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庭审概述
第一节 辩护人参加刑事庭审的目的
刑事庭审不是形式过场,而是决定被告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终极战场。辩护人出庭的目的具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是辩护制度的根基。无论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还是量刑辩护,核心都是让被告人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有利结果。
第二层次:监督司法权力依法运行。 辩护人通过质证、辩论、程序异议,将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置于控辩对抗的聚光灯下,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层次:促进法治进步。 个案中的程序抗争、证据规则的确立、法律解释的厘清,都在为中国刑事司法的精细化积累判例与共识。
第二节 辩护人参加刑事庭审的基本价值观
1. 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一切庭审行为以当事人利益为最高准则,而非律师个人的表演欲、胜负心或道德判断。当被告人认罪时,即使律师认为无罪,也应尊重其程序选择权,通过独立辩护权在量刑层面争取最大空间。
2. 程序正义优先原则
实体正义是结果,程序正义是路径。对非法证据的执着、对回避申请的坚持、对管辖异议的较真,看似“技术流”,实则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防火墙。
3. 理性对抗原则
庭审冲突不可避免,但对抗应是有理、有利、有节的法律技术对抗,而非情绪对抗。律师在庭上的愤怒如果无法转化为法官的采信,就是失败的表演。
4. 独立辩护与协商合作并存原则
律师享有独立辩护权,但这不意味着必须时刻剑拔弩张。与法官、公诉人在程序问题上的有效沟通,往往比激烈对抗更能解决问题。
第三节 庭审冲突类型
一、轻微的庭审冲突
· 辩护人发言被审判长打断或限制时间
· 质证意见被法官要求“庭后书面提交”
· 申请证人出庭被口头驳回
· 对举证顺序、方式的争议
应对策略: 先服从法庭指挥,通过“审判长,请允许我简要说明该证据的核心问题”争取表达空间,同时记录在案,必要时在辩护词、上诉状中重点阐述。
二、严重的庭审冲突
· 法庭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 限制或剥夺辩护人阅卷权、会见权
· 强行要求律师在指定时间内结束辩护
· 以“更换辩护人”相威胁要求律师服从
应对策略:
1. 当场记录:要求书记员将异议记入笔录;
2. 分级抗争:对程序违法先提出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复议,再被驳回则向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向律协申请维权;
3. 绝不激化:即使被责令退庭,也应通过书面形式继续辩护,而非以罢庭相威胁(除非当事人明确授权且策略需要)。
第二章 庭前会议
第一节 启动庭前会议
一、庭前会议法规梳理
庭前会议制度集中规定于《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刑诉解释》)。《刑诉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庭前会议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
二、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
(一)法院依职权启动
根据《刑诉解释》第226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1.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 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 社会影响重大的;
4.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注意:此处法律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法院对是否召开庭前会议拥有裁量权。
(二)诉讼参与人申请启动
根据《刑诉解释》第227条,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
根据《刑诉解释》第230条,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四、庭前会议的启动事由
(一)可以召开的情形(《刑诉解释》第226条)
1.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 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 社会影响重大的;
4.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二)庭前会议可以处理的事项(《刑诉解释》第228条)
1. 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 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4.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 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 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 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9. 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10.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五、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001 合议庭成员必须全员参加庭前会议吗?
实务解答: 根据《刑诉解释》第230条,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法律未明确规定合议庭必须全员参加庭前会议。
实务要点:
· 若庭前会议仅涉及程序性事项(如确定开庭时间、梳理证据目录),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即可;
· 若涉及排非、管辖、回避等实质性程序争议,辩护人应申请合议庭全员参加,以确保“亲历性”和后续庭审的连续性;
· 若仅一名法官参加庭前会议并作出实质性决定(如驳回排非申请),辩护人有权在庭审中提出异议,要求合议庭重新审查。
Q002 多名被告人案件中,法院可以只通知部分被告人或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吗?
实务解答: 根据《刑诉解释》第230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对于仅涉及个别被告人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以只通知相关方参加。但若庭前会议涉及全案证据梳理、争议焦点归纳,所有辩护人均应参加,否则构成程序剥夺。
应对策略: 若法院未通知某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该辩护人应在庭审中声明未参与庭前会议,对庭前会议中达成的任何共识均不予认可,要求重新进行。
Q003 辩护人以新接受委托未参加之前的庭前会议为由,申请重新召开庭前会议的,是否应当准许?
实务解答: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有一定裁量权。若原庭前会议仅涉及程序性安排,新辩护人未参加不影响其实质权利,重新召开的必要性不大。但若原庭前会议涉及排非、证据展示、争议焦点归纳,新辩护人未参加将直接损害其辩护准备权,可以申请重新召开或至少就相关事项补充召开。
Q004 出席庭前会议的公诉人和出席庭审的公诉人是否可以不一致?
实务解答: 法律未明确禁止,但存在重大程序风险。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能就证据合法性、证人名单等作出承诺或表态,若庭审更换公诉人,新公诉人可能不予认可。
应对策略:
1. 在庭前会议中明确要求出席的公诉人确认其是否将出庭支持公诉;
2. 若不一致,要求新的公诉人重新确认庭前会议中达成的各项共识;
3. 对庭前会议中公诉人作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陈述,应要求记入笔录并由公诉人签字确认,以便后续引用。
Q005 辩护人建议召开庭前会议,但法院不同意时,应当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根据《刑诉解释》第227条,法院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分三步走:
1. 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2.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3. 在庭审中提出异议。
Q006 辩护人是否可以复制庭前会议报告?
实务解答: 庭前会议报告属于案件材料的一部分,辩护人有权复制。根据《刑诉解释》第228条,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辩护人有权查阅、复制该笔录。
第二节 召开庭前会议
一、庭前会议的内容
根据《刑诉解释》第228条,庭前会议可以就相关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二、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007 庭前会议中,法官要求辩护人就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应该如何应对?
实务解答: 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应对策略:
1. 明确区分“了解情况”与“正式质证”:庭前会议的目的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非正式质证;
2. 对无异议证据的谨慎确认:即使对某证据无异议,也应加限定语;
3. 坚持一证一质原则:对有异议的证据,拒绝“打包质证”;
4. 对于确实无异议的证据,可同意简化质证以提高效率。
Q008 法院要求辩护人在庭前会议或开庭前提交书面辩护词,应该如何应对?
