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和七年)济州府刑判字第壹号
主判官: 济州府知府兼提点刑狱公事
公诉官: 济州府司理参军
被告人: 宋江,郓城县押司出身,伪称“梁山泊寨主”“忠义堂总头领”,绰号“及时雨”
被告人: 卢俊义,大名府富商出身,伪称“梁山泊副寨主”,绰号“玉麒麟”
被告人: 吴用,郓城县村学究出身,伪称“梁山泊军师”,绰号“智多星”
被告人: 公孙胜,蓟州道士出身,伪称“梁山泊法师”,绰号“入云龙”
被告人: 关胜、林冲、秦明、呼延灼、花荣、柴进、李应、鲁智深、武松、戴宗、李逵、燕青等一百余人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反,谋叛,强盗,杀人,放火,劫囚,恐吓取财,伪造官文书印信,故纵等罪
一、事实
审得宋江等一百零八人,盘踞济州府梁山泊,创立伪号,私设忠义堂,以“替天行道”为旗,以“劫富济贫”为号,聚众至数万,横行河朔,劫掠郡县,杀害良民,焚烧庐舍,抗拒官军,罪大恶极,罄竹难书。
宋江本郓城县刀笔小吏,因杀阎婆惜而亡命江湖,后上梁山,鸠占鹊巢,遂为首领。卢俊义本大名府富室,为吴用设计诱骗上山,后居其次。吴用本村学究,专以阴谋诡计陷人,为宋江之谋主。公孙胜本游方道士,以妖术惑众。关胜、林冲等本朝廷命官,或战败被擒,或遭奸臣陷害,不得已而降贼。鲁智深、武松等本江湖豪客,因犯命案而亡命。李逵、燕青等本市井无赖,因贪图财货而附从。
梁山贼众自据泊以来,劫夺客商,掠取州县,先后攻破高唐州、青州、华州、东平府、东昌府等处,杀官吏,放囚徒,掠府库,烧民居,所过之处,十室九空。又劫江州法场,救走宋江、戴宗,杀死官军百姓无数。又伪造蔡京家书,私刻府尹印信,欺瞒官府,图救宋江。又三打祝家庄、两打曾头市,杀戮平民,不可胜计。
尤可恨者,宋江等以“替天行道”为名,实则“替天行盗”。其所劫财物,多归己有,所掠子女,多充压寨。所谓“济贫”,十之一二;所谓“劫富”,十之八九。梁山泊周围数百里,百姓畏之如虎,官府不能制,遂成“国中之国”。
又查郓城县马兵都头朱仝、步兵都头雷横,身为捕盗之官,反与贼通。朱仝私放晁盖,指路使逃;雷横私放宋江,纵其亡命。此等“故纵”之罪,依律与犯者同科。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认定
按《宋刑统·贼盗律》及“重法地”敕令,凡“共行强盗”“聚众劫囚”“结集徒党”“抗拒官军”者,皆属黑社会性质组织严惩之列。梁山集团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构成。
其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之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之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宋江绰号“及时雨”,乃梁山集团之发起人、创始人与最高首领。自晁盖死后,宋江继任寨主,先后自称“梁山泊寨主”“忠义堂总头领”,后更设立“梁山泊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宋江之下,设有“军师”吴用、“副寨主”卢俊义等核心班底,分工明确,层级清晰。宋江于忠义堂大聚义时曾当众宣称:“今日宋江权居首位,和众弟兄同替天行道。”此乃组织者自认之明证。
梁山集团共有成员一百零八人,对外号称“一百单八将”,另有小喽啰数万人,看客、马夫、伙夫等不计其数。一百零八名核心成员中,又分“三十六天罡星”与“七十二地煞星”两个层级,天罡为上等骨干,地煞为次等骨干,等级森严,秩序井然。骨干如吴用、卢俊义、公孙胜、关胜、林冲、秦明、呼延灼、花荣、柴进、李应、鲁智深、武松、戴宗、李逵、燕青等,自上山之日起便未脱离组织,具有高度稳定性。
梁山集团虽无成文“帮规”,然在长期犯罪活动中形成约定俗成之“规矩”。例如: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李逵虽鲁莽,然对宋江之令从不敢违;重大行动必经“忠义堂”集体研究,吴用负责策划,宋江负责拍板;不得擅自脱离组织,朱仝被逼上山后欲走,被吴用设计“绝了归路”;对外统一口径,“替天行道”乃组织之官方口号,所有成员必须一致对外。此等“纪律”之残酷,在于谁敢脱离组织,谁便是叛徒。林冲火并王伦、朱仝被李逵杀死小衙内逼上梁山,皆组织纪律之“生动体现”。
其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梁山集团赖以起家之“第一桶金”,乃晁盖、吴用、公孙胜、刘唐、三阮等“智取生辰纲”所得之不义之财。此后,梁山集团将抢劫“制度化”“常态化”,每次下山“借粮”实则抢劫,成为组织主要经济来源。所谓“借粮”,即以刀枪逼迫百姓交出粮食财物,与今之黑社会“收保护费”如出一辙。
梁山集团地处水陆要道,凡过往商旅、船只,必须“拜码头”。名为“拜码头”,实为强制收费。不交者,轻则货物被扣,重则性命不保。此等对特定区域之“非法控制”,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典型特征。
梁山集团常以“替天行道”为借口,对周边富户、商贾进行敲诈。名义上“劫富济贫”,实则“劫富”是真、“济贫”未必。梁山财富大量用于组织自身挥霍与扩张,普通百姓并未受益。正如后世学者所言:“通观宋明以前之中国政治史与法律史,若真是‘替天行道’,则‘施惠于民’或‘救民水火’或‘吊民伐罪’乃内在要求。然细观水浒故事之叙述,丝毫未能看出梁山好汉有过什么称得上‘施惠于民’或‘救民水火’或‘吊民伐罪’的事迹。”
梁山集团垄断周边“地下经济”,包括赌博、高利贷、非法交易等。白日鼠白胜本为赌徒,上山后继续经营赌博;菜园子张青、母夜叉孙二娘经营黑店,杀人越货,卖人肉包子,堪称“产业链经营”之典范。
