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邹竣麒 刘胤衡)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北京二锅头”虚假宣传案。
某酒业公司委托河北保定某酒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京某牌北京二锅头酒”系列白酒。涉案产品标签在显著位置标注“北京二锅头”,其中“北京”二字明显放大,在标签其他位置标注委托方、受托方及“产地:河北保定”等信息。
2024年3月、7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收到投诉举报,反映涉案产品实际产地为河北保定,却突出标注“北京二锅头”,涉嫌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显示,某酒业公司未在注册地及公示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涉案产品由保定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配料中的水来自生产地地下水,大麦、小麦、高粱等由生产商从当地农户处收购。
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某酒业公司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某酒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二锅头”并非二锅头酒的通用名称,其包含基于北京这一特定地理区域所产生的品质寓意和来源指向。涉案标签将“北京”二字置于显著位置并明显放大,虽然另标注“产地:河北保定”,但该标注不足以消除标签整体形成的北京地域来源印象。某酒业公司未在北京开展经营活动,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在酿制技艺、水土、气候、原料、工艺管控、检测技术、出厂标准等方面与北京具有实际联系。最终,顺义区人民法院驳回某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酒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孟祥磊说,地域名称承载长期商誉和消费者信任,经营者不得将委托关系异化为“贴金”工具。委托异地生产的商品,若突出标注某一地域名称,必须能提供该地域在原料、工艺、品质标准等方面的实质联系证据,笼统称“距离近”“气候相似”不足为凭。标签标注应客观、清晰,不得以醒目地域字样掩盖真实产地,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及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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