实务解答: 开庭前提交书面辩护词是律师的诉讼策略选择,而非义务。法院无权强制要求。
应对策略:
1. 庭审前可提交大纲,但明确标注“非正式辩护意见”;
2. 正式辩护词庭后提交;
3. 若法院强制要求,提交框架性文件,并在庭审中声明以庭审发表及庭后提交的正式辩护词为准。
二、案件管辖审查
管辖是程序正义的第一道闸门,错误的管辖往往意味着不公正的审判。
(一)职能管辖审查
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具有立案侦查权:
· 监察委与公安机关的管辖分界(职务犯罪vs普通刑事犯罪);
· 公安机关内部经侦、刑侦、禁毒等部门的分工;
· 海关缉私、铁路公安、森林公安等特殊侦查主体的管辖范围;
·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人犯罪的管辖。
实务要点: 对监委移送案件,要审查是否属于监察法第11条规定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范围;对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要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非民事纠纷。
(二)地域管辖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法院管辖。
“犯罪地”的认定:
· 行为发生地: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
· 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实际发生地、预期发生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实务争议: 网络犯罪中,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所在地均可视为犯罪地,导致管辖极度扩张。辩护人应审查是否存在“人为制造连接点”以争夺或规避管辖的情形。
(三)级别管辖审查
· 基层法院:普通刑事案件;
· 中级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高级法院:全省性重大案件;
· 最高法院:全国性重大案件。
实务要点: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应以指控罪名的法定刑为准,而非实际可能判处的刑罚。若检察院以普通罪名起诉,但辩护人认为根据案情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应申请提级管辖。
(四)指定管辖审查
指定管辖适用于:
1. 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案件;
2.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如全体法官需回避、当地存在严重干预)。
实务要点: 指定管辖应由上级法院以书面裁定形式作出,口头指定无效。辩护人应审查指定管辖裁定是否依法送达。
(五)集中管辖审查
常见于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集中管辖系列案件。
实务风险: 集中管辖可能导致“先定后审”、审判同质化。辩护人应审查集中管辖的裁定依据,若系列案件之间存在重大事实差异,应申请分别管辖。
(六)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009 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判决结果向上级法院请示,是否需要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实务解答: 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判决结果,实质上是将一审法院的审判权让渡给上级法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独立审判的规定,构成“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应对策略:
1. 若通过内部渠道获知存在请示情况,应申请调取相关内批文件、电话记录、微信记录;
2. 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3. 若被拒绝,作为上诉理由或申诉理由,引用“审判不独立”主张程序违法。
Q010 二审法院通过微信等其他方式远程遥控、指挥一审法院的合议庭主持庭审,是否需要指定管辖?
实务解答: 当然需要。这是比Q009更严重的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在案件未上诉前即介入一审审判,彻底破坏审级独立。
应对策略:
1. 若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申请休庭,要求调取相关通讯记录;
2. 申请全体审判人员回避;
3. 申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4. 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监察委举报。
三、回避申请审查
(一)回避人员范围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等。
(二)回避事由
1.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2.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5.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
(三)回避决定程序及救济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决定;
·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由院长或检察长决定。
救济: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办案。
(四)司法实务争议和难点
Q011 更换审判人员或公诉人后,合议庭未重新告知回避权,是否违反回避规定?
实务解答: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开庭时审判长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若庭审过程中更换审判人员或公诉人,新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未出庭参加后续审理的,应重新告知回避权;若更换后未重新告知,属于剥夺当事人程序权利。
应对策略: 在更换人员后,立即申请审判长重新告知回避权,并记入笔录。若被拒绝,作为程序违法事由提出。
Q012 袭警型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中,侦查机关系被袭击民警所在单位,该侦查机关是否应当整体回避?
实务解答: 辩护人可以主张该侦查机关应当整体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袭警案件中,被袭民警与侦查人员属于同事关系,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
需要注意: 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个别侦查人员的回避(第29-32条),并未明确规定“整体回避”制度。该观点属于实务中的学术论证和程序抗争策略,目前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实践中法院往往以“个别侦查人员回避即可”为由驳回。
Q013 若原审判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在重审中是否应当整体回避?
实务解答: 应当回避。审判委员会成员已就本案发表过决定性意见,形成了先入为主的预断,不符合“法官中立”原则。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亦应回避。
Q014 如何理解“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实务解答: 这是《刑诉解释》第43条的明确规定,旨在防止利益冲突。但“同案被告人”的理解存在争议:
· 狭义:同一案件中被起诉的被告人;
· 广义:包括关联案件、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
实务要点: 即使分案处理,若各案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如可能互相推诿、存在主从犯之争),一名辩护人也不宜同时担任辩护人。法院发现此类情况,应要求当事人另行委托。
Q015 合议庭是否必须告知审判委员会名单?
实务解答: 法律未明确规定必须告知审委会名单。但辩护人申请审委会成员回避的,法院应当告知名单,否则回避申请无从提起。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审委会名单属于内部信息”为由拒绝,辩护人可依据“知情权是回避权的前提”主张权利。
Q016 同一审判人员是否可以担任关联案件的合议庭成员?
实务解答: 关联案件(如上下游犯罪、对合犯、共同犯罪分案)中,同一审判人员先后或同时参与审理,可能形成预断,影响公正审判。辩护人可申请回避,但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建议在申请中详细论证两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上的关联性及预断风险。
Q017 是否可以申请主管领导回避?
实务解答: 可以。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若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如案件涉及其辖区内的重大利益、其近亲属涉案、其曾就本案向上级请示),均可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具体说明利害关系,不能仅以“领导身份”为由。
Q018 侦查人员侦办过行政案件再侦办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回避?
实务解答: 一般不需要。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性质不同,但需注意“先行政后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在行政阶段收集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若行政调查中的取证行为存在违法,可在排非程序中解决,而非回避问题。
Q019 鉴定人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回避?
实务解答: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证人、辩护人;
4. 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关系;
5. 鉴定机构与侦查机关存在隶属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此点常被忽视,可申请回避或申请重新鉴定)。
Q020 翻译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回避?
实务解答: 除法定回避事由外,翻译人员若与侦查机关、看守所存在长期聘用关系,其翻译的客观性可能受影响。对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翻译,应审查其资质证书。
Q021 同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犯委托,在审判阶段又为其中一人辩护的,是否属于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实务解答: 属于程序违法,但是否发回重审需视是否影响公正审判。该行为违反了利益冲突规则,可能导致律师掌握的另一名同案犯的不利信息被用于本案辩护,或本案辩护策略受前委托关系影响。应申请该律师回避,并向律协投诉。
Q022 辩护人以与审判人员发生过庭审冲突,无法保证公平审理案件为由,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实务解答: 一般不予支持。单纯的庭审冲突不构成“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法定回避事由,否则将导致律师通过“制造冲突”达到更换法官的目的。但若冲突涉及律师被不当处罚、法官存在打击报复言行,则构成回避事由。
四、公开/不公开审理审查
(一)一般规定
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不公开审理限于:
1. 涉及国家秘密;
2. 涉及个人隐私;
3. 涉及商业秘密(经申请);
4. 被告人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案件)。
(二)司法实务常见争议和难点
Q023 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但审判时已年满18周岁,是否应当不公开开庭审理?
实务解答: 应当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标准是“审判时”未满18周岁,而非“犯罪时”。若审判时已满18周岁,即使犯罪时未成年,也应公开审理,但封存犯罪记录的规定仍适用。
Q024 被告人以公司上市为由,担心公开开庭影响股价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实务解答: 不支持。公司上市、股价波动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事由。但若案件涉及尚未披露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可经申请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审理相关部分。
Q025 当不公开审理和公开审理的情形并存于同一案件时,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应分阶段、分内容处理。例如,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又涉及普通犯罪事实的,对个人隐私部分不公开审理,其他部分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与其他犯罪事实的,全案不公开。实践中,法院往往以“一案中存在不公开事由”为由全案不公开,辩护人应争取分阶段公开。
Q026 如何界定“个人隐私”?
