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实务:三档量刑结构下的构成要件拆解——工程领域非国工受贿罪主体、客观、主观、客体四要件的认定思路
前两期我们分别谈了立法脉络与现行第163条逐句拆解。今天回到基础课,把三档量刑结构下的构成要件讲清楚。原因是:实务中很多案件从六万元到一百万元,看似数额跨越两档,背后却是四个构成要件的认定松紧在起作用。同一笔钱在某个案件里定为三年以下,在另一个案件里定为三年以上,差别就在主体身份、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客体的具体认定。把这四块讲透,是理解三档量刑如何落地的前提。
第一个要件是主体。条文写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落到工程领域,常见主体分布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材料供应商,覆盖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材料采购、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八个环节。需要把握两层边界:第一层是单位的兜底理解,事业单位、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在内,关键是看劳动关系叠加管理职责;第二层是国有单位内部的两条分流线,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第163条第3款按受贿罪处理。主体一旦被分流到受贿罪,量刑档位与起算点立刻改变。岗位名称不影响主体身份的认定,关键是实际行使的职权。
第二个要件是客观方面,由四个动作并列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四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工程领域对此要特别注意三个动作的具体落点。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领域表现为项目经理的分包队伍选择权、材料采购审批权,监理工程师的验收签字权与变更审核权,造价审核人员的工程款核定权,招标代理人员的评标组织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工程领域表现为帮助他人中标、提供分包机会、指定材料供应商、验收通融、结算让利,承诺或实施即构罪,不要求利益实际实现。数额较大按2016年司法解释为六万元以上。
第三个要件是主观方面,为受贿故意,需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三个要素互相嵌套:明知利用的是职务便利,明知财物的贿赂性质,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司法实践承认间接故意的存在,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给付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而予以收受,即可认定故意。工程领域常出现的借款、合作分红、年终奖等抗辩名目,实质上都是对主观故意的否认,辩护工作就是把这几个名目拆开,分别比对每一笔款项的主观认知与转账背景。
第四个要件是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包括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三档量刑结构对客体认定的影响在于,第二档与第三档引入情节标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成为独立于数额的升档事由,意味着即便数额未达巨大或特别巨大,因受贿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重大经济损失、群腐效应等情节后果,可以独立支持升档。这与一般理解中只盯数额的思路不同,客体层面的危害后果在量刑中分量加重。
四要件理顺后,三档之间的边界就清楚了。第一档是主体身份无争议、客观四动作齐备、故意明确、客体侵害较轻的常规案件;第二档、第三档则可能因主体身份竞合、客观行为与职务关联度高、主观故意直接且持续、客体侵害后果严重而升级。准确把握每一个要件,是律师在三档量刑结构下为当事人争取合理档位的起手式。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将通过四个典型案例,展示在三档量刑结构下构成要件差异化认定如何决定量刑档次。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