政府机构编写、官网仍在向企业提供的《中国知识产权指南》,究竟错在哪里?
一、专利权期限,不能从优先权日起计算
指南第12页介绍中国专利制度时称,发明专利20年的保护期,从申请日或者要求优先权时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15年的期限也作了同样表述。
这是全文中最明确的一处法律错误。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优先权日可以影响现有技术判断、申请在先判断以及部分程序期限,但不能取代实际申请日,成为专利权期限的起算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作了进一步区分: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法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一些“申请日”可以理解为优先权日,但《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被明确排除在外。
换句话说,不能因为某些程序期限按照优先权日计算,就把专利权期限也从优先权日起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法》对此规定得很清楚。
这不是简单的翻译差异,而是直接关系专利权何时届满的关键点。
指南第14页对实质审查程序的介绍,也容易产生混淆。
该页“步骤6”的正文将初步审查通过与随后进行实质审查直接连在一起,没有明确区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同审查路径。
但必须同时看到,同一页左侧的醒目提示已经说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后三年内请求实质审查。
因此,不能说这份指南完全没有说明实质审查需要提出请求。更准确的评价是:
指南虽然在侧栏中提示了三年期限,但正文仍将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直接衔接,没有清楚说明发明专利通常依申请人的请求进入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初步审查。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依申请启动”是通常路径,也存在法定例外。
这里还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期限问题:
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中的“申请日”,在要求优先权时可能按照优先权日理解;但专利权期限的起算,不作这种替换。
指南真正的问题,不是完全遗漏了实质审查请求,而是没有把这些不同制度放在正文中清楚地区分开来。
二、“申请在先”,不等于“提交申请即取得商标权”
指南用一句十分醒目的话概括中国商标制度:
中国实行“申请在先”,申请人只要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就可以取得商标所有权,通常也不需要提供使用证据。
“申请在先”基本符合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特点,但“先提交申请就取得商标权”的概括跨得太远。
提交申请首先取得的是申请日和进入审查程序的资格,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申请仍然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和异议期,还可能因为违反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者构成恶意申请而被驳回。
当然,指南后文也介绍了审查、公告和异议程序,在讨论商标侵权时也以商标已经完成注册为前提。
因此,更公允的评价不是“指南整篇都在宣称申请即得权”,而是其开头的概括不够严谨,与后文介绍的注册程序存在明显张力。
申请在先,不是申请即得权。
指南对“类似群”的介绍也过于绝对。
它称,商品或者服务只要属于同一个类似群,就会被认定为类似。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当然是商标审查和实务判断中的重要依据,但司法解释将其定位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而不是不可推翻的结论。
同一类似群中的具体商品可能因为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等差异,被认定为不类似;不同类似群中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可能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被认定为类似。
所以,问题不在于指南重视类似群,而在于它把通常的分类判断写成了没有例外的结论。
指南第7页对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概述,也需要准确理解其语境。
该段讨论的是他人注册商标侵犯权利人商标权益时,权利人如何请求宣告无效。在这一具体场景下,指南介绍注册之日起五年的期限和十二个月的基本审限,基本对应《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对理由无效程序。
因此,不能据此认定指南把绝对理由无效与相对理由无效合并成了一套规则。
但这一段仍然不够完整。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无效宣告路径。相对理由无效原则上适用五年期限,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十二个月也是基本审限,法律还规定了可以延长的情形。
指南概述了商标权利人依据相对理由请求无效的一般规则,却没有充分说明适用范围、例外和审限延长,也没有提示读者,中国商标法中还存在其他无效宣告路径。
它可以作为场景化提示,却不能被当作完整的商标无效程序说明。
三、“所有外国证据都要公证认证”,是最容易误导企业的一句话
指南在著作权部分称,美国版权证书在中国使用,需要经过翻译、公证和认证。
在商业秘密诉讼部分,它进一步写道:
所有证据和文件,包括授权委托书,在提交中国法院前都需要经过公证和认证。