实务要点: 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性犯罪细节、被害人身体隐私、家庭内部隐私、疾病史等。但“个人隐私”不能成为掩盖司法不公的挡箭牌,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仍应允许旁听,宣判应公开。
Q027 何为“商业秘密”?
实务要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刑事案件中常见于:技术秘密类(侵犯商业秘密罪)、经营信息类(客户名单、价格体系、货源情报)。
Q028 审理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时,法院只安排容量较小的法庭,影响旁听人员旁听,辩护人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1. 申请更换大法庭,并说明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和公开审理的必要性;
2. 申请设置视频旁听室;
3. 若被拒绝,向法院纪检部门、上级法院、检察院反映,以“变相不公开审理”为由提出异议;
4. 申请将限制旁听情况记入笔录。
五、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和审查
(一)排非启动主体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公诉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被非法排除时)、法院依职权。
(二)非法证据的类型
1. 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非法拘禁、重复性供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 非法实物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三)排非线索的收集
辩护人应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收集线索:
· 被告人入所体检记录(有无外伤);
· 讯问笔录时间与提讯证时间冲突(疲劳审讯);
· 讯问笔录高度一致(复制粘贴、未如实记录);
· 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断点、音画不同步;
· 看守所管教、同监室人员证言。
(四)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1. 申请排非并提供线索、材料;
2. 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或庭审中启动调查;
3. 公诉人出示证据说明合法性;
4. 控辩双方质证、辩论;
5. 法院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五)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029 人民法院以辩护人、被告人未提交非法取证线索或材料或线索、材料不够充分,不同意召开庭前会议启动排非程序的调查程序,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这是排非程序最大的实务障碍。法院往往以“线索不够具体”为由拒绝启动。
应对策略:
1. 降低线索标准:根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24条,申请人只需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而非完整证据。辩护人应明确指出:“线索不等于证据,法律并未要求申请人完成证明,只需使法院对取证合法性产生疑问即可。”
2.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线索中提及的体检记录、入所登记表、同步录音录像均由看守所、侦查机关掌握,辩护人无法自行调取,应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
3. 在庭审中继续坚持:即使庭前会议未启动,庭审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排非申请并提供线索的,法院仍应审查。
4.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对排非程序有法律监督职责。
Q030 控辩双方未在庭前会议就证据的合法性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庭审中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由公诉人举证证明合法性,辩护人质证,法院裁决。法院不得在庭前会议中直接决定不排除,而应在庭审中调查。
Q031 如何在排非程序中运用“合理怀疑”规则?
实务解答: 排非程序中,证明责任在公诉人,但辩护人需要“启动”程序。合理怀疑规则意味着:当辩护人提供的线索使法官对取证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公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合法性,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运用技巧:
· 对比多份供述的变化节点,指出“从否认到认罪”的时间点恰好与提外审、夜间审讯重合;
· 指出笔录长度与讯问时间不匹配(如30分钟记录5000字,不可能完成);
· 指出关键笔录无同步录音录像,或录像有剪辑痕迹。
Q032 排非程序中,侦查人员庭前会议到庭作出说明后,可以不参加庭审吗?
实务解答: 侦查人员在庭前会议中到庭说明,仅解决庭前会议中的程序问题。若庭审中辩护人继续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侦查人员仍应根据法院通知出庭说明情况。但法律未强制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参加全部庭审。
六、提交新证据和补充移送证据
(一)一般规定
辩护人有权在庭前会议、庭审中提交新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检察院未移送的证据。
(二)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033 辩护人要求人民检察院移交公诉人直接提审的讯问笔录,但遭到检察院拒绝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公诉人直接提审的讯问笔录属于案件材料,应随案移送。检察院拒绝移送的,辩护人应申请法院调取,并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辩护人认为公安、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未提交的,有权申请调取。
Q034 如何审查侦查/公诉机关遗漏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实务要点:
1. 审查讯问笔录中被告人的辩解是否被记录,若记录不全,申请调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 审查是否存在证明被告人不在场、无作案时间、无主观故意的证人未被询问;
3. 审查是否存在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从犯情节的证据未被收集;
4. 审查物证、书证中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罪轻的标签被撕除、未移送。
Q035 辩护人认为应当调取而未调取,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调取时,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1. 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该证据与定罪量刑的关联性;
2. 申请复议;
3. 自行调查取证(注意风险,可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
4. 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法院未依法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作为上诉理由。
Q036 辩护人要求补充移交同步录音录像,但公诉机关拒绝提供的,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同步录音录像属于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关键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及《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公诉机关拒绝提供的,应申请法院调取;法院不调取的,在质证时指出“关键证据缺失,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申请排除相关供述。
Q037 辩护人申请调阅被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卷宗,法院必须调取吗?
实务解答: 应当调取。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证据可能直接影响本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如主从犯认定、事实分工)。法院以“不是本案材料”为由拒绝的,辩护人应论证关联性,必要时申请合并审理。
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一)一般规定
辩护人、被告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申请重新鉴定的直接法律依据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该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038 重新鉴定的次数是否有限制?
实务解答: 法律未明确规定重新鉴定的次数限制。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严把握,一般以一次重新鉴定为常见,但并非绝对限制。辩护人应重点论证原鉴定存在《刑诉解释》第97条、第98条规定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人不具备资质等情形。
八、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一般规定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言、意见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院应当通知出庭。
(二)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039 辩方申请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证人出庭作证,但却采取视频作证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实务解答: 视频作证是例外,现场出庭是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视频作证。若法院未经证人同意或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即决定视频作证,辩护人可申请要求证人现场出庭,以保障质证权。
Q040 合议庭通知证人出庭,但证人拒绝出庭,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并可予以训诫、拘留。辩护人应申请法院强制证人出庭,并指出:证人不出庭,其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Q041 多份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1. 申请所有鉴定人出庭对质;
2.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 分析各鉴定意见的依据、方法、检材来源,指出矛盾点;
4. 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Q042 如果被害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是否还能同时以当事人身份参加庭审?
实务解答: 可以。被害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参与庭审、申请抗诉等权利),又是实质上的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但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时,应适用证人规则(如签署保证书、接受交叉询问),其当事人身份不影响其作证义务。
九、涉案财物处理问题
(一)一般规定
《刑诉解释》第279条确立了“涉案财物处置与定罪量刑一并审理”原则。
(二)司法实务争议
Q043 与案涉财产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对案涉财物持有异议时,是否可以参加诉讼主张权利?
实务解答: 可以。案外人(如财产共有人、抵押权人、善意第三人)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或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法院未通知,案外人可提出执行异议,辩护人应协助被告人厘清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边界。
Q044 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如何确定不同层级被告人的退赔责任?