其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梁山好汉几乎人人手上沾血。李逵为逼朱仝上山,将年仅四岁之小衙内“头劈作两半”;武松为报仇,血溅鸳鸯楼,连杀十余人;鲁智深拳打镇关西,三拳毙命;林冲火并王伦,一刀毙命。此等行为,依《宋刑统·斗讼律》,皆属故杀,罪当处斩。
史进为逃避官府追捕,一把火烧了自家庄园;梁山好汉攻打祝家庄、曾头市时,动辄放火烧村,无数无辜百姓葬身火海。依《宋刑统·杂律》,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者,徒三年;赃满十匹者,绞;伤人者,斩。
宋江在江州被判处死刑,梁山好汉倾巢出动,劫法场、闹江州,杀得“尸横遍野、血染江红”。晁盖、吴用等在郓城县劫狱救出白胜,同样以暴力对抗国家司法。依《宋刑统·贼盗律》,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
为救宋江,吴用授意萧让伪造蔡京家书,金大坚私刻蔡京印章,试图以假文书骗过蔡九知府。依《宋刑统·诈伪律》,伪造制书及官文书印信者,流二千里。
梁山集团对“欠债不还”者,采取“暴力催收”模式。杨志卖刀杀人,本质上是被逼无奈;卢俊义被吴用设计题反诗,被官府追捕,本质上是梁山集团对“目标客户”之“精准营销”与“强制捆绑”。
其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之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梁山泊方圆数百里,官府政令不行、法律不彰,百姓“只知有梁山,不知有朝廷”。梁山集团在此区域内拥有绝对权威,可随意征粮、征丁、征税,俨然一个“国中之国”。
梁山集团控制周边水陆运输、集市贸易、酒店餐饮等行业。凡在梁山势力范围内经营之商户,必须向梁山“纳贡”,否则寸步难行。
梁山集团公然打出“替天行道”旗号,与北宋朝廷分庭抗礼。虽宋江后来接受招安,然此恰恰说明:梁山集团通过武力对抗与“谈判”,为自己争取到“合法化”之通道。用今之话语,此乃“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以黑促政”——先通过暴力犯罪积累实力,再通过“招安”实现“洗白上岸”。
其五,保护伞特征: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之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
梁山集团之所以能在济州府横行多年、屡剿不灭,与其“保护伞”密不可分。经查,郓城县马兵都头朱仝、步兵都头雷横,明知晁盖、宋江等为犯罪分子,不仅不予抓捕,反通风报信、协助逃匿。朱仝追捕晁盖时,故意放走,并指路使其上梁山;追捕宋江时,在地窖中找到人却假装未见;押解雷横途中,故意放走雷横。此等“故纵”行为,依《宋刑统·捕亡律》,与犯者同罪。
三、逐项罪名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按《宋刑统·贼盗律》及“重法地”敕令,凡“结集徒党”“聚众为盗”“抗拒官军”者,皆属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列。宋江作为梁山集团之发起人、组织者和最高领导者,公然打出“替天行道”旗号,与朝廷分庭抗礼,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且系首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吴用作为梁山集团之军师和核心策划者,参与策划几乎所有重大犯罪活动,包括智取生辰纲、伪造蔡京家书、逼卢俊义上山、策划劫法场等,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积极参加者。
卢俊义、公孙胜、关胜、林冲、秦明、呼延灼、花荣、柴进、李应、鲁智深、武松、戴宗、李逵、燕青等,均系梁山集团之骨干成员,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二)谋反、谋叛罪
按《宋刑统·贼盗律》: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宋江等私立伪号,聚众抗官,攻陷城池,杀害命官,实属“谋反”大逆。吴用为之谋主,卢俊义为之副贰,公孙胜、关胜、林冲、秦明、呼延灼、花荣、柴进、李应、鲁智深、武松、戴宗、李逵、燕青等皆属同恶相济,俱应依谋反律论斩。
(三)强盗罪
按《宋刑统·贼盗律》: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晁盖、吴用等劫生辰纲,价值十万贯,又持械行劫,杀害人命,依律皆应处斩。梁山贼众历次劫掠,罪同。
(四)杀人罪
按《宋刑统·斗讼律》: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李逵杀小衙内,武松杀张都监等十余人,鲁智深杀镇关西,林冲杀王伦,皆属故杀,依律处斩。
(五)放火罪
按《宋刑统·杂律》: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伤人者,斩。史进烧史家庄,梁山贼众烧祝家庄、曾头市,依律处绞。
(六)劫囚罪
按《宋刑统·贼盗律》:诸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者,皆斩。宋江、戴宗、李逵等劫江州法场,杀人无算,依律皆斩。
(七)伪造官文书印信罪
按《宋刑统·诈伪律》:诸伪造皇帝八宝者,斩;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者,绞;皇太子妃宝,流三千里;伪造制书及官文书印信者,流二千里。萧让伪造蔡京家书,金大坚私刻府尹印信,依律流三千里。
(八)故纵罪