这一表述的范围明显过宽。
中国民事诉讼并不要求所有在境外形成的证据一律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
相关证据规则对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以及其他普通证据作了区分。普通合同、电子邮件、技术资料、交易记录等证据,并不会仅仅因为形成于境外,就当然必须全部公证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还明确列举了一些不能仅以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为由提出异议的情形。
因此,指南要求“所有证据和文件”一律办理公证认证,在2023年版指南发布以前就已经不准确。
2023年发生的制度变化,使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符合公约适用范围的美国公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后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不再需要办理中国驻美国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中国外交部发布的说明对此已有明确说明。
而USPTO公开发布2023年版指南的日期是2023年11月30日。
这至少意味着,该指南公开发布时,没有反映当月已经生效的领事认证规则变化。
当然,公开发布日期并不等于文件内部的定稿日期,不能据此推断编写人员明知规则变化而故意忽略。
还需要说明的是,附加证明书制度替代的主要是领事认证环节,并不意味着所有文书一律不再需要公证。
“普通境外证据不必一律认证”,也不等于境外公文书证、主体资格材料、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任何案件中都不需要相应手续。是否需要公证、附加证明书、中文译本以及其他真实性证明,仍然需要根据文书性质、使用场景和接收机关的要求判断。
所以,指南的问题不是“要求企业办理任何证明手续”,而是用一句话把性质不同的全部证据和文件,纳入了同一种公证认证要求。
对于需要据此准备中国诉讼材料的外国企业而言,这种过度概括可能直接增加时间和成本,也可能造成对证据规则的错误理解。
四、罚款基数写错,美元也算错了
指南第9页介绍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的行政责任时,将罚款基数写成了违法“利润”。
但指南发布时适用的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使用的法律概念是“违法经营额”。
利润与经营额不是同一个概念。
经营额主要反映违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利润通常还要扣除相应成本。把违法经营额写成利润,会直接改变罚款基数,也会影响企业对违法风险的判断。
相关条文规定的准确门槛是“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而不是“超过五万元”。五万元整也包括在内。
2025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了条文编号,但目前的第二十三条仍然保留了这一违法经营额基数及相应处罚档次。
同一段的美元换算也出现了明显的内部矛盾。
指南将5万元人民币折算为约6870美元,却将25万元人民币折算为约24350美元。
如果按照同一段自己采用的换算比例计算:
6870美元×5=34350美元。
也就是说,25万元人民币应当对应约34350美元,而不是24350美元。
这一问题甚至不需要争论应当采用哪一天的汇率。按照指南同一段自己的折算比例,计算结果也对不上。
法律概念写错,内部算术也没有算对。
五、数据库保护:不是完全写反,而是前后关系没有讲清楚
指南第16页称,中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纯粹事实性内容,也不保护日历、表格、数据库和公式。
其中一部分可以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中找到依据。该条排除的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单纯事实消息,以及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但数据库并不当然被整体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
如果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仍然可能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即使数据库整体不构成作品,相关内容的获取、使用和竞争行为,也可能受到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规则调整。
不过,指南并非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就在将数据库列入“不受保护”对象之后,指南紧接着说明,内容选择或者编排具有独创性的汇编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因此,不能说指南完全否认数据库可能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
真正的问题是:
它先把“数据库”作为一个整体放进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之中,随后又承认具有独创性的汇编可以受到保护,却没有说明数据库与汇编作品之间的关系。
这种前后缺乏衔接的写法,容易让普通企业读者形成“数据库在中国一概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印象。
所以,这里不是法律规则被完全写反,而是排除性表述过宽,后面的补充说明又没有消除前一句造成的误解。
原稿曾批评指南使用美国版权法中“固定于有形载体”的概念解释中国法。复核英文原文后,这一指控不能成立。