实务要点:
1. 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
2. 主犯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退赔责任,从犯对其参与部分承担责任;
3. 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优先返还被害人,而非一律上缴国库;
4. 被告人亲友自愿代为退赔的,应视为被告人退赔,在量刑时考虑。
Q045 如何界定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实务解答: 根据《刑法》第64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限于直接且主要用于犯罪的财物,且与犯罪具有密切关联性。例如:
· 用于运输毒品的车辆,若系专门用于犯罪,可没收;
· 若系日常交通工具偶尔用于犯罪,一般不应没收。
· 犯罪工具与合法生产经营混用的财物,应区分处理。
十、举质证方式
(一)一般规定
举证、质证应在法庭上进行,遵循“一证一质”原则。
(二)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046 辩方要求一证一质,遭到控方反对,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一证一质”是质证的基本原则,分组举证、概括质证仅在控辩双方同意且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若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辩护人应坚持一证一质,指出:“根据《刑诉解释》第268条,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所有证据均存在争议,应当一证一质。”
Q047 公诉人不同意在庭前提交举证目录,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法律未强制要求公诉人提交举证目录,但《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鼓励公诉人制作举证提纲。辩护人可申请法院要求公诉人提交,以保障辩护准备权。若被拒绝,应在庭审中要求公诉人逐一说明每份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目的,防止“突袭举证”。
十一、并案/分案处理是否适当
(一)一般规定
并案与分案应有利于查明事实、保障权利、提高效率。
(二)司法实务争议
Q048 哪些情形是正常的分案?
实务要点:
1. 部分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2. 部分被告人潜逃,但其他被告人犯罪事实已查清;
3. 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案审理;
4. 部分被告人涉及国家秘密,需要不公开审理而与其他被告人分开。
Q049 法院滥用分案审理的程序时,辩护人如何救济?
实务解答: 分案滥用的典型表现:将主犯与从犯分开以规避庭审实质化、防止被告人当庭对质、掩盖证据矛盾。
救济途径:
1. 申请合并审理,说明分案导致事实无法查清、质证权受损;
2. 申请调取分案被告人的卷宗、判决书;
3. 在辩护词中指出分案违法,作为上诉理由;
4. 向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
十二、争议焦点的归纳
争议焦点是庭审的“导航图”。辩护人应在庭前会议或庭审初期,主动提出争议焦点建议,引导庭审围绕核心问题展开。争议焦点一般包括:
· 事实争议(如是否实施犯罪、犯罪数额、因果关系);
· 证据争议(如证据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
· 法律争议(如罪名适用、主从犯认定、量刑情节);
· 程序争议(如管辖、回避、排非)。
十三、与审判相关其他问题
Q050 辩护人因庭审冲突要求调整开庭时间,法院不同意,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若冲突属于“正当理由”(如辩护人已提前安排的其他案件开庭、重大疾病、不可抗力),法院应调整。若法院不同意,辩护人可申请延期审理,并向律协、司法局申请协调。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法院可依法处理(如视为拒绝辩护),但“正当理由”应作扩大解释,保障辩护权。
Q051 法院决定以视频方式开庭,但辩护人要求现场开庭时,应当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视频开庭需经被告人、辩护人同意。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对在线庭审提出异议的,法院应适用线下庭审。辩护人可明确拒绝视频开庭,要求现场开庭。
Q052 法院限制家属旁听人数,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参见Q028。公开审理案件,法院不得以场地有限为由限制旁听,应通过换大法庭、视频旁听等方式保障公众旁听权。
Q053 法院通知开庭时间过于仓促,辩护人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开庭三日以前通知辩护人。若通知时间不足三日,辩护人可申请延期审理,指出准备时间不足,无法有效辩护。
Q054 未依法通知本案被害人近亲属到庭参与诉讼,且未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近亲属,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其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时有权参与诉讼。未通知、未送达属于程序违法,辩护人可提醒法院补正,或作为上诉、申诉理由。
第三章 庭前辅导
一、程序辅导
(一)庭审参与人员和法庭布局辅导
向被告人介绍:审判席(居中)、公诉席(面对审判席右侧)、辩护席(面对审判席左侧)、被告人席、旁听席。让被告人知道各角色的职能,消除陌生感。
(二)庭审流程辅导
按顺序告知:开庭(核对身份、告知权利)→法庭调查(发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让被告人对节奏有预期。
(三)庭审参与人员称呼辅导
教导被告人称呼“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不得直呼姓名或使用侮辱性语言。向其他被告人发问时应称“被告人某某”。
(四)庭审着装辅导
建议被告人穿着整洁、庄重,避免奇装异服。看守所提供服装的,应提前清洗整理。
(五)开庭文件携带辅导
告知被告人可携带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自行书写的辩解材料,但需经法庭准许后使用。
(六)常用专业术语辅导
解释“质证”“回避”“异议”“申请”“供述”“辩解”“最后陈述”等术语,确保被告人理解法庭用语。
(七)庭审基本权利辅导
重点告知:申请回避权、质证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告知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不可被剥夺,法庭必须让你作最后陈述”。
(八)庭审规则辅导
告知不得随意发言、不得打断他人、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得喧哗吵闹。同时告知:辩护人会随时保护你的权利,若被打断或不公对待,辩护人会提出异议。
(九)无罪辩护、辩解风险告知
若被告人坚持无罪辩解,应告知可能面临的量刑风险(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丧失),但最终决定权在被告人。
二、实体辅导
(一)研读起诉书,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
与被告人逐字核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标记“属实”“不属实”“部分属实”,并注明理由。
(二)庭审发问的辅导
预测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可能的发问,进行模拟问答。重点辅导:
· 如何简洁回答(避免冗长);
· 如何坚持事实(不猜测、不编造);
· 如何表达异议(“该问题与本案无关,我拒绝回答”需经审判长准许)。
(三)最后陈述的辅导
指导被告人准备2-3分钟的最后陈述,内容包括:对事实的总结、对家庭的歉意、对法律的认知、对未来的表态。避免攻击性语言。
(四)举证质证的辅导
告知被告人:当公诉人宣读证据时,应认真听,若发现与事实不符,可小声告知辩护人,由辩护人提出质证意见,被告人不宜当庭喧哗。
(五)异常应对
辅导被告人应对突发情况:如公诉人突然出示新证据、同案被告人突然翻供或指认、法官态度严厉等。
三、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055 辩护人会见时是否可以向被告人宣读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
实务解答: 可以,但应谨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以向被告人核实证据。向被告人宣读证人证言属于“核实证据”的范畴。
注意事项:
1.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 不得教唆被告人改变供述(核实≠串供);
3. 对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证人,应隐去其身份信息;
4. 最好在看守所内进行,避免被监听误解。
Q056 被告人明确表示庭前供述不实,庭审可否改变供述,辩护人应该如何应对?
实务解答: 被告人有权在庭审中改变供述。辩护人应:
1. 询问其改变的理由;
2. 若其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启动排非程序;
3. 若系误解或记忆偏差,通过发问澄清;
4. 向法庭说明:被告人庭审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的,应结合全案证据判断。
Q057 被告人询问辩护人庭审时是否可以沉默不回答公诉人或其他辩护人的发问,辩护人应该如何应对?
