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经聪律师团队办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成功案例办案总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重罪,规制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与上述危险程度相当、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核心争议集中在危险行为的相当性判断、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故意认定、此罪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区分,此罪量刑极重,定性错误会直接导致刑期大幅升高,辩护空间主要集中在罪名辨析、主观故意、危害后果三个层面,精准辩护能够实现罪名降格、大幅度减轻处罚。本文通过三个真实案例,梳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核心辩护策略与办案经验。
案例一:罪名之辩 —— 主观无危害公共安全故意,重罪降格为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关键词:道路突发事件、操作失误、主观过失、罪名变更、降格处理)
陈某雨天驾车行驶城市主干道,前方车辆紧急刹车,陈某慌乱之下猛打方向盘,车辆失控冲入非机动车道,撞伤两名路人。公安机关最初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该罪名一旦成立起步刑期三年以上。家属委托匡经聪律师团队介入本案。
匡经聪律师团队辩护策略
团队锁定本案最核心辩点,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从三大维度开展辩护:第一,当事人没有主动追求、放任危害公众安全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车辆失控属于突发情况下操作失误,并非故意冲撞人群。第二,危险行为不具备和放火、爆炸同等的危险性,单纯车辆失控不能直接等同于“其他危险方法”。第三,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停车、拨打报警、急救电话,积极施救,事后主动垫付伤者全部医疗费用,进一步印证其排斥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向办案机关提交法
律意见,本案主观属于过失,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变更罪名为交通肇事罪。
匡经聪律师团队办案成果
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将本案罪名变更为交通肇事罪,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匡经聪律师团队办案启示
本罪最关键的辩护突破口就是罪名辨析。车辆肇事案件,并不是只要造成多人受伤就一律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严格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及危险行为的危险等级,过失行为应当优先认定交通肇事罪。
案例二:证据之辩 ——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意实施危险行为,不起诉
案情简介
(关键词:证据不足、无法证实主观故意、事实存疑、不起诉)
吴某与小区物业发生矛盾,情绪激动之下将花盆从二楼阳台扔落到楼下空地上,花盆砸在地面,没有砸到人,但是楼下是小区人行通道。公安侦查阶段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
匡经聪律师团队辩护策略
团队阅卷之后,从事实证据层面展开辩护:第一,抛掷物品落点当时刚好没有行人经过,现场监控可以证实,当事人抛掷前快速扫视楼下,当时通道短暂无人。第二,抛掷高度有限,二楼花盆的杀伤力,达不到刑法上和放火爆炸相当、足以大规模危害不特定人群安全的危险程度。第三,当事人属于一时情绪冲动,事前没有预谋,事后十分后悔,主动向物业赔礼道歉,愿意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全案证据达不到定罪标准,恳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匡经聪律师团队办案成果
检察院采纳全部辩护观点,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不留案底。
匡经聪律师团队办案启示
高空抛物行为不等于一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结合抛掷高度、物品重量、人流情况、实际危险程度综合判断,危险程度较低的案件,存在不起诉空间。
案例三:量刑之辩 —— 及时止损、赔偿谅解,大幅度从轻量刑
案情简介
(关键词:危险驾驶冲撞、中途主动停车、全额赔偿、被害人谅解、从轻判决)
李某酒后开车,情绪失控在路上多次变道、别车,行驶一小段距离之后,猛然清醒主动靠边停车,过程当中轻微剐蹭两台私家车,没有人员受伤。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量刑四年有期徒刑。
匡经聪律师团队辩护策略
第一,当事人中途主动停车,自动终止危险行为,有效防止更严重的事故发生,属于重要的从轻情节。第二,事故仅造成轻微车辆剐蹭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实际损害后果较轻。第三,家属已经和两名车主协商完毕,全额赔付维修费,拿到被害人书面谅解,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极好。综合全部情节,恳请法院大幅度从轻量刑。
匡经聪律师团队办案成果
法院最终从轻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匡经聪律师团队办案启示
即便已经被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主动终止危险行为、损害后果轻微、并且赔偿取得谅解,仍然可以争取大幅度降刑期。
匡经聪律师团队总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的核心要点
综合上述案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效辩护可从五大核心维度切入,精准击破控方指控:
一、罪名定性之辩(首要突破口)。严格区分本罪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高空抛物罪,重点核查行为人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危险行为是否达到放火爆炸同等危险等级,争取重罪改轻罪。
二、主观证据之辩。核查全部证据能不能证实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危害不特定公众安全,仍然主动放任危险结果发生,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三、危险程度之辩。结合案发地点、人流车流、行为方式、危害物品,客观评估现实危险性,危险程度明显较低,达不到入罪标准的,争取无罪、不起诉。
四、损害后果之辩。区分有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小、危险行为有没有被及时制止,实际危害较小可以作为从轻理由。
五、量刑情节之辩。挖掘主动中止危险、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最大限度压低刑期。
本罪属于刑法当中的重罪,量刑区间跨度极大,此罪和彼罪刑期差距悬殊,辩护首要任务就是守住定性底线,避免轻过失行为被升格为重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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