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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漯河市第二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在网络上传播了大量的淫秽视频和淫秽小说,并以此牟利,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漯河市第二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吗?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哪些行为?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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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漯河市第二看守所地址:漯河市辽河路与太白山北路交叉口向东400米路北。

导航:漯河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漯河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漯河西站乘坐126路公交车到车管所站下车,向西15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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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漯河市第二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属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亦属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体。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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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哪些行为呢?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一、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

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出版单位以合法名义编辑、印刷、发行淫秽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出版淫秽物品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主体是出版单位。即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出版单位,如各类出版社、杂志社、报社、音像出版社等。在我国,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物。因此,如果不是出版单位的其他单位、个人制作、发行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则应区分不同情形视为制作行为或复制行为。

二是出版淫秽物品须以合法名义。出版单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出版物,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即享有合法的行政许可,因而其出版淫秽物品形式上是合法的,如具有国家统一的书号,其发行、流传也是公开的。当然,并不能因为其出版行为具有合法名义而否认其实质的违法,因而以合法名义出版的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也是非法出版物,这与非出版单位和某些个人印制、发行淫秽出版物的行为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即都是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

三是出版的淫秽物品限于出版物,即限于文字型、绘画型、摄影型、音像型淫秽物品,而对实物型淫秽物品则无所谓“出版”,例如,淫秽的雕塑可能由制作工艺美术品的单位制作、复制,但其将之推向社会则不能认为是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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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

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包括出售和交换两种方式。理解和掌握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直接以获得现实的对价为目的。

二是贩卖淫秽物品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

对特定的人的贩卖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与该特定人具有较为固定的或长期的交易关系,如批发淫秽物品;对不特定人的贩卖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非固定性地向他人有偿转让淫秽物品,如零售淫秽物品。显然后者较前者具有更强的直接性和扩散性。

三是贩卖淫秽物品的贩卖以转移占有为必要。

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所保护的法益出发,在贩卖淫秽物品行为中,只有当淫秽物品转移占有,即完成了实际的交付,对社会性风俗环境才具有紧迫的现实危险性,也就是说侵害法益的程度到了应予以规制的地步。另外,从贩卖的词义出发,贩卖虽然有买与卖两种指向,但是逻辑的最终结果是卖,自然应当以淫秽物品转移占有,买方买入为必要。

四是贩卖并不以先买进再卖出为必要。

首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之所以构成对法益的侵害,是因为其让淫秽物品这一为整体社会所不接受,严格意义上是将不被公开接受的东西处于流通的状态。虽然买入与卖出均会使流通成为可能,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单纯买入的行为,也就是说,单纯的买入并不构成对法益的侵害,而卖出却不同,它是引发流通的第一步,这一步直接导致了淫秽物品的流通,是淫秽物品流通的直接原因,所以,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贩卖的理解应当偏重卖,而非买,也就是并不意味着贩卖要先买后卖。

其次,贩卖以卖出为目的,买入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也只有卖出其营利的目的才能实现,卖出是贩卖的最终逻辑指向,贩卖并不意味着先买入再卖出,这也并没有超出贩卖语义所涵盖的范围。所以,贩卖行为应包括先买入后卖出的行为,也包括没有买入的单纯出卖行为。【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漯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漯河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漯河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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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第二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漯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