实务解答: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常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但被告人仍有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被告人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应对建议: 不建议被告人完全沉默,这会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可教导被告人:
· 对记不清的问题,回答“时间太久,我记不清了”;
· 对涉及他人隐私的问题,申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回答;
· 对明显诱导性的问题,由辩护人提出异议。
Q058 被告人表示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时,合议庭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时,被告人应当如何作答?
实务解答: 被告人可以回答:“我尊重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但我个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或“我对法律不太懂,请法庭依法判决。”
Q059 被告人被公诉人发问“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被告人应该如何作答?
实务解答: 若被告人认罪,可回答“属实”。若认为部分不属实,应回答“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具体以庭审中陈述为准”。
Q060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在回答其他辩护人的发问时作无罪辩解,公诉人以撤销认罪认罚相威胁,被告人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根据2026年修订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被告人应坚持如实陈述,辩护人应指出:被告人享有辩解权,对个别细节的解释不影响认罪认罚的成立。
Q061 合议庭屡次打断被告人发言,辩护人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1. 申请审判长保障被告人的完整陈述权;
2. 指出:“审判长,被告人正在回答发问,其陈述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请允许其说完”;
3. 若被打断的是“最后陈述”,必须坚决抗争;
4. 记入笔录,作为程序违法证据。
Q062 辩护人是否可以对证人进行庭前发问辅导?
实务解答: 可以,但界限在于“辅导”与“教唆”的区分。辩护人可以告知证人出庭流程、法庭纪律、帮助梳理记忆、进行模拟发问。但不得教唆证人作伪证、暗示改变证言、威胁利诱证人。
第四章 庭审三纲准备
第一节 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和细化
争议焦点是辩护词的骨架。归纳方法:
1. 从起诉书找焦点:指控的每一事实、每一罪名、每一情节都是潜在焦点;
2. 从证据找焦点:证据是否充分、合法、真实;
3. 从法律适用找焦点: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既遂与未遂;
4. 从量刑找焦点:自首、立功、从犯、未遂、年龄、精神状态。
第二节 发问提纲准备
一、直接发问提纲准备
直接向被告人发问,旨在:
· 澄清起诉书模糊之处;
· 展示有利事实;
· 解释证据矛盾;
· 塑造被告人形象。
发问原则: 简短、具体、封闭式为主(答案可控),开放式为辅(展示态度)。
二、交叉发问提纲准备
对同案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旨在:
· 暴露矛盾;
· 揭示偏见;
· 削弱可信度;
· 引出有利事实。
经典技巧:
· 只问你已知答案的问题;
· 一个问题只包含一个事实;
· 用对方的回答攻击对方;
· 绝不与证人争论,让法官看到矛盾即可。
第三节 质证意见准备
一、质证的目的
不是说服公诉人,而是说服法官;不是否定一切,而是建立合理怀疑。
二、质证的层次
1. 证据能力(能否作为证据):合法性、客观性;
2. 证明力(能证明什么):真实性、关联性;
3. 证明标准(能否定案):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三、质证意见的基本要求
· 每份证据单独质证;
· 指出具体问题;
· 引用法律条文;
· 提出处理建议。
四、质证意见的准备技巧
(一)庭前功课——获取公诉人的举证提纲
通过庭前会议、阅卷、与公诉人沟通,预判举证顺序和分组,提前准备针对性质证意见。
(二)六种常见质证模式和技巧
模式一:合法性质证
针对取证程序违法,如搜查无见证人、扣押无清单、讯问无翻译、鉴定无资质。
模式二:真实性质证
针对证据内容不实,如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书证系复印件且无法核对、电子数据未封存。
模式三:关联性质证
针对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如将被告人的前科品格证据用于证明本案犯罪意图(一般禁止)。
模式四:证明力质证
针对证据不足以证明指控,如孤证、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
模式五:证据链断裂质证
指出证据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如时间冲突、地点冲突、人物冲突。
模式六:综合质证
在分组举证结束时,对该组证据的整体证明目的进行否定,指出“即使该组证据全部属实,也无法证明……”
五、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063 如何判断见证人系证人的证言效力?
实务解答: 见证人若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见证行为的客观性存疑。若见证人实际参与了案件过程,其身份已从“见证人”转化为“证人”,其见证笔录实质是证人证言,应接受质证。
Q064 如何质证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出具的真伪鉴定意见?
实务解答: 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意见”在证据法上存在重大瑕疵:主体不中立、方法不科学、标准不明确。
质证策略:
· 申请重新委托中立鉴定机构鉴定;
· 要求权利人说明鉴定的具体方法、标准、差异点;
· 指出该“鉴定意见”实质是被害人陈述。
Q065 如何质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实务解答: 根据《刑诉解释》第97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检材来源是否合法、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根据《刑诉解释》第98条,鉴定意见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常见瑕疵:检材不完整、鉴定事项超范围、方法错误、基准日错误。
质证策略: 申请鉴定人出庭,必要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Q066 如何质证资金分析报告?
实务解答: 资金分析报告往往被当作鉴定意见使用,实则属于“书证”或“侦查机关说明”,不具备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
质证要点:
· 出具主体是否具备鉴定资质;
· 分析过程是否透明、可复核;
· 是否将“资金往来”等同于“犯罪金额”;
· 是否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疑。
Q067 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的判决书如何质证?
实务解答: 同案犯判决书对本案被告人而言属于“传来证据”或“书证”,其认定的事实对本案无拘束力。
质证策略:
· 指出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未经本案被告人质证;
· 若对本案被告人不利,应坚决要求同案犯出庭对质;
· 若对本案被告人有利,可作为证据提交。
Q068 异案共犯供述属于哪一类证据?
实务解答: 异案共犯(即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人)的供述,对本案而言,实务中通常将其视为“证人证言”处理,以适用证人出庭规则,但需注意法律未明确规定其证据种类归属。
第四节 辩护词准备
一、辩护词的必备要素
1. 标题:简明,如“关于某某涉嫌某某罪一案的辩护词”;
2. 首部:律师事务所、被告人;
3. 正文: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量刑情节;
4. 尾部:请求事项、辩护人、日期。
二、辩护词的内容构建
采用“金字塔结构”:
· 顶层:核心辩护观点(一句话概括,如“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 中层:支撑观点的三大理由(如证据矛盾、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 底层:每个理由下的具体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三、辩护词的撰写技巧
(一)宜结构清晰,忌逻辑混沌
使用“首先、其次、再次、最后”“第一、第二、第三”等逻辑连接词,每一部分只论证一个观点。
(二)宜聚焦争议,忌蜻蜓点水
不要试图在辩护词中讨论所有问题,重点攻击起诉书的“软肋”——最核心的证据矛盾或法律错误。
(三)宜有破有立,忌只破不立
不仅指出控方错误,还要提出自己的事实版本或法律解释。例如,不仅说“证据不足”,还要说“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
(四)宜标题点睛,忌含糊套路
每个小标题应是一个观点,而非“关于事实部分的辩护意见”。例如:“一、现场监控缺失,被告人供述系孤证,无法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五)宜多维论证,忌单线叙事
从证据、程序、法理、情理多个维度论证,让法官从不同角度都能看到辩护观点的合理性。
(六)宜详略得当,忌面面俱到
对关键证据详细分析,对无争议证据一笔带过。法官时间有限,重点突出才能留下印象。
(七)宜行文得体,忌风格错位
用语专业、理性、尊重,避免攻击性、情绪化语言。即使批评公诉人、法官,也应就事论事,“请合议庭注意”优于“公诉人明显错误”。
(八)宜情理交融,忌表演煽情
在法理分析中适当融入人情事理,但煽情应适度,以不损害专业形象为限。
(九)宜受众视角,忌强行输入
考虑法官的阅读习惯:先写结论,再写理由;每段首句是观点,后面是论证;使用短句、短段。
(十)宜文书美观,忌形式随意
排版整洁,字体统一,行距适中,页码清晰,装订整齐。一份美观的辩护词是对法官的尊重,也体现律师的专业态度。
四、常见实务争议
Q069 如何区分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
实务解答: 质证意见针对“证据”,解决“这个证据能不能用、能证明什么”;辩护意见针对“全案”,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
区分要点:
· 质证意见在法庭调查阶段发表,针对单份或单组证据;
· 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法律;
· 质证意见可以碎片化,辩护意见必须体系化;
· 质证意见可以只说“不”,辩护意见必须“有破有立”。
Q070 如何理解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
实务解答: 独立辩护权是指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辩护意见,不受被告人意志的非法干预,也不受公诉人、法官意志的左右。但独立辩护权不是“与被告人对抗权”,不能异化为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权利。《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均强调辩护人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Q071 辩护人是否可以骑墙辩护?