按《宋刑统·捕亡律》:诸捕罪人而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减罪人罪一等;故纵者,与同罪。朱仝、雷横身为都头,故纵晁盖、宋江,依律与贼同科。
四、本院认为
梁山集团,乃北宋时期一个典型之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集团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全部特征:组织特征上,有明确之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纪律严明;经济特征上,通过抢劫、敲诈、经营黑色产业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行为特征上,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杀人、伤害、强盗、放火、劫囚等严重犯罪;危害性特征上,在梁山泊地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保护伞特征上,朱仝、雷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包庇、纵容,乃梁山集团能够长期存在、发展壮大之重要原因。
尤需指出者,梁山集团之“保护伞”问题,与朝廷多次“严打”却屡剿不灭之怪现象高度契合。梁山集团之案例告诉我们:若无“保护伞”之庇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很难在特定区域形成气候;若“保护伞”不被连根拔起,黑恶势力即使一时被打击,也会“春风吹又生”。
此外,梁山集团还给我们提供一个深刻教训: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以“替天行道”“劫富济贫”等冠冕堂皇之口号包装自己,试图博取社会同情、掩盖犯罪本质。宋江之“替天行道”旗号,本质上与某些势力打着“维权”“讨债”之幌子实施犯罪,如出一辙。对此,司法机关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识别、依法打击。
五、判词
审得宋江等,本以匹夫之身,敢行滔天之恶。据梁山以为巢穴,聚亡命以为爪牙。所过州县,望风瓦解;所至村落,鸡犬不留。名为“替天行道”,实则“替天行盗”;名为“劫富济贫”,实则“劫富自肥”。观其焚祝家庄、屠曾头市,老弱填沟壑,壮者散四方,何尝有一丝“济贫”之实?观其劫生辰纲、夺大名府,金银归寨,子女入山,何尝有一毫“行道”之心?
尤可恨者,宋江以“忠义”为名,行“招安”之实。初则聚众为盗,抗拒天兵;继则摇尾乞怜,求降朝廷。夫“忠义”二字,岂可为盗贼之遮羞布?“招安”一途,岂可为叛逆之终南径?宋江之“忠”,忠于己耳;宋江之“义”,义于利耳。
又查朱仝、雷横,身任缉捕,职在捕盗,乃敢私通贼寇,纵放要犯。使无此辈“保护伞”,宋江何由得脱?梁山何由得成?故纵之罪,与贼同科,实属罪有应得。
本府奉旨剿贼,仰赖朝廷威灵,将士用命,遂破梁山,擒获贼首。今将宋江等一百零八人,明正典刑,以昭炯戒。凡我百姓,各宜安分守己,毋蹈覆辙。
六、判决
依《宋刑统·贼盗律》《捕亡律》《诈伪律》及“重法地”敕令,判决如下:
一、宋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斩;谋反大逆,斩;强盗杀人,斩;劫囚杀人,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斩刑,枭首示众,家产没官,妻子流三千里。
二、吴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斩;谋反,斩;杀人,绞;伪造官文书印信,流三千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斩刑,家产没官。
三、卢俊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绞;谋反,绞;伤害,流三千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绞刑,家产没官。
四、公孙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绞;谋反,绞;妖术惑众,流三千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绞刑。
五、关胜、林冲、秦明、呼延灼、花荣、柴进、李应、鲁智深、武松、戴宗、李逵、燕青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斩;谋反,斩;各依本罪加减。决定执行斩刑或绞刑。
六、朱仝、雷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贼同科,斩;念其自首,减一等,流三千里。
七、其余从犯:各依本罪,分别处流、徒、杖刑。
八、梁山贼众所掠财物,尽数追缴,给还本主;无主者,没官。
主判官: 济州府知府兼提点刑狱公事 李纲
同判官: 济州府通判 宗泽
推勘官: 济州府司理参军 陈东
书判官: 济州府司法参军 欧阳澈
宣和七年八月廿二日
(判词既成,或问曰:梁山之贼,固当诛矣。然则今之世,有以“扫黑”为名,行“黑扫”之实者乎?有以“除恶”为号,行“除异”之实者乎?有“保护伞”不除,而徒责小贼者乎?有“指标”既下,而凑数塞责者乎?判词之外,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读者自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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