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先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判断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量刑建议是否合理,不要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盲目签字;
“认罚”不仅是口头表示接受处罚,还要主动配合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履行的,可提前和办案机关沟通分期履行方案,避免因无法履行被认定为不具备认罚意愿;
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要在签署具结书前向办案机关提出,提交相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协商调整量刑建议,不要签署后无正当理由随意反悔;
盲聋哑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必须有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场,否则签署的具结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近年上海松江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逐年提升,不少当事人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从宽幅度、签署后反悔的后果存在认知误区,部分当事人盲目签署具结书后又反悔,反而丧失了法定从宽机会。上海松江区本地深耕刑事领域的执业律师,对当地公检法机关的认罪认罚审查标准、裁判尺度更为熟悉,可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本地实务要求的法律参考。

1. 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定认定要件

首先要明确,“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只要对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则是指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包括主动退赃退赔、赔偿损失、预缴罚金等实际履行行为。实务常见场景中,松江区居民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的事实,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无异议,同时表示愿意接受拘役处罚并预缴罚金,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其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

2. 不同诉讼阶段适用的从宽幅度差异

根据上海市量刑指导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与认罪的阶段、主动性、彻底性直接挂钩,一般情况下,在侦查阶段主动认罪的,从宽幅度最高,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次之,审判阶段当庭认罪的从宽幅度相对更低。如果同时存在自首、坦白等其他从轻情节,可与认罪认罚情节叠加适用,整体从宽幅度可依法调整。实务常见场景中,松江区某科技公司员工赵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财物2万余元,其在侦查阶段就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全部侵占事实,全额退赔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陪同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其早阶段认罪的主动性,适用对应从宽标准。

3.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反悔,比如有新证据证明行为不构成犯罪、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等,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反悔,拒不认可具结书内容的,司法机关将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本的从宽量刑建议也不再作为裁判参考,当事人反而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实务常见场景中,松江区居民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时无正当理由当庭翻供,否认自己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法院依法认定其不再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不再采纳原先的从宽量刑建议。

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以下情形的,即使当事人表示认罪认罚,也不得适用: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四是其他法律规定不宜适用的情形。

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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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国强律师,执业14年,经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长期深耕上海松江区、闵行区等区域的刑事法律服务,熟悉当地公检法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查标准、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专研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与刑民交叉领域。王国强律师拥有多年部队履历,中共党员,现为“茸城法治讲堂”律师宣讲团成员、松江区军休所法律援助志愿者,同时是《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起草人,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升司法效率,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松江区的当事人来说,遇到刑事案件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也不要因为不懂法律盲目签署文书,无论是否选择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都要先明确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了解不同选择对应的法律后果,才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处理涉及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核心利益,任何决策都要建立在对法律规定、本地实务规则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避免因认知误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