实务解答: “骑墙辩护”指同时作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可采用“递进式辩护”:先论证无罪,再“退一步说”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考虑……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较为常见;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应谨慎使用。
第五章 庭审
第一节 速裁、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一般规定
(一)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对比
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的案件。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期限较短,一般为10日,最长不超过15日。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并应当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能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审理期限为20日,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简化,但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七人合议庭审理。审理期限一般为二至三个月,可以依法延长。普通程序应当完整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无论适用何种程序,被告人均享有上诉权。
(二)可以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的案件
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三)禁止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得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四)简易程序必须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当庭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五)速裁程序必须转程序的情形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
二、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072 一审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实务解答: 发回重审后应重新审理,程序选择应重新确定。一般不宜直接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可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Q073 对速裁案件被告人反悔不认罪而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根据2026年修订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应依法处理:
1. 被告人仅因量刑过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二审应依法审理;
2. 被告人反悔不认罪上诉,检察院因此抗诉的,二审应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
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得以“认罪认罚后不得上诉”剥夺。
第二节 庭审准备
一、一般规定
庭审准备包括:确认开庭时间地点、准备出庭文件、与被告人最后确认、检查设备(若远程开庭)、与家属沟通旁听事宜。
二、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074 合议庭不同意解除被告人的戒具,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根据《法庭规则》及司法惯例,被告人出庭时应解除戒具,但对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脱逃、行凶、自杀、自残倾向的被告人,可不解除。辩护人应申请解除,若被拒绝,记入笔录。
Q075 合议庭不同意被告人落座受审,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被告人有落座受审的权利。若法院要求被告人站立受审,辩护人应申请落座,指出长时间站立受审属于变相体罚。若被拒绝,记入笔录。
Q076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开庭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或适格成年人到庭,是否属于发回重审的事由?
实务解答: 属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未通知属于剥夺未成年人程序权利,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
Q077 旁听人员是否可以携带电脑、手机旁听庭审?
实务解答: 一般可以,但需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录音、录像、拍照。部分法院要求寄存手机,但公开审理案件,旁听人员携带电脑记录应被允许。
Q078 个别法院禁止辩护人携带电脑、手机开庭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实务解答: 没有。辩护人携带电脑用于展示证据、查阅电子卷宗、记录庭审,是履行辩护职责的必要工具。法院以“法庭纪律”为由禁止,属于限制辩护权。
Q079 检察官助理是否可以在庭审中发言?
实务解答: 检察官助理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庭审中协助出庭检察员从事辅助性工作,但最终意见应由出庭检察员发表。
Q080 被告人在同一程序中可以更换几次辩护人?
实务解答: 法律未明确规定次数限制,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允许更换1-2次。频繁更换辩护人会拖延诉讼,法院可不予准许。
Q081 辩护人是否可以携带助理开庭?
实务解答: 可以。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第25条,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根据该规定第48条,“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法发〔2015〕16号),律师带助理出庭的,应当准许。
Q082 实习人员是否可以在刑事庭审中发言?
实务解答: 实习人员可以在辩护律师授权下从事辅助性工作,但一般不得独立发问、质证、辩论。
Q083 审判期间合议庭成员变动时,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合议庭成员变更的,应重新告知当事人回避权,并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Q084 出庭公诉人和起诉书载明的公诉人不一致时,辩护人应当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应要求出庭公诉人出示检察长指派书,并在庭审中记录此情况。
Q085 必须由7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实务解答: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
第三节 宣读起诉书和庭前会议报告
一、一般规定
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告知权利。若有庭前会议报告,审判长可简要说明庭前会议情况。
二、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086 公诉人当庭发表的意见和起诉书不一致,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根据《刑诉解释》第289条,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若公诉人当庭意见与起诉书不一致,辩护人应申请休庭,要求公诉人明确是否变更起诉,并给予答辩准备时间。
第四节 法庭调查
一、庭审发问
(一)庭审发问基本规则
1. 发问应经审判长许可;
2. 不得威胁、诱导、侮辱;
3. 问题应与案件有关;
4. 不得重复发问(对方提出异议时)。
(二)常见庭审发问技巧
· 漏斗式发问:从宽泛到具体,锁定答案;
· 对比式发问:展示前后矛盾;
· 情境式发问:还原现场,让法官身临其境;
· 归谬式发问:假设对方观点成立,推出荒谬结论。
二、举证质证
(一)公诉人举证的基本原则
· 全面举证:有罪、无罪、罪重、罪轻证据均应出示;
· 当庭举证: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一证一质:原则上逐份证据举证、质证。
(二)举证模式
· 逐一举证:适用于争议大的案件;
· 分组举证:适用于证据量大、类型化的案件(如多笔贪污、多起盗窃);
· 概括举证:适用于被告人认罪、无异议的案件。
(三)举证要求和方法
公诉人应说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辩护人应针对性质证。
三、司法实务争议和难点
Q087 被告人可以向其他被告人发问吗?
实务解答: 可以。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被告人可以申请向其他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这是查明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责任的重要手段。
Q088 庭审中,辩护人可以向被害人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发问吗?
实务解答: 可以,但需经审判长准许,且不得威胁、诱导、侮辱。向被害人发问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或夸大时。
Q089 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时,是否可以在举证、质证前向其出示证据?
实务解答: 可以。但出示的证据应限于已开示的证据,不得出示未开示的新证据进行“突袭”(除非有正当理由)。
Q090 被告人拒绝回答辩护人的发问,怎么办?
实务解答: 尊重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应转向其他问题,或在辩论阶段说明“被告人因记忆原因未能回答,但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不得强迫被告人回答。
Q091 被告人答非所问,怎么办?