指南使用的是“capable of being reproduced in a tangible form”,意思是“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并不是要求作品必须已经固定于某种有形载体。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曾使用“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表述。能够被复制与已经被固定,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直接等同。
因此,不能以这句话为依据,认定指南把美国法的固定要求强加给了中国法。这项批评应当删除。
六、2023年可以使用的信息,到2026年已经不够用了
指南介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列举了多类犯罪的数额、数量和情节门槛,并在著作权犯罪部分提到网络点击量达到5万次等标准。
评价这一部分,需要区分两个时间点。
对于2023年发布的指南,不能直接使用2025年以后实施的新规则,反过来指责当时的作者写错了。
但对于2026年仍在官网向企业提供的指南,则必须提醒读者,其中部分刑事规则已经不能代表中国现行制度。
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新规定了商标、著作权、专利和商业秘密犯罪的数额、数量及情节标准。
例如,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点击量标准已经调整为10万次,并增加了下载量、注册会员数量等判断指标。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商品、非法制造商标标识、假冒专利和侵犯商业秘密,也分别适用不同的入罪标准。
因此,这一部分更准确的定性不是“2023年发布时就写错了”,而是“此后规则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官网仍在提供的旧版指南缺少醒目的更新提示”。
指南可以保留历史信息,但如果继续面向企业提供,就应当明确告诉读者,哪些规则已经变化,哪些数字不能再直接用于判断当前风险。
七、官网仍在提供2023年版,但这不等于逐句确认其内容
截至2026年9月12日,USPTO的“IP Policy Publications”页面仍将“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olkit, 2023 Edition”列为相关出版物。USPTO出版物目录
USPTO的中国知识产权资源页面也仍然提示读者阅读2023年11月报告。USPTO中国知识产权资源页
此次核对上述官方入口,没有发现2024年、2025年或者2026年更新的《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olkit》。
USPTO后来确实发布了两份较新的中国知识产权材料。
一份是2024年发布的《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主要介绍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另一份是2026年发布的《Navigating the IP Legal Landscape in China》,汇集中国新制定、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
但USPTO的发布说明明确表示,2026年文件更新的是2022年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法规汇编,并不是2023年Toolkit的新版。USPTO发布说明
这里也要把证据能够证明的范围说清楚。
“相关网页更新到了2026年”,可以证明这些官网入口仍在维护,也可以证明2023年版仍在其中被提供和介绍;但不能据此推断,USPTO在2026年已经对PDF中的每一项法律结论进行了重新复核和确认。
同样,这份文件是一般性信息指南,并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因此,与其称其为“现行有效指南”,不如准确表述为:
这是USPTO官网截至目前仍在提供和介绍的版本。
问题不在于一份政府指南必须实时反映每一次法律变化,而在于当基础规则已经发生明显变化、原有文本本身又存在可核实错误时,继续提供该文件却没有设置足够醒目的更正或者更新提示,可能使受众把历史信息当成当前规则。
八、真正的问题,是事实、规则与判断没有被清楚分开
这份指南并非全无价值。
它提醒美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进入中国市场前应尽早布局商标和专利;应当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海关和平台治理手段;还应重视商业秘密管理、证据保存和中国本地专业服务。
这些建议大多具有现实意义。
指南也有立场。
它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评价,包括民事赔偿偏低、判决执行和赔偿款收取困难、行政执法可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外国权利人取得驰名商标保护较为困难,以及被扣押的假冒商品和生产设备可能重新流入市场等。
这些判断可能来源于特定时期、地区或者案件中的实务经验,也未必都没有事实基础。
但指南没有充分交代这些判断所依据的案件、地区、时间范围或者统计数据。
这里必须区分两个命题,指南没有充分公开一项评价的依据,不等于这项评价已经被证明是假的。
企业指南也不是学术论文,不能仅凭脚注数量判断内容真伪。但越是宽泛、越可能影响读者对一国法律制度整体认识的判断,越有必要说明其证据来源和适用边界。
更准确的批评不是“这些评价都没有依据”,而是:
这些评价的依据没有被充分交代。
受众因此难以判断,它们究竟是统计结论、特定案件经验,还是一般性的风险提示。
这才是这份指南更深层的问题。
知产力判断
越是由政府机构发布、越是试图评价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就越应当把法律规则、客观事实、个案经验和制度判断清楚地区分开来。
这份美国官方《中国知识产权指南》的问题,在于它一边提醒美国企业理解并遵守中国规则,一边却在若干基础问题上没有把这些规则写准确、写清楚。
封面来源 | 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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