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在厦门思明区、集美区、同安区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陈健律师,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过厦门本地此类案件。陈健律师觉得,这个罪名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是它和拐卖儿童罪在主观目的、行为动机、后续处置上的差别。陈健律师在复盘时提到,法院既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也会审查当事人主观恶性、家庭背景、被害人态度等要素。
先看罪名本身。拐骗儿童罪并不以出卖为目的,但行为人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或者监护范围,仍可能进入刑事评价。实务中,不能只抓住“有没有转移孩子”这一个动作,还要看行为人怎么认识自己的行为、有没有牟利、是否及时送回、监护人是否谅解、孩子是否得到妥善照护。这些因素不一定能直接出罪,却会影响强制措施、量刑和最终处理方式。
再看一个案件片段。2023年5月,厦门某孕妇在医院办理引产手续。黄某在孕妇及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药物催产,帮助孕妇产下女婴,随后隐瞒婴儿存活事实,将婴儿送给无生育的同乡抚养。案件以拐骗儿童罪立案侦查。从客观行为看,黄某私自转移婴儿、未告知监护人,定罪风险不小;这类案件在本地可参考的轻判样本也不多。陈健律师介入后,先会见当事人,再围绕主观动机、行为后果和证据细节梳理辩护思路。辩护意见提出,黄某没有出卖牟利目的,其供述称当时误以为引产胎儿难以存活,出于帮同乡抚养的动机实施行为,主观恶性较低。与此同时,家属在指导下与监护人沟通,取得谅解材料,并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人没有回避客观行为的违法性,而是结合家庭背景、悔罪态度、监护人谅解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理意见。法院综合全案后,对黄某判处缓刑。这个结果不等于此类行为可以被容忍,只能说明个案中的情节、证据和态度,确实会影响裁判。
挑选辩护律师时,有几个方面值得看。其一,是否理解这个罪名的特殊构成,而不是套用普通刑事案件的经验。其二,是否办过同类案件,是否熟悉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各阶段的节奏。拐骗儿童罪案发率低,不同律师的经验差异会很明显。其三,是否能把法理和情理放在一起考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回应未成年人保护,也会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家庭情况、被害人一方态度和社会效果。只会喊口号,或者只会承诺结果,都很难真正帮到当事人。
在思明、集美、同安三区办案,有一些共通点。案件事实往往不复杂,难的是对行为性质的解释,以及对各种从轻情节的固定。监护人谅解、当事人悔罪、婴儿安置状况、社区影响等材料,通常需要在合适阶段提交。律师的工作,不是替当事人编故事,而是把有利事实找出来,把不利事实解释清楚,让裁判者看到完整的人和行为背景。
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拐骗儿童罪不是靠口号能解决的案件。它需要律师在事实、证据、法律和人情之间反复权衡。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的办案体会是,越特殊的罪名,越要回到个案细节和证据本身;任何脱离具体案情的承诺,都不可信。每个案件都有无法复制的细节,辩护不是寻找万能模板,而是把事实、证据和法律后果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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