实务解答: 辩护人应通过更具体的问题引导,或申请审判长要求被告人直接回答问题。若被告人因紧张而偏离,应耐心引导;若被告人故意回避,应记录在案,在辩论中分析其回避的原因。
Q092 被害人代理人打断被告人发言,怎么办?
实务解答: 立即提出异议:“审判长,被害人代理人打断被告人发言,违反法庭秩序,请予以制止。”同时指出,被害人代理人享有的是发问权和辩论权,而非打断权。
Q093 被告人回答发问时冗长重复,怎么办?
实务解答: 申请审判长提醒被告人简洁回答,或通过下一个问题将话题拉回。辩护人自己发问时,应使用封闭式问题控制答案长度。
Q094 同案人已经认罪认罚,问还是不问?
实务解答: 必须问。同案人的认罪认罚不影响本案被告人的质证权。通过发问,可以:
· 揭示同案人认罪背后的动机(如换取轻判、推卸责任);
· 暴露同案人供述中的矛盾;
· 厘清各被告人的具体分工。
Q095 庭审发问时,辩护人如何称呼被告人合适?
实务解答: 应称“被告人某某”或“我的当事人”,避免使用侮辱性称呼,也不宜过于亲密(如“小王”),以保持法庭庄重和职业边界。
Q096 公诉人可否不按照起诉书所列明的被告人顺序发问,而是随机或倒着发问?
实务解答: 可以。公诉人发问顺序由公诉人根据庭审策略决定,法律未强制要求按起诉书顺序。但辩护人可申请按顺序发问,以保持逻辑清晰。
Q097 某辩护人发问不当时,公诉人未提异议,同案辩护人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实务解答: 可以。同案辩护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某辩护人的不当发问可能损害其他被告人利益,同案辩护人有权提出异议。
Q098 辩护人发问时,无关联的同案被害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实务解答: 一般不可以。被害人代理人的异议权应限于与被害人权益相关的问题,与被害人无关的发问,其异议权受限。
Q099 公诉人是否可以实施当庭监督?
实务解答: 公诉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其当庭监督应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如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申请审判长制止违法行为。但公诉人不得凌驾于审判长之上,直接命令被告人或辩护人。
Q100 合议庭认为辩护人违反法庭秩序时,可以采取哪些惩罚措施?
实务解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及《法庭规则》,审判长可以:
· 警告、训诫;
· 责令退出法庭;
· 强行带出法庭;
· 罚款、拘留(须经院长批准,对律师罚款1000元以下,拘留15日以下)。
应对: 律师应绝对避免被逐出法庭,除非策略需要。若面临处罚,应申请复议,并要求记入笔录。
Q101 哪些情形下公诉人可以简化举证?
实务解答: 被告人认罪、对证据无异议的案件,公诉人可以简化举证,仅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内容,不逐字宣读。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对证据有异议的,不得简化。
Q102 同一份证据中,公诉人只宣读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不宣读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应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立即提出异议:“审判长,公诉人选择性宣读证据,未宣读对被告人有利部分(如第X页第X行),该部分直接影响事实认定,请公诉人完整宣读,或由辩护人宣读。”根据《刑诉解释》第268条,公诉人应全面出示证据。
Q103 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务解答: 不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是证人证言的质证原则,即“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对于所有证据,根据《刑诉解释》第71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全案证据均须经过质证程序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第五节 法庭辩论
一、法庭辩论顺序
1.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2.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 被告人自行辩护;
4. 辩护人辩护;
5. 控辩双方辩论。
二、法庭辩论技巧
(一)刑事庭审中的怪象及其成因
1. 公诉人念稿:公诉词与起诉书高度重复,缺乏针对性;
2. 辩护人煽情:以泪代辩,缺乏法理分析;
3. 法官打断:限制发言时间,辩论流于形式;
4. 同案辩护人互掐:缺乏协调,各自为战。
成因: 庭审实质化不足、案多人少、律师准备不足、辩护策略混乱。
(二)何为“好的庭审”
· 争议焦点明确,围绕焦点展开;
· 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 证据调查充分,质证实质化;
· 辩论有深度,不仅说“是什么”,还说“为什么”“意味着什么”。
(三)10个庭审辩论技巧
技巧1:先立后破
先提出自己的事实版本或法律观点,再反驳控方,避免让法官只听到批评而看不到建设性意见。
技巧2:归谬法
假设控方观点成立,推出荒谬结论,揭示其错误。例如:“若按公诉人逻辑,所有借款后未还的行为都是诈骗,那么民间借贷将不复存在。”
技巧3:类比法
用通俗类比解释复杂法律问题。例如:“公诉人将'介绍业务'等同于'介绍卖淫',如同将'介绍相亲'等同于'买卖人口'。”
技巧4:证据分析法
不空谈法理,从证据细节切入,让法官看到“证据本身就在说话”。
技巧5:程序倒逼实体
通过指出程序违法(如关键证据未质证、排非未启动),倒逼法官不敢轻易采信该证据定案。
技巧6:区分事实与评价
指出控方起诉书将“事实描述”与“法律评价”混为一谈,如将“取款”描述为“转移赃款”,这是未经证明的法律判断。
技巧7:利用控方证据
用控方提交的证据反驳控方观点,最具杀伤力。例如,用被告人的无罪辩解笔录反驳“认罪态度不好”的指控。
技巧8:适度留白
不要把所有话说尽,给法官留下思考空间。关键论点反复强调,次要论点点到为止。
技巧9:回应而非回避
对控方新观点(如当庭变更的法律适用),必须当场回应,不能因“未准备”而回避,可申请简要准备时间。
技巧10:结尾升华
辩论结尾应回到“人”的层面,指出判决的社会效果、对被告人家庭的影响、对法治的信号意义,但需克制,避免过度煽情。
三、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104 公诉人在庭审中攻击被告人的品格,辩护人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立即提出异议:“审判长,公诉人发表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品格评价,缺乏证据关联性,请予以制止。”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对品格证据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证据关联性原则及《刑诉解释》第71条证据裁判规则,与定罪无关的品格评价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Q105 庭审中,同一辩护人能否顺带为同案被告人辩护?
实务解答: 不能。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这是强制性规定。若同案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法院应指定辩护,而非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顺带”辩护。
Q106 庭审中,遇到同案辩护人充当第二公诉人时,其他辩护人可否提出异议?
实务解答: 可以。同案辩护人应维护各自当事人利益,若某辩护人主动攻击其他被告人、配合公诉人指控,实质是损害其他被告人利益。其他辩护人可申请审判长制止,并指出其违反辩护人职责。
Q107 互殴型案件中,辩护人能否对对方阵营的同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实务解答: 可以,但应谨慎。互殴案件中,对方被告人的责任轻重直接影响本方被告人的责任划分。辩护人可以从事实层面指出对方被告人的过错、先动手、主要责任,但不宜直接要求“对对方被告人从重处罚”,以免偏离辩护人角色。
Q108 哪些情形必须休庭?
实务解答:
1. 被告人、辩护人申请回避,法院需审查的;
2.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3. 检察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4.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庭审的;
5. 被告人脱逃或死亡的;
6. 合议庭成员变更,需重新告知权利的。
Q109 法庭辩论后,合议庭还可以恢复法庭调查吗?
实务解答: 可以。根据《刑诉解释》第286条,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另根据《刑诉解释》第288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Q110 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前,是否应当先行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指控的罪名?
实务解答: 根据《刑诉解释》第295条,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变更”并非《刑诉解释》第295条的明文规定,而是实务中的部分做法。该条第2款规定:“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
第六节 二审庭审
一、一般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二、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111 辩护人如何提高二审开庭概率?
实务解答:
1. 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出事实、证据异议:不要只写“量刑过重”,要具体指出“某证据未经质证”“某事实认定错误”“某证人应出庭未出庭”;
2. 提交新证据:即使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如新的量刑情节),只要能动摇一审认定,就可能促使开庭;
3. 申请证人出庭:书面申请二审法院通知关键证人出庭,说明证人出庭对查明事实的必要性;
4. 强调程序违法:一审严重程序违法(如应回避未回避、应开庭未开庭)的,二审应开庭纠正;
5. 沟通检察院:若检察院同时抗诉或提出意见认为应开庭,法院通常会采纳。
Q112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
实务解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二审不得加重刑罚。但以下情形除外:
1. 检察院抗诉的;
2. 自诉人上诉的;
3. 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但不得直接加刑)。
实务要点: 即使检察院抗诉,二审加刑也仅限于抗诉范围,对未抗诉的被告人不得加刑。
Q113 哪些一审庭审程序违法行为会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
实务解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以下情形应发回重审:
1. 违反公开审判规定;
2. 违反回避制度;
3.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如未通知辩护人开庭、未告知回避权、未进行最后陈述);
4. 审判组织不合法(如应合议庭而独任、应七人合议庭而三人);
5.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Q114 二审案件中,未上诉的一审被告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直接发问,该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可以不到庭,但辩护人应申请法院通知其到庭,或至少调取其在一审中的供述、辩解,在二审中作为证据质证。若其供述对上诉被告人有利,应重点引用;若不利,应指出其未出庭,无法接受质证,不应采信。
Q115 个案可以发回重审几次?
实务解答: 根据《刑诉解释》第405条,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的,以一次为限。程序违法发回的,法律未明确规定次数限制,但实践中一般也只允许一次。
Q116 二审检察机关与原公诉(抗诉)机关意见不一致,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二审检察机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代表上一级检察机关,其意见与原公诉机关不一致时,法院应审查并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若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错误,法院应重视,但法院独立裁判,不受检察机关意见拘束。
Q117 因上诉启动的二审案件中,出庭检察员当庭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后,法院应如何处理?
实务解答: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审查。若确属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辩护人应抓住机会,强调检察机关的意见,争取改判或发回。
第七节 庭后工作跟进
一、一般规定
庭审结束不等于辩护结束。庭后工作包括:提交正式辩护词、申请调取庭审笔录、申请拷贝录音录像、跟进判决、准备上诉。
二、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118 开庭后判决前,辩护人是否有权复制庭审笔录?
实务解答: 有。庭审笔录是案件材料的一部分,辩护人有权查阅、复制。法院以“尚未归档”为由拒绝的,辩护人应坚持,并指出:复制庭审笔录是准备上诉、核对庭审发言的必要条件。
Q119 辩护人是否有权复制拷贝庭审同步录音录像?
实务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辩护人至少应被允许在法院查看,并申请将关键片段刻录光盘。
Q120 法院宣判时不通知辩护人,是否符合规定?
实务解答: 不符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辩护人作为诉讼参与人,有权到场。法院不通知辩护人宣判,属于剥夺辩护权,辩护人可提出异议,并申请补正宣判程序。
Q121 刑事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
实务解答: 补正裁定仅适用于判决书中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遗漏项等技术性错误,不得改变判决的实体内容(如罪名、刑期)。若法院以补正裁定实质改变判决,辩护人应提出异议,申请再审或抗诉。
第六章 庭外辩护
一、一般规定
(一)庭外辩护的界定与内在必要性
庭外辩护是指辩护人在法庭之外,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被告人权益、促进公正审判的活动。其必要性在于:
1. 庭审时间有限,无法充分展开所有观点;
2. 某些证据、线索需庭外调查;
3. 司法干预、舆论压力需庭外制衡;
4. 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商多在庭外进行。
(二)常见的庭外辩护手段和方法
1. 调查取证:自行或申请调取关键证据;
2. 专家论证:邀请法学专家就疑难法律问题出具意见;
3. 申请监督:向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侦查监督;
4. 申诉控告:对违法办案行为向监察委、上级机关控告;
5. 媒体沟通:通过合法渠道反映案件情况,推动舆论监督;
6. 学者呼吁:通过学术研讨、公开信等方式引起关注;
7. 协商沟通:与被害方、公诉方进行赔偿、谅解协商。
二、常见司法实务争议
Q122 辩护人的哪些行为容易被认定为炒作案件?
实务解答: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以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炒作:
1. 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2.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信息;
3. 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评论;
4. 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
5. 在法庭内实施扰乱秩序行为,并在庭外传播不实视频。
合法边界:
· 可以客观陈述案件程序违法事实;
· 可以发表对法律适用的学术性评论;
· 可以披露已公开的案件信息;
· 可以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接受媒体采访,但应避免对案件实体结果预下结论。
风险提示: 庭外辩护应以不损害当事人利益、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为前提。在敏感案件中,辩护人应权衡庭外发声的利弊,避免“律师出名、当事人吃亏”的局面。
附录:辩护人出庭 checklist
庭前30天
· 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
· 首次会见,了解基本案情
· 申请阅卷(审查起诉之日起)
· 初步证据分析,形成辩护思路
庭前15天
· 完成全部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 会见被告人,核对事实,听取辩解
·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如需)
· 申请调取证据、证人出庭、重新鉴定(如需)
庭前7天
· 确定辩护策略(无罪/罪轻/量刑)
· 准备发问提纲(直接发问、交叉发问)
· 准备质证意见(逐份/逐组证据)
· 撰写辩护词初稿
· 与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程序+实体)
庭前3天
· 确认开庭时间、地点
· 准备出庭文件(委托书、公函、律师证复印件、证据材料)
· 准备电子设备(电脑、充电设备,确认法院是否允许)
· 与家属沟通旁听事宜
庭审当天
· 提前到达法庭,检查法庭布置
· 确认被告人戒具已解除、可以落座
· 确认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身份
· 确认回避权已告知
· 携带笔录纸,记录庭审要点
庭审中
· 专注发问、质证、辩论
· 及时提出程序异议
· 记录法官、公诉人、同案人的关键发言
· 控制情绪,理性对抗
庭后
· 提交正式辩护词(3-5日内)
· 申请复制庭审笔录、录音录像
· 跟进判决,准备上诉方案
· 会见被告人,告知结果,准备下一步工作
本手册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及2026年修订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编撰。法律不断更新,实务千变万化,辩护人应在具体案件中灵活运